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式法律教育

"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概念:診所式法律教育

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概念:診所式法律教育,英文名為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法學院興起的一種新的法學教育方法。其創始人是美國著名法律教育家Jerome·N·Frank。他曾是大學教授、律師,在他幾十年的法律生涯中,他深刻認識到傳統美國法學教育模式的不足,提出了以“實習律師學校”代替法學院的創造性構想。後來Frank教授的思想被耶魯法學院所採納,發展演變成為當今美國法學院最具活力的診所法律教育模式。其特點在於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培養實習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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