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後,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見習期滿向當地人事部門辦理轉正定級手續,核定定級工資,《轉正定級表》歸入個人檔案;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因此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但必須明確的是企業招聘錄用高校畢業生不得約定見習期。
制度管理
見習制度
見習制度即用人單位對剛剛接收來的畢業生有計畫、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考察和了解,進而在思想、業務等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使畢業生儘快適應工作需要的制度。這項制度主要有以下幾項內容。
(1)見習期一般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某些特殊專業的畢業生,需要更長時間的鍛鍊,可在見習期滿後由單位自行安排。畢業生在見習期間,發生疾病或因事不能堅持工作的,如病(事)假超過一個月者,見習期應順延相應的時間。見習期滿後,所在單位應及時為畢業生辦理轉正手續,按期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對達不到見習要求的,經所在單位討論,報主管部門批准,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並將延長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長期限結束時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長見習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資待遇按畢業生轉正工資標準低一級來定。對表現特別不好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以辭退。
(2)見習期間,工作單位要有計畫地安排畢業生到基層單位或生產第一線鍛鍊。根據畢業生不同專業。不同工作的特點和今後的培養使用方向,可以分階段安排不同的見習崗位,每個階段均要有具體的計畫和要求。用人單位一般要有專人負責畢業生的見習,並選派政治素質較好、專業水平較高的專業技術人員,對見習生進行指導和幫助。做到有計畫、有要求、有檢查考核。
(3)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不得報考研究生(包括出國留學或進修),原則上不得抽調畢業生從事與見習無關的其他工作。畢業生在見習期間,要密切聯繫民眾,深入實際,虛心學習,了解社會,關心改革,參加與所學專業有關的生產和技術工作,熟悉本職工作的“應知應會”,掌握本職工作的規範和職責,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業務素質和獨方工作能力。
(4)見習單位在畢業生見習結束時,應對畢業生進行考核。主要內容有:政治思想、組織紀律、民眾關係、工作態度、業務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畢業生見習期滿後,本人寫出總結,在自我鑑定基礎上,通過民主評議,由基層工作單位做出考核鑑定,合格者予以轉正,並將鑑定材料載入檔案。
(5)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不得調動工作單位,根據人事部人發(1997)07號檔案精神,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屬專業不對口,學用不一致的;要求到基層單位或老、少、邊、窮地區工作的;要求到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科研項目及國家重點加強部門工作的;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原因的。經畢業生主管調配部門批准在一年內可作適當調整。調整前及調整後的見習期合併計算。見習期從到新接收單位報到之日算起。實行畢業生見習制度是對畢業生培養教育的繼續,不僅有利於畢業生全面成長,而且也有利於用人單位更好地考察了解畢業生,合理安排使用畢業生。
見習期管理
畢業生到接收單位報到後,按照國家規定要有一年的見習期。用人單位對畢業生這一年的見習期管理、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把畢業生安排到基層去鍛鍊。畢業生報到後,應安排其到基層或教學、科研、生產第一線去見習。
(2)把思想教育貫穿於見習管理的始終。
(3)畢業生見習管理中要堅持專業對口、合理使用的原則。
(4)見習計畫的制定要採取業務負責人、職能部門、見習指導人相結合的辦法,分專業分階段安排不同的見習崗位;各階段要有具體的要求和指標,達到全面鍛鍊、重點掌握的目的。
(5)要明確見習指導人的職責,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
(6)畢業生見習期考評要按照見習計畫分階段進行。
(7)要及時為畢業生辦理轉正手續。對考評合格的畢業生,應在見習期滿後的一個月內為其辦理轉正手續,並根據其專業、特長和見習表現,合理確定工作崗位。對見習期間做出突出貢獻的畢業生,可以破格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對考評不合格的畢業生,延長見習期半年至一年,並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長期結束時,仍達不到要求者,工資按畢業生轉正工資標準低定一級。對表現特別不好的畢業生,用人單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可以辭退,並將其檔案、戶口、糧油關係轉至家庭所在地,按城鎮待業人員對待;
(8)工作滿一年並填寫《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表》之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獲得幹部身份。報到證連同轉正定級表一起,就成了“幹部身份”的代名詞。已獲得幹部身份的畢業生在更換工作後,可以通過有關幹部商調動手續,辦理調動。
專業技術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接受了學校系統的專業知識學習後,到工作單位又經過了為期一年的見習實踐,已基本掌握了今後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因此,國家規定,對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畢業生,可根據其學歷,直接確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不受指標的限制。
國家對大、中專畢業生確定專業技術職務的具體規定是:
