2016年1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拐賣22名兒童的罪犯譚永志依法執行死刑。
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譚永志夥同黃玉琴、吳小堂(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從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等地收買嬰兒22人,運送至河南省中牟縣等地販賣給譚愛敏、王章坤(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
譚永志積極預謀,主動聯繫雲南等地的人販子收買嬰兒並四處尋找買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為突出,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被第一、二審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