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件重新發放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證件遺失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機關在核實相關材料後對遺失證件重新發放。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機關的相關處理決定資料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審查相關稅務處理決定是否真實。
2、核准
符合條件的,核准重新發放證件,稅務登記證件需進行工本費收取。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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