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農奴制

西藏農奴制

中國西藏歷史上存在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農奴對農奴主的依附關係為基礎的黑暗、野蠻的社會制度。始於10世紀,到13世紀普遍確立,一直延續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運動時被廢除。

基本信息

簡介

農奴農奴

西藏農奴制社會的生產力水平低下,農業生產工具簡陋,主要農業區仍用木犁、木鋤,間或有鐵鏵木犁。收穫量僅為種子的4~5倍。畜牧業牛羊的成活率分別約為50%和30%。手工業一般作為家庭副業,如捻毛線、織氆氌、畜產品加工等,工具和技術也很落後。城市手工業者對封建領主有人身隸屬關係。商業不占重要地位。傳統農牧產品交換,以物易物
農奴主階級占西藏人口5%,包括三大領主(地方封建政府、貴族和寺院)及其代理人,他們占有西藏全部土地、山林和大部分牲畜、農具、房屋、其他生產資料。農奴階級占西藏人口90%,人身依附於農奴主。可劃分為富裕農奴、中等農奴、貧苦農奴等階層。其中“差巴”和“堆窮”是農奴階級的主要組成部分。差巴意為支差者,是領種地方政府的差地為地方政府和所屬農奴主支差的人,地位高於堆窮。堆窮意為小戶,主要指耕種農奴主及其代理人分給的少量份地,並為其支差的農奴。在階級分化中差巴可下降為堆窮,堆窮也可上升為差巴,差巴和堆窮破產後還會下降為奴隸。奴隸占西藏人口5%,多半來自破產的貧苦農奴。他們既無生產資料又無人身權利,完全被農奴主占有,用於家內勞役.
在農奴制條件下,地方政府占實耕土地的31%,貴族占30%,寺院占39%。“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封建政府,對貴族和寺院領主有封賜、沒收和調整土地的權力,有對非耕地開荒的批准權及對土地糾紛的裁決權,還有對所有耕地攤派或增減差役的權力。
補:
藏族是我國多民族大家庭中具有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優秀成員之一,在偉大祖國的締造與發展過程中做出過自己他光榮貢獻。對藏族歷代文化的記載,從唐、蕃初年起的一千三百多年來,就延續著難以數記的藏文文獻。就是在漢文的歷代正史中關於藏族歷史文化的著述也代不絕書。十世紀以來,西藏出現了封建農奴制。但是在我國解放前的學術界,不可能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去研究西藏的歷史和現狀。
1956年,根據中央指示精神,派出八個調查組(包括西藏社會歷史調查組)去民族地區進行社會歷史調查。1958年由中國科學院民族研究所組織所內外大批成員,成立十六個調查組分赴全國各少數民族地區作調查。同時著手編寫少數民族史志叢書。其中以西藏農奴制為主要內容的《藏族簡志》上,即是在這次調查基礎上,於1963年寫成內部發行的。不久發生十年動亂,對西藏農奴制的研究,陷於停頓。加上其它原因,在藏學領域中,對西藏農奴制的研究,步伐較慢。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後,由於工作和形勢的需要,公開發表過一批論文。1978年,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王輔仁、索文清編的《西藏社會的飛躍》,其中二、三、四部分介紹了西藏農奴制。1984年,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西藏自治區概況》的第五、六兩章著重闡述了西藏的農奴制度。但總的說來,有關西藏農奴制的著述還是不多的。