(1)中專畢業,見習期滿,可聘任為“員”級專業技術職務;
(2)大專畢業,見習期滿,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二年,可聘任為“助師”級專業技術職務;
(3)大學本科畢業,見習期滿,可聘任為“助師”級專業技術職務;
(4)碩士學位獲得者,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三年,可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5)博士學位獲得者,可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上述各類畢業生都要由單位人事部門對其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認為合格者,方可聘任。
相關法規
我們國家自50年代起以行政規章的形式開始實行見習期制度。如1981年10月4日國家教委、計委、勞動人事部聯合發布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其中的第26條規定:“畢業生分配到達工作崗位後,實行一年見習的制度。見習期滿後,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轉正定級。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延長見習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級工資標準低一級待遇”。1987年7月22日發布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分配工作後,原則上都要安排到基層見習。見習期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有關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有些行業的人才,需要更長時間的實際鍛鍊,可以在見習期滿後自行安排。”因此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國家規定,原為教齡在一年以上的民辦教師;考取高等學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仍從事教師工作的,可不實行見習期;原為工齡在一年以上的全民或城鎮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不含未轉正的學徒工、練習生、試用人員以及臨時工、契約工等),考取高等學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後可不實行見習期;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畢業研究生到企事業單位工作,不實行見習期。 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由畢業生撰寫個人小結,填寫《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表》,基層單位簽署意見,蓋章,報當地人事部門,並根據轉正定級人員總結及基層意見核定定級工資,轉正定級表歸入個人檔案。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工作。隨著時間的推移,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形式發生很大的變化,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發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畢業生就業實行“供需見面及雙向選擇”,原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同時廢止。199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50號)檔案強調:要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2002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號,檔案強調: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必須要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和社會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要進一步轉變高校畢業生就業觀念,建立市場導向、政府調控、學校推薦、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機制。有關原作為見習期制度設立依據的《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等隨著時代的推移,已經失去了有效性,失效的法律原因為:1. 調整對象已消失,條例失效。2. 被國家新頒布的法規代替。
事實上, 由原國家教委和原勞動人事部制定的關於高校畢業生見習期的制度,明確針對的都是畢業後由國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畢業生。原勞動部在1996年的復函也重申了見習期的問題,但針對的也是分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雖然國家有關部門並沒有明文廢止見習期制度,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國家已經取消了計畫經濟體制,所有企業也不再具有行政性質和享有行政級別。同時勞動關係的建立形式也發生著變革,高校畢業生由國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經基本消亡,因此高校畢業生見習期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根基,已形同虛設。 在我國現階段,已經不實行高校畢業生分配工作的制度,因此原來的見習期制度已基本不適用。高校畢業生(勞動者)與企業通過市場招聘等雙向選擇而建立的勞動關係,則其行為受現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保障政策調整,用人單位不應以見習期制度為由來設法規避勞動法(廣義的)規定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必須適用國家《勞動契約法》的法律條款。 當前許多的國有企業仍舊要求畢業生執行見習期制度,由於這類企業一路由計畫經濟時期走來,被計畫經濟時期政策的束縛也較多。但是不論如何,見習期制度明確只適用於國家分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而不適用通過雙向選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概念區別
