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師

簡介

西藥師是我國人事職稱制度為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設立的專業技術職稱,按晉升級別分別為西藥師、主管西藥師、副主任西藥師、主任西藥師。西藥師職稱人員在學生階段所學的為藥學(通俗的說為西藥)類專業,主要從事西藥方面的專業技術工作。由於我國提倡並推行中西醫結合,表現在學校課程設定上藥學、中藥學專業課程有一定的交叉,或者說至少需要學習基礎課差不多都有,到專業課時深入學習的課程才差別較大。在實際工作中工作內容也難免有一定的交叉,只是工作分工的側重點不同。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是國家藥監局與國家人事部參考國際慣例,為推進我國藥品生產、流通制度改革與發展而設立的執業資格制度,只要相關專業人員符合報考條件經全國統考合格者均可取得該資格。具體考核科目分執業藥師考試和執業中藥師考試, 發證機構為國家人事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頒發。
西藥師制度主要是“評”的,主要適用於醫療衛生系統,執業藥師制度是“考”的,主要適用於藥品生產、流通領域。

考試資格取得方式

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檔案的精神,自2001年全國衛生專業初、中級技術資格以考代評工作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
一、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範圍
(一)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範圍:藥學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
(三)考試科目設定: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定“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二、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取得方式
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或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證書管理 
參加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成績管理
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已參加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餘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餘科目考試併合格的,由該在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例:
1、2003年考生甲報考了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後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2004年報考了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專業的考試;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甲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的考試。
2、異地考生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報考了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後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因工作調動原因,2004年在天津報考了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的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的考試,由天津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天津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考生專業資格證書;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乙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的考試。

執業藥師考試介紹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從1994年開始實施,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的範圍。1996年國家人事部在《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檔案中,對有關規定進行了修訂。
執業藥師,英文譯為:licensed Pharinacis,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盼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

一、組織領導

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設定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

考試科目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
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含藥理學部分和藥物分析部分
藥學專業知識(二)含藥劑學部分和藥物化學部分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藥學部分和中藥藥劑學部分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含中藥鑑定學部分和中藥化學部分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科試卷滿分為100分,其中: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部分和中藥藥劑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中藥鑑定學部分與中藥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一):藥理學部分與藥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二):藥劑學部分與藥物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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