西方看法

法國藏學家亞歷山大·達維·尼爾在她的《古老的西藏面對新生的中國》中說:舊西藏,所有農民都是終身負債的農奴,他們身上還有著苛捐雜稅和沉重的徭役:“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窮”。在西藏,所有農民都是終身負債的農奴,在他們中間很難找到一個已經還清了債務的人。……這樣一來,所有農民就自然而然地要受到高利貸的盤剝。他們不得不向地方上的豪強如宗本、某位領主的管家以及附近寺院的總管借錢、借糧、借牲畜,這都要償付很高的利息,償還的至少要比實際借到的高出一倍,如果是借錢,每個月光利息就是百分之十。難道用來年的收成就可以還清高利貸者的債嗎?這完全是不可能的事。如果還不起債,還得請求債主們讓他們繼續借下去,或者續借未還清的那一部分。由於拖延償還期限,利息早已提高不知多少倍,即使得到寬限,僅有的糧食以及保存下來的其它食物,幾乎從來也不夠全家吃到來年收穫時節。在毫無辦法的情況下,他們只好再借,藉口糧,借種籽……。
如此下去,年復一年,永無完結,直到臨死的時候也不能從債務中解脫出來。而這些債務就落到了他兒子的身上,可憐的兒子從剛一開始種田生涯起,就受到這些祖傳的債務的壓榨,而這些債的起源早已是遙遠的過去的事了,他根本不知道這從什麼時候說起。我旅行時身上穿的是藏袍,開口講的是藏語……因此他們很直率地同我說話,毫無隱瞞地向我訴說著他們的痛苦與窮困,以及壓在他們身上的苛捐雜稅和沉重徭役。沉重的徭役還常常迫使他們在農忙時節離開田野,這些無償的義務,實際與一切壓在藏族人頭上的其他重負並無區別。到處都在為官府施工,修築道路,建造房屋等等,五花八門。所有這些繁重的勞役都壓在可憐的村民身上,他們既無工資,也得不到飯食。而除了官府強制分派的工作外,農民們還得無償地為那些手持差票的過往客人運送行李和貨物,還必須為他們及其隨從提供牲畜,飼料和食糧。……
像所有他們的同類人一樣,這些農民都是可憐的農奴,他們沒有權利也根本不可能離開家鄉,去尋找另外的土地和不過份的苛刻的頭人。他們中間有幾個人也曾經逃到鄰近的地區去,但最後還是被頭人從新家搶出來,帶回村子,吃了一頓棍棒被判罰巨額罰金。由於非常懼怕頭人對其親屬施行的懲罰,那些想逃的人也不敢再逃了。因為一人逃走,所有親屬就得遭殃。頭人會遣責他們沒有阻攔出逃者,那么,逃跑者的兄弟、叔舅、表親等人就會被頭人抽打一頓,然後再替他償付罰金。由於上述原因,這些可憐的人們只能永遠呆在他們貧窮的土地上。他們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窮……
西藏的民歌這樣唱:“山上有沒主的野獸,山下沒有沒主的人。”為什麼農牧奴不能離開土地?
現代人類學家梅爾文·C·戈爾茨坦,辛西婭·M·比爾通過實地研究,在他們的《今日西藏牧民--美國人眼中的西藏》指出:“西藏的制度通過把勞動力配置在這些領地上使領主大獲其便”。