與試用期的區別
“試用期”,又可稱適應期或考察期,根據1995年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勞動法》中規定,勞動契約可以約定試用期。
原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時也以復函的形式規定“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在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後,見習期制並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這樣就出現了有些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習期。還有一些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並且把試用期作為見習期的一部分。
由於法律法規對見習期內的權利義務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見習期與現行的勞動契約制確實有不相適應之處。不少業內人士已經提出,見習期制度應儘早明確廢除。
在廢除見習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單位僅僅規定了見習期,則見習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係,仍然按照國家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習期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則在試用期內執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試用期結束後的見習期內,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關於見習期的規定執行。
與學徒期的區別
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職工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後,根據勞動部的相關規定,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登記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半年,見習期和試用期也可以同時約定。
注意事項
第一,適用範圍。根據國家教育部、人事部、勞動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國人部發59號),見習期僅對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因為他們沒有勞動契約,而有勞動契約的企業單位不得再約定見習期,否則沒有任何法規依據。
第二,時間限制。國家對機關新聘用人員實行見習期時間也有明確規定,明確規定見習期為六個月到一年,一年是它的上限。
熱點解答
1. 《勞動契約法》中也沒有關於見習期的規定,上網查資料後發現說:見習期是針對國家分配工作的畢業生才有的,現在沒有分配的問題也就沒有見習期了,這個說法對嗎?
答:“現在沒有分配的問題也就沒有見習期了”,這個說法是對的,最少對於企業是對的。原因是:原作為見習期制度設立基礎的行政檔案(行政規章)已經失效,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委發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畢業生就業實行了“供需見面及雙向選擇”,原有規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同時廢止,這個十分顯而易見的,具有法律效應。目前,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都是按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來實行的,也不可能再按原計畫經濟時期的規定給你分配工作。同時,2008年1月1日起,國家《勞動契約法》生效實施。企業要訂立勞動契約,就必須按照現行的國家法律條文來辦事,否則是違法行為。其超越《勞動契約法》私自約定的事項也不受法律的保護,勞動者也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2. 那么既然作為原見習期制度的規章檔案(注意是行政規章)已經失效,那么事業單位為什麼又可以實行見習期呢?
答:那是因為,事業單位的數十年來的檔案具有承襲性,最近全國性的事業單位工資檔案即國人部發59、95、100號等檔案等,仍然沿用了“見習期”這個稱謂和叫法(而公務員又不稱“見習期”,在公務員的工資檔案( 國人部發58 號)中是使用“試用期”的稱謂)。但必須指出,檔案只在有行政事業序列的事業單位內有效,企業單位不可能套用具有行政編制的事業單位的檔案。事業單位歸屬人事部門管理,而企業歸勞動部門管理。在現行勞動部門的勞動法律和行政檔案中,現已經沒有“見習期”的說法。
3. “見習期是對轉正定級為國家幹部前的考查”,這個說法對嗎?
答:這個說法是對的。原因是:見習期制度從來只針對有行政性質的單位(過去計畫經濟體制下的國企也享有行政級別和行政待遇)。目前,見習期只在事業單位中實行。當然期滿,事業單位會給畢業生向當地人事局報定行政級別,如辦事員(十至十五級)、科員(九至十四級)、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等。
4. 研究生不實行見習期制度嗎?
答:是的。根據仍然有效的《關於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畢業分配工作後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網站查詢),研究生不實行見習期制度。目前,事業單位的相關檔案都沿用了這一規定(之所以仍然保持該對研究生待遇檔案的有效,是因為事業單位內仍實行見習期制度,作為上游法規必須有效)。
5. 現在的“就業見習制度”是怎么一回事?
答:簡單的說此制度非彼制度。根據2006年3月22日,人事部、教育部等聯合發出《關於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的通知》的檔案精神,“就業見習制度”是為了幫助回到原籍的、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實現就業而推出的政策,類似實習制度。相關部門每年將組織沒有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到基地參加見習,同時為見習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就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