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緣經濟

親緣經濟

親緣經濟,是指領導幹部親屬、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的現象。“親緣經濟”其實就是傳統“親緣腐敗”的變種。親緣經濟就是官商勾結、錢權交易、不當利益輸送的結果,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治,是最易導致腐敗的畸形經濟。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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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後的反腐風暴中,“父子檔”貪腐案例屢見不鮮。有媒體梳理了近年來28起家屬參與貪腐的案件,發現六成系父子聯手。回顧中央紀委巡視反饋的情況,領導幹部親屬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成為反映突出的問題之一。有專家把這種現象稱為“親緣經濟”。

主要特徵

“親緣經濟”的主要特徵是:經營者擁有超出其他同行業者的政府特殊照顧,多為地方性壟斷行業,多為與政府有密切關係的行業,啟動資金多為銀行違規貸款或無正當來源。

“親緣經濟”其實就是傳統“親緣腐敗”的變種。無論從字面含義還是從已查辦的貪腐案例都可以看出,“親緣經濟”的惡劣影響遠甚於“親緣腐敗”。通過這些“官親”建立起來的政商帝國,使得權力更加趨於廣泛化、家族化和金錢化。

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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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緣腐敗”主要涉及官員子女、配偶及親屬,“親緣經濟”是背靠官員的權威、餘蔭建立起來的,對中國的發展危害巨大。“親緣經濟”是最易導致腐敗的畸形經濟。親屬利用官員掌權的便利獲取相關信息,為“親緣經濟”體系奠定了信息資源的通道。同時,他們隱身幕後,通過股權代理人從中漁利,對整箇中國經濟的發展帶來了隱患。

“親緣經濟”的泛濫使公共權力異化為私人謀利的工具,使政府權力被商業利益“異化”,這一經濟形態的出現嚴重破壞了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環境。同時,官員親屬所辦企業會為獲取在競爭中不可能得到的利益而向權力靠攏,大量的國有資產就會或明或暗地流失到個人手中。

一旦形成“親緣腐敗”,其擴散性、危害性就會很嚴重。這種案件往往是當事人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互相抱團取暖。一方面,親緣經濟具有共同對抗的特點,在披著合法外衣的情況下,對事實的認定難度很大,甚至在法律方面也缺乏相應的認定依據和標準。

存在原因

“親緣經濟”的存在是由於中國社會的差序格局,人與人之間的行為選擇不是以權利義務為準則,而是以親情為核心,其最核心的危害是破壞了法治

“親緣經濟”就是官商勾結、錢權交易、不當利益輸送的結果。更重要的是,“親緣經濟”的出現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治。

公權力變成家族化、私有化,成了官員手中的‘聚寶盆’,導致權力私有化的原因就是缺少對權力的監督與制衡,既缺乏不同性質的權力機構之間的橫向監督與制衡,也缺乏來自公眾的自下而上的縱向監督與制衡。自上而下的縱向監督無法克服少數人監督多數人所面臨的力量不對稱、信息不對稱的困局,所以其實際效能又大打折扣。

“親緣經濟”寄生於權力濫用,要打破權貴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捆綁,還是要始終保持反腐高壓態勢,加強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構建防護“官商勾結”的體系。

杜絕途徑

完善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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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讓“親緣經濟”無生長之地,從行政層面上看,要完善制度建設,強化制度管理和落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報告備案制度、領導班子成員互相監督制度、領導幹部權力清單制度等,以制度來遏制、規範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行為。

“親緣經濟”其實是腐敗的一種表現形式,要解決上述問題,最關鍵的問題在於構建合理、正常的政治生態系統。同時,還應健全完善、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2015年,中組部又對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作出“新安排”,即“擴大抽查比例”“凡提必查”,建立“乾淨做官”倒逼機制等。

親緣經濟實際上不純粹是一個腐敗問題,是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國家法律的完善問題,應加大治理力度,比如清理領導幹部子女及其親屬經商;建立迴避制度,避免利益衝突等。從目前(2015年)來看,真正的治理辦法是服從國家法律,並推行國際慣例。比如對政務人員和業務人員進行明確分工。政務人員在某一地區任職幾年後應調任其他地區工作,且不能讓其親屬在相關地區和領域任職和經商,業務人員則可連續晉升,以打破‘裙帶關係’和‘親緣經濟’局面。

針對官員或其親屬搞“股權代持”的情況,李景平認為,相關人員辦企業時,工商部門、稅務部門、質檢部門、安全部門等環節要進行嚴格審批,做到實事求是記錄真實信息,嚴格問責。

防止權力被綁架

讓腐敗“窮途末路”不再與權力有交集,不僅要有配套的制度築牢防線,還需從立法層面加以延伸和夯實,將諸如“親緣經濟”這樣的亂象納入反腐的法治框架下治理。制定更具體、更細化、防範力充足的法律,才有可能禁止權力交換,從而解決“親緣腐敗”問題。

首先要完善公務員法;其次要把黨的法規轉換成國家法律,違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三是立法後加強執法力度,進行查處、問責、制裁,同時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和反腐敗。

2015年5月1日,上海出台“史上最嚴”新規約束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經商行為,規定“市級領導幹部的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等,目的就是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管住人、管住權、治好吏,從制度上防範領導幹部家屬經商辦企業,搞“一家兩制”,防止利益輸送,以權謀私。黑龍江省從2014年11月下旬開始在全省範圍內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進行專項治理。

而事實上,政府禁止幹部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從未停止腳步。中央紀委監察部廉政理論研究中心曾出具的一份調研報告表明,僅從1979年至2011年,就有58次中央紀委全會、110餘項法律法規及政策涉及防止幹部親屬官商利益關聯內容,其中1985年頒發的《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2001年頒發的《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2010年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檔案,專門對幹部親屬子女經商辦企業問題進行了規範。可以將‘領導幹部親屬等不得經商’納入反腐敗法律。實際上很多領導幹部貪腐,根源是身邊人對其實行的權力“綁架”。

由於配偶子女親屬等人慢慢腐蝕並“綁架”了領導幹部,官員也隨之慢慢陷進腐敗漩渦。因此,強化廉政教育也顯得尤為重要。不僅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的廉政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還要對其“身邊人”常敲警鐘,做到提前預防。

另外,應壓縮“官商勾結”空間,消除權力尋租行為。營造公平的競爭法治環境,企業的發展不是找市長而是要求找市場。讓企業自動自主地拋棄傍官的權力經營理念,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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