拉格雅帕·伊荷強的牧民家庭擁有自己的牲畜,可按自己的意願進行管理和處置。但是他們不能隨便離開這片土地,或帶著牲畜到另一個領地去,即使那裡歡迎他們也不行。……拉格雅帕·伊荷強實行的這種封建式“領地”制度在西藏的農業區也並行不悖,它確保了宗教界和貴族上層人物(以及政府本身)擁有一定的勞動力來開發他們所控制的土地。從本質上說,所有的土地都屬於拉薩的西藏政府,但是幾百年來,都劃歸貴族家族、大活佛及寺廟所有,以此作為其修繕費和維持生計的來源。由於光有土地,沒有勞動力來耕作或放牧,不管是農業耕地還是牧區草地,都不能成為生活資料,因此西藏的制度通過把勞動力配屬在這些領地上使領主大獲其便。從本質上看,給予領主的領地與中世紀歐洲、沙俄和封建日本時代的采邑非常相似。
殘酷的法律反映了殘酷的制度,殘酷的制度產生殘酷的法律。查爾斯·貝爾在《西藏志》里說,西藏仍在封建時期,其貴族握有大權,勢力浩大,貴族與僧侶,共同盤據政府中的重要位置,其財產之巨大,亦不弱於寺院。貴族對於佃農,可以行使官府權力……沒收牲口,罰款、笞杖、短期拘禁以及其它一切處罰,貴族皆得隨時行之。
大衛·麥克唐納在他的《西藏寫真》里寫道:
西藏最嚴重的刑罰為死刑,而喇嘛復造靈魂不能轉生之臆說,於是最重之死刑外,又加之以解體乾顱之慘狀。其最普通的刑法,凡遇死罪,能將犯人縫於皮袋之內,而擲於河中,以俟其死而下沉,皮袋在河面之上,約5分鐘開始下降,後視其猶有生息,則再擲沉之,迨其已死,於是將其屍體,由皮袋取出而支解之,以四肢和軀體投之河中,隨流而去……。斷肢刑,用於冒犯及抗拒之確有證據者,而小賊在曠野搶劫,亦用此刑。斷肢刑系將其手與足切斷,四肢當切斷時,務須縛緊,以免血跡之溢流……斷肢之外,又有一種剜眼之凶刑,或用凹形之煨鐵,置於眼內,或用滾油,或開水,倒於眼內,均足使其眼球失去視力,然後將其眼球用鐵鉤攫出……囚犯一入監獄,罕有能避死而生存者。即能生存,亦因種種摧殘,而損失喪其本原。罪囚及嫌疑犯,常幽於潮濕、黑暗、污穢及有害於衛生之土牢中,永遠不見天日。西藏官府,對於罪犯,每日只發些微之口糧不足維持其生活……。且西藏之罪犯,又間有鞭笞及痛拷之刑。又制一種絞鏈,以鎖其手足,且判定其期限,至期始開釋之,以復其自由。有時亦用枷刑,配以鐵鎖。最重之笞刑,可以至一千鞭。甲本及高等官吏,始能實行最重之刑法。受笞打之刑者,兩手分開,面孔貼地,由施笞刑之二人,各攜皮鞭或柳條,以笞撻其大腿之兩臀……
《十三世達賴喇嘛傳》里寫道:西藏的刑法是嚴厲的。除了罰款和監禁外,鞭笞也是常事。在審判過程中,受到鞭打的不僅是被判有罪的人,而且還有被告甚至見證人。對嚴重違法者,既使用頸枷也使用手銬。頸枷是戴在脖子上的一塊沉重的方木塊。對殺人犯和慣偷慣盜,則使用鐵制腳鐐。對很嚴重的罪,諸如謀殺、暴力搶劫、慣偷或嚴重的偽造罪等,則要剁手(齊手腕),割鼻,甚至挖眼睛。而挖眼睛又多半用於政治上的滔天大罪。往昔那些犯有謀殺罪的人被裝進皮口袋,縫起來,給扔進河裡。
受理刑事案件的地方官是一個地區的首腦,即宗本,還有莊園主(當案件只涉及他們的佃戶時)。另有四名地方長官負責處理聖城及其近郊的案件。這些地區行政長官中,有一名可以隨意鞭打被告人,高興打多少鞭就打多少鞭,高興幾時打就幾時打,只要不將其打死就成。當被盜財產尚未找回之時,被告人往往被鞭打好幾次,以誘使他說出被盜財產藏在什麼地方。宗本所科罰金是有限度的。他除了每年一次將小部分提交政府外,其餘大部分歸他本人。
崔比科夫在《佛教香客在聖地西藏》里說:偷竊所受到的懲處最為殘酷,象在世界各地一樣,犯這種罪的人多為居民中的窮人。在拉薩,每天都可以看到因貪圖別人的財產而受到了懲罰的人,他們被割掉了手指和鼻子,更多的是弄瞎了眼睛的、從事乞討的盲人。其次,西藏還習慣於讓罪犯終生脖套圓形小木枷,腳戴鐐銬,流放到邊遠地區和送給貴族或各宗長官為奴。強大的僧侶勢力掌管一切,但僧侶也有高低之分,過著天上地下的生活。即使是在寺院裡,普通僧人也隨時面臨著刑罰,甚至死刑……
