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計畫內臨時工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被本單位招收為固定工後,其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的計畫內臨時工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當事人一直從事臨時工作,並且不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從事臨時工作的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
臨時工:是計畫經計時代的一種用工形式,國家承認的臨時工是有當地勞動部門招工指標的計畫內臨時工。1995年勞動法頒布以後,國家實行了全員勞動契約制,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便從此退出了歷史舞台。勞動契約制這種用工形式的特點是實行同工同酬,凡是與單位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不論是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契約,單位都應當為其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並在解除勞動關係時為其支付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