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所謂欺詐客戶是指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義務時實施的故意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
的行為。例如:證券公司挪用客戶的保證金,或者證券公司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檔案,這都屬於欺詐客戶。擁有客戶,才可能欺詐客戶。在證券市場中,承銷商、經銷商、兼營經紀和自營的證券商、投資諮詢公司及其這些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證券發行、流通中充當著不同的角色,於是就形成了與投資者的不同利益關係:它們可以是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證券業務與潛在的投資者發生的買賣關係;也可以是證券經營機構作為經濟人,接受投資者的委託買賣證券時所發生的特殊代理關係等。而欺詐客戶的動機恰恰暗含在這些利益關係中。
與其它證券欺詐行為略有不同,欺詐客戶多發生於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之間,因此多為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之競合。我國目前立法對欺詐客戶的民事責任之規定仍過於籠統,還有待於在今後的立法中進一步細化之。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欺詐客戶的行為包括:(l)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檔案;(3)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4)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5)為牟取佣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6)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形式
1、違背指令
違背指令指證券商違背客戶的交易指令為其買賣證券的行為。
2、混合操作
混合操作指證券綜合商將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混合操作,即在有價證券交易中,證券綜合商一方面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充當投資者的受託人而代客買賣,另一方面又是投資者的相對交易人充當交易一方而自己買賣。
3、不當勸誘
不當勸誘指證券商利用欺騙手段誘導客戶進行證券交易。
4、過量交易
過量交易指證券商以多獲取佣金為目的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或在客戶的帳戶上翻炒證券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