埃德蒙·坎德勒在他的《拉薩真面目》說:
西藏沒有強大的中產階級。控制著封建領主的是僧侶。因為西藏人虔信他們那種形式的佛教,強大的僧侶勢力掌管一切。即使是佛陀本人,沒有僧侶也無能為力。這個地方實行的是封建制度。喇嘛是太上皇,農民是他們的奴隸。……這些窮人和那些小佃農毫無怨言地為他們的精神上的主人幹活,對這些人他們懷有盲目的崇拜。雖然他們要將自己微薄的收入的十分之一強的那部分交給寺院,但他們並沒有不滿情緒。必須記住的是,每家每戶至少要送一人去當喇嘛。
榮赫鵬在《英國侵略西藏史·拉薩印象記》里寫道:西藏各寺院各自成一市鎮,皆以堅固之磚石築成,各有無數房舍、廳堂及禪院。街市雖湫隘不潔,而寺院則皆寬廣。……余因時日匆促,觀察膚淺,所得印象,無可稱道,惟日僧川口氏之名著《旅藏三年記》,則能發予所未發,……據川口觀察,“藏人作喇嘛之主要目的,不過藉此爭名奪利耳。至於尋求宗教真理,從事救人濟世,則絕非若輩所願為。若輩所希求者,無非逃避現實人生之苦痛,而享受今生與來世之逸樂生活耳。”川口氏對於西藏宗教生活之觀察,真可謂透徹無比,為眾生服務之說,在藏僧心目中,實不值一顧也……至於此輩喇嘛道德上之素養,川口對之亦無好評。終身不娶之僧侶貴族,大都另有所歡,而低級軍人僧侶生活之放蕩,尤不堪問。普通迎神賽會之場,直是人慾橫流之所。……彼貴族僧侶貌似謹愿,而暗中營私舞弊,詭詐多端,蓋皆假仁慈之面具以作惡者。……高級僧侶生活極安適,各有私人第宅或庵堂,且有僱傭僕役七八十人者。低級僧侶生活殊惡劣,其窮苦之狀信如川口所云,“有非言語所能形容者。”各僧徒須自謀生計,課業又過於繁忙不容更事以供給其日用所需。彼等惟茶不須付資,但無佐飲之品;常兩日不能得食,其慘苦有如此也。
高踞舊西藏權力機構之巔的達賴喇嘛是如何實施統治的?
《佛教香客在聖地西藏》中寫道,滿清於1751年確立了衛藏管理新制度。居於新制度首位的是由四名噶倫官員(或叫沙布帕)組成的會議,這四名噶倫是最高政府當局從本地人中加以任命的。……除他們之外,被任命的還有五名代本,三名第巴和一名堪布。代本是高級軍事長官(一千名士兵的指揮官),相當於我們的將軍。第巴是管理委員會某些部門的官員。堪布是宗教事務的主管人。所有上述高級官員應聚會共同解西藏事務,他們要服從達賴喇嘛和拉薩的駐藏大臣。這種管理體制的構成一直保留到今天。這種管理體制(通常稱之為“代巴順”)的首腦,即達賴喇嘛。《十三世達賴喇嘛傳》中說,達賴喇嘛在世俗方面的任務殊屬不易。最高權力機構以他為首組成,然後是噶倫,當時有三位噶倫,後來卻只有一位。再下是噶廈和譯倉,噶廈和譯倉之下才是國民議會或稱國會。
達賴喇嘛……有比口才或無線電更厲害的東西,因為他能在今生與來世里進行賞罰。“你下一輩子是人還是豬,難道對你沒什麼關係嗎?達賴喇嘛能保你投胎成人,當大官,或者更好一些,在一個佛教興盛的國度里當大喇嘛。”對一個西藏人來說,沒有比來世的投胎更重要的事了,那是因為:如果他今生不幸,又沒有人來替他排除這種不幸,他就甚至有可能被打入地獄一千多年。在這樣一種環境裡,達賴喇嘛權力之不可抗拒,便可想而知了。

