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社會保險實施辦法

廈門市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社會保險實施辦法是於1989-06-30齣台的地方法規。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社會保險實施辦法

(1989年6月30日廈府〔1996〕綜24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逐步建立新的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根據省政府閩政〔1988〕69號《關於印發〈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對退休養老實行強制保險。在我市的中央、省、市、縣(區)屬的國營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全民事業單位的全部職工;“內聯”企業的我市全民職工;集體所有制企業等其他經濟組織的全民職工(以下簡稱企業職工);均按本辦法實行退休養老社會保險。
企業招用的臨時工,原則上都要實行社會保險。

第三條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由市、縣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社保公司)經辦和管理。

第二章 退休養老保險的方式

第四條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分別實行以下三種形式:
1.固定職工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保險辦法。即由企業按規定向社保公司繳納退休費用統籌基金,社保公司按納入統籌項目和標準,撥付退休費用。
1971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畫內臨時工,參照固定職工保險方式實行退休費社會統籌保險辦法。
2.勞動契約制職工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由企業和勞動契約制職工向社保公司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社保公司按企業和職工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待遇。
全民帶集體混崗職工參照勞動契約制職工的保險方式,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
3.臨時工實行儲存積累式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臨時工本人向社保公司繳納退休養老保險費,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保險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待遇。

第三章 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五條退休費用統籌基金、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和退休養老保險費(以下統稱退休養老保險金),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結餘”和儲存積累的原則,實行全市統一籌集。

第六條退休養老保險金的來源,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其繳納標準:
1.企業繳納職工退休養老金標準,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統一繳納:商業、糧食經營性企業和外貿、供銷系統企業按25%繳納;工業(含商業、糧食系統生產性企業)、交通和其他行業的企業按17%繳納。
2.勞動契約制職工、全民帶集體混崗職工和臨時工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社保公司可將2%換算成絕對金額收繳。

第七條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為準。對承包、租賃等難於計算工資總額的企業,社保公司可參照同行業工資總額的水平核定。

第八條企業繳納退休養老保險金,由社保公司統一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採用同城專項委託收款的辦法,免簽契約,以優先順序扣款,並將款項及時轉入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金”專戶。逾期繳納者,每日徵收未交部分3‰的滯納金。
職工本人應繳納的退休養老金,由企業在發工資時按月代扣,並集中繳入所在地的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養老金專戶。

第九條退休養老金,企業在“營業外支出”項目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在行政費和事業費中列支;加罰的滯納金一律從單位的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凡新納入我市退休養老保險的企業,應先繳納一個月的退休養老保險金作為周轉金。

第十一條對新參加退休養老保險的企業,由於繳納退休養老保險金而影響企業承包基數較大的,可適當調整承包基數。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規定。

第四章 退休養老金的支付

第十二條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企業在報請勞動或人事部門審批前,應先經社保公司審查認可。已辦理退休的職工,從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本規定的養老待遇。凡到外地區(含港澳和國外)定居者,需由當地政府半年一次提供生存證明。離退休職工去世時,企業應在15日內書面報告社保公司,社保公司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費,並從次月起停支養老保險費用。

第十三條固定職工和1971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畫內臨時工退休後,按下列項目和規定的標準支付退休養老保險費用:
1.退休費或離休工資或退職生活費;
2.生活補貼費;
3.退休補助費;
4.離休幹部生活補貼;
5.主要食品、副食品價格補貼;
6.糧油價格補貼;
7.特區生活補貼;
8.離休幹部特需經費;
9.死亡喪葬補助費;
10.易地安家費;
11.一次性撫恤費。
上列退休養老保險費用可由社保公司撥給企業,由企業發給個人,或社保公司委託有關單位發給個人。
未列入統籌保險項目的費用,如醫療費等仍由職工的所在企業按規定支付。

第十四條勞動契約制職工和全民帶集體混崗職工退休後的退休養老項目:
1.退休費;
2.國家規定加發的補貼、補助費;
3.醫療補助費;
4.死亡喪葬補助費;
5.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和救濟費。
上列退休養老費用,由社保公司直接支付或委託有關單位發給。具體給付標準和辦法另定。
對於繳納退休養老金年限比較短的職工,其退休養老費用可以一次發給。

第十五條臨時工的養老待遇,按實際繳納保險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由社保公司直接計發養老保險金。具體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勞動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實行養老保險的臨時工,待業後被招為勞動契約制職工或勞動契約制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契約後,又在已實行養老保險的企業從事臨時工,其前後繳納退休養老保險金的年限可合併計算,並享受勞動契約制職工退休養老的有關待遇。

第五章 退休養老保險金的管理

第十七條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統一核算,融通使用”的管理體制。
市、縣社保公司對企業的退休養老保險金的收付實行“全額繳撥”的辦法;市、縣社保公司之間實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劑、餘額上繳、差額下撥”的辦法。

第十八條社保公司籌集的退休養老保險金,應按照本實施辦法分別建帳、專款專用。年終全市滾存結餘(不含周轉金)扣除相當於支付一個月退休養老保險金後的餘額,上交市財政社會保險基金專戶。退休養老保險金若不足以保障一個月退休養老保險費用支付的,由市財政撥補。需要調整比例的,由市社保公司向市勞動局和財政局提出報告,經批准後執行。

第十九條社保公司的管理費用,由市社保公司按全市收繳的退休養老保險金的2%統一提取;在此額度內,每年編制經費預算,經市勞動局和財政局批准後執行。同安縣社保公司的管理經費,由市社保公司在批准的總預算內,按人員編制和工作開展情況核定。
社保公司退休養老保險金的收付及其經費收支應執行國家規定的預決算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並受同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監督。有關會計核算制度由市財政局和勞動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退休養老金及社保公司提取的管理費,不徵稅和附加費,不繳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第二十一條退休養老金的專戶存款,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由銀行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併入退休養老金專戶,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條各級社保公司有權稽核企業有關帳目報表、督促企業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退休養老金。企業應如實提供情況,積極配合。對弄虛作假,少繳和虛報冒領的,除應追回款項外,可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社保公司要健全機構,充實人員,健全會計、財務、統計和各項管理制度,加強退休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對改組、出租、兼併、聯營、破產、拍賣等的企業,其離退休職工和在職職工均由主管部門負責合理劃轉新的管理單位,併到社保公司辦理保險關係劃轉手續。涉及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職工相互轉換的,市勞動局可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辦法加以規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由外商承包或外商合作生產,原職工的保險關係不變,即仍按本辦法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民眾團體等招用的契約制工人、契約制幹部,可比照本辦法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第二十七條國營農、林、牧、漁場企業和經勞動部批准實行全國同行業退休費用統籌的企業固定職工,暫不實行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1989年1月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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