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形式

單獨調解是指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的調委會單獨進行的調解。 共同調解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調解組織,對於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協調配合,一起進行的調解。 直接調解是指調解人員將糾紛雙方當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調解他們之間的糾紛。

調解形式調解形式是指調解人員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所採用的具體方式。常用的調解方式有:單獨調解、共同調解、直接調解、間接調解、公開調解、非公開調解、聯合調解等。單獨調解是指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的調委會單獨進行的調解。
這是調解委員會最常用的調解方式之一。單獨調解適用於調委會獨任管轄的糾紛。這類糾紛不涉及其他地區、其他單位的關係人。調解組織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都比較熟悉,便於深入調查研究,摸清糾紛發生、發展情況,針對當事人的心理特點,開展調解工作;便於督促調解協定的履行;便於解決當事人合理的實際困難。因此調解成功率較高。單獨調解應注意因人熟、地熟、情況熟而照顧情面或礙於一方勢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調解等弊端。
共同調解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民調解組織,對於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協調配合,一起進行的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跨地區、跨單位的糾紛,可以由有關的各方調解組織共同調解。”那么什麼是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呢?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指的是糾紛當事人屬於不同地區或單位或者糾紛當事人屬於同一地區或單位而糾紛發生在其他地區或單位的。共同調解民間糾紛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單獨調解民間糾紛的方法、步驟基本相同。但共同調解實施起來較單獨調解要複雜,因此,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與其他地區或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糾紛時應注意:
①共同調解是數個調解組織共同調解一起糾紛,在受理後,必須分清主次,以一個調解組織為主,其他調解組織協助。一般情況下,以先行受理民間糾紛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其他各方為協助調解方。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受理時,應本著有利於糾紛調解的原則確定由其中哪個調委會管轄,並以有管轄權的調委會為主調解,其他有關各方協助調解。
②在實施調解前,要詳細研究制定調解計畫,明確分工。在進行調解時,參與調解的調解組織要相互配合,加強信息交流,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③共同調解,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要一視同仁,防止小團體主義、宗派主義對調解工作的干擾。
④調解協定達成後,各調解組織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督促本轄區內當事人認真履行調解協定。
⑤以為主方的調解委員會進行糾紛統計,並做好糾紛檔案管理工作。
直接調解是指調解人員將糾紛雙方當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調解他們之間的糾紛。直接調解可以單獨調解,也可共同調解。在實行這種調解之前,調解人員一般都事先分別對當事人進行談話,掌握了處理這起糾紛的底數,直接調解普遍適用於:
①情節比較簡單的糾紛,這類糾紛事實清楚,經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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