發展歷程

發展

農奴解放農奴解放
從歷史上探討西藏農奴制發生髮展的論文有劉忠、李鳳珍、牙含章。申新泰、仁青、王玉平等同志的十餘篇①。這些論文分別闡述了從九世紀晚期到十三世紀經過數百年的演變,在西藏形成了領主莊園制的農奴社會。這一時期的封建社會,是發展的,較吐蕃時期的奴隸制來說,是進步的、是推動社會生產發展的一種新的生產關係。西藏的封建領主占有制,指對領地的占有和對農奴人身的不完全占有。這和吐蕃時代的土地為藏王所有,奴隸的人身為奴隸主完全占有相比,無疑是一個跨時代的進步。促進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
公元842年,達瑪贊普被佛僧所弒後,吐蕃奴隸制政權內部分裂至滅亡後的一兩百年間完成的。這一時期王田的地權下移,財富分散,私有制不斷向前發展,同時一部分奴隸主貴族,在奴隸和屬民大起義的形勢下,在所屬的莊園和村落之內,被形勢所迫實行了帶有讓步懷柔性質的變革,使奴隸制逐步演變為封建農奴主對農民的剝削關係。而更為主要的是把那些自由農、私有農民變為農奴。隨著私有制的發展,貧富分化日趨激烈,一些富人、私有者變成巨賈大富。他們聚斂財富、購置土地,成為新興的大土地所有者,在奴役村民的基礎上建立起許多在莊園。
總之,從十世紀開始,由西部的阿里地區,沿雅魯藏布江到以日喀則、拉薩、山南為中心的一帶地區,在經歷了奴隸平民大起義之後,原來吐蕃時期保留下來的居民點不斷擴大,另外在一些宜於農耕的河谷地區,又出現了一些新的居民點。農業生產有了新的發展,交換關係有了擴大,但整個地區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政權。
這一時期,由吐蕃王朝以來統治階級所支持的宗教勢力在不斷發展。例如公元十世紀前半期,達瑪贊普後代的一支,永丹的第六世孫意希堅贊在山南地區的桑耶一帶,形成一個地方勢力,自成一方的領主(即農奴主),併兼著名的桑耶寺主。意希堅贊也就成為西藏佛教復興活動中的代表人物之一。到十世紀後半期,僧人仁欽桑布於996年,在阿里布讓地方建成托林寺。這期間達摩贊普後代的另一支奧松的第五世孫名叫拉德的做了阿里古格的小王,即把他轄區布讓一帶的協爾東等三地作為“溪卡”(即莊園),封給托林寺主仁欽桑布做“卻溪”(即寺廟莊園)。這是藏族歷史上,溪成溪卡一詞的最早出現,從此始,溪卡一詞,就廣泛地在西藏社會上使用了。
由這兩個實例表明,山南桑耶的勢力和阿里古格的勢力雖然各據一方,相隔千里,但卻具有很多共同之處,特別是他們把封建統治和宗教勢力結合在一起,利用宗教思想統治勞動人民,可以說是西藏進入封建農奴制社會以後一個帶普遍意義的特點。
此外還有一些比較富裕的自耕農民,在貧富分化中,慢慢上升為封建農奴主。如公元十一世紀時,藏傳佛教噶舉派的創始人瑪爾巴,原是山南地區的一個自耕農民,他家有耕地,有牧場,本人經商兼營農牧業生產,又常去尼泊爾,印度等地買賣黃金和土特產品。瑪爾巴同時又是一個宗教職業者,佛教經典的譯師。他要求向他學習佛法的人,要向他獻上自己的全部財產,還要替他服各種勞役。這種剝削又是通過宗教上以贖罪為藉口形成的。因此,瑪爾巴的所有信徒,實際上都成了他的農奴。
十世紀以後,西藏地區的土地可以買賣了。在吐蕃時期,由於土地都是王田,私人沒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是不讓買賣的,到十三世紀初葉,西藏封建農奴制度全面確立以後,土地成了封建農奴主的領地,買賣土地自然也被禁止了。因此十世紀到十二世紀的這一段自由買賣土地,、是奴章制向封建農奴制過渡的一個特定歷史時期。
