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8月10日上午,浙江省嘉善消防大隊接到報警稱,位於嘉善縣經濟開發區鑫達路8號的英鑫達電子科技公司有數人爬上屋頂欲跳樓。接警後嘉善消防立即派出1輛搶險救援車和6名消防官兵前往現場。
到達現場以後,只見公司頂樓邊緣站了28人,圍觀民眾較多。再加上受颱風蘇迪羅的影響風大雨大,頂樓的人隨時都有意外墜落的危險。現場指揮員隨即安排3名消防戰士砍去了下方的一棵小樹,並鋪設了消防救生氣墊,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經過消防部門與公安、勞動部門的耐心勸說、安撫後,場面得到了良好的控制,欲跳樓人員也自行回到了安全地帶。
經了解,這些人因公司倒閉未獲得賠償款而一時情緒激動,做出了欲跳樓的不理智行為。
近年來,類似的“討薪秀”在全國各地多有發生。
原因
為何大家要繞開法律之路,“青睞”於極端化的“討薪秀”呢?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高艷東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說,導致“討薪秀”頻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職能部門的不作為、救濟體制不完善,給務工人員留下了陰影。他們對行政機關的及時性、有效性、權威性持不信任態度。另一方面,討薪者屬於弱勢人群,耗不起時間,捨不得打官司的錢,法律意識又薄弱,合理維權的渠道少。
據了解,現實中,證據是務工者討薪難的死穴。解僱書面證明、考勤卡、工資單明細複印件諸如此類的證據,已經成為相關部門的案件受理依據。可絕大多數農民工沒有勞動契約,更別說其他證明。
高艷東介紹,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如把“數額較大”明確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標準明確是好事,但這並不能徹底解決討薪的實際問題。證據依然是令務工人員頭疼的問題,所以討薪者大多會繞開法律維權道路,選擇自認為最快最有效的途徑。”高艷東這樣告訴記者。
影響
在高艷東看來,從法律角度而言,“討薪秀”自然是不可取的,一來擾亂社會秩序,二來破壞生產活動,三來對自己及家人造成不利影響。
“‘討薪秀’有時候可以很快達到自己的訴求,但在很多情況下,會出現一些意外情況,比如‘擦槍走火’或發生更嚴重的暴力衝突。最後有可能身陷囹圄,討薪者應盡力去避免這樣的法律風險。”
專家看法
高艷東主張,討薪不能走極端,應當利用網路資源,多跟政府部門展開對話,通過平和理性的方式維權。
高艷東認為,作為政府部門,關鍵是要建立起事前預防、事中預警、事後追責一整套完善的機制體系。要積極預防此類事件發生,就必須設定一些必要的預防性措施。如建立多層次的企業監管機制;建立企業欠薪保障基金機制。同時勞動部門要做好維權知識宣傳工作,確保務工者能夠正確運用法律武器。
“當拖欠工資事實發生,行政部門要第一時間了解情況並迅速啟動預警,主動介入解決經濟糾紛,避免引發後續極端事件。”高艷東說,若極端討薪行為已經產生,政府一方面要及時控制,防止事態的擴大化;另一方面要積極查清原因,保護合法利益,追究責任。
浙江社會科學院調研中心主任楊建華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中表示,司法程式上可以有所簡化,為弱勢人群提供便利。可根據務工人員的特殊情況,在行政上為其挖一條捷徑,引導討薪者走上法律之路。如當企業公司倒閉,清理資產時,優先考慮員工的拖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