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殘疾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定義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

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列表如下:

級別 語音清晰度(%) 言語表達能力
一級 <10% 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二級 10-30% 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 31-50% 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 51-70% 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注意信息

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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