這一時期的個體自由農民,有權將自己的土地轉讓和贈送別人。如米拉日巴的母親為了籌集米拉日巴去學咒術的費用,就將娘家送給的一塊名叫“支見丹瓊”的土地賣出了一半,用這筆錢,買回松耳石、白馬、染草、皮革等貴重物品給米拉日巴做學費之用②。又如十二世紀前期,江孜的林熱·白馬多吉,把僅有的一塊土地,送給一位人們稱為“若曼”的醫生,作為他向若曼學醫的費用。可見這一時期的自耕農民可以把自己的土地,用陪嫁、饋贈、出賣等轉方式讓給他人。
同時,僧侶寺廟經商已成為普遍現象,出現了僧俗農奴主相結合的地方實力派。這些實力派經過長期的互相兼併和鬥爭,到十三世紀,使西藏出現了大規模的土地分封、調整、沒收以及差賦的攤派和徵調,促進了土地的領地化,村落的莊園化。這時,元朝統一中國。西藏成為祖國不可分裂的一部分,從而結束了數百年來的分裂動亂,廣大農牧民得到休養生息,發展了生產,是西藏農奴制的興盛時期。
封十三萬戶,既是元朝中央安排西藏地方行政機構的建置,也是對西藏各實力派通過封賜土地進行的安撫。明朝沿襲元制,倚重藏傳佛教噶舉派地方政權,實行對西藏各實力派“多封眾建”政策,密切了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在明代至北京朝拜進獻貴重方物的西藏頭領和上層寺僧幾乎沒有間斷過。僅“公元1588年,烏斯藏闡化王差國師鎖南堅贊等一千名,進獻珊瑚、氆氌等物”,明中央“給赴京並在邊番僧各貢(者)賞絹鈔”③。由上兩例即可略窺其盛。明代又進一步發展了西藏農奴制度,加強了中央對西藏地方的統治。
公元1652年,清朝順治帝冊封五世達賴羅桑嘉錯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即西藏佛教的領袖。封固始汗為“遵行文義敏慧顧實汗”,要“作朕屏輔、輯乃封圻”,即領有西藏封地的、有政治權力的汗王,統治西藏,輔助藏傳佛教格魯派的發展。1656年固始汗卒,在清王朝的大力扶持下,藏傳佛教教主五世達賴的政治作用日益加大,清查了格魯派和其它教派的寺院,規定了寺僧人數,確立了寺院的組織制度和經濟制度,對寺院屬民進行了清查,讓每個寺屬莊園向格魯派寺院集團交納一定數量的實物地租。同時把西藏的土地和農奴分為三大部分。一、分給寺院和高級僧侶的稱為“卻溪”,二、分給世俗貴族占有的稱為“格溪”,三、分給西藏地方政府的稱為“雄溪”。這就是西藏三大領主的莊園。
在一些論文中可以看出西藏農奴制是怎樣從發生髮展走向腐朽沒落的線索。十八世紀。西藏發生多次動亂。1717年蒙古族準噶爾部首領策妄阿拉布坦,與固始汗曾孫拉藏汗爭奪西藏地方統治權,兵陷拉薩,殺拉藏汗。1727年爆發了前後藏大農奴主爭權奪利的衛藏戰爭。1750年朱爾默特那木扎勒謀叛。1791年廓爾喀入侵。這一系列的動亂和外患,都把深重災難轉嫁到農奴身上,農奴主加重了對農奴的剝削,使西藏民不聊生,農奴制度走向衰落的邊緣。但是要看到康、雍、乾三朝對西藏的統治是強有力的,很快平息了內亂和外敵的搔擾,制定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等積極的措施,加強了清中央對西藏地方的統治。

衰亡

十九世紀中葉,外國殖民主義的炮艦打進了中國的大門,並逐步蠶食西藏,乃至兵燹掃蕩。腐敗的清王朝在帝國主義面前,步步退讓,使西藏社會也滄入半殖民地狀態。辛亥命前後,帝國主義者在農奴主階級中豢養了一批親英分子。部分大農奴主和帝國主義勾結的過程,也就是加重對西藏壓迫掠奪的過程。西藏的封建農奴制度愈發走向腐朽和沒落。由此百萬農奴愈發陷入遍地饑饉之中,反帝國主義,反封建農奴制的鬥爭,層出不窮,敲響了西藏農奴制的喪鐘。
13世紀中葉,西藏正式歸入中國元朝版圖。此後,歷屆西藏地方政權的領袖人物,都必須經中央王朝的正式封賜。
在全部土地被三大領主占有的情況下,農奴主分配給農奴一塊瘠薄的“份地”,農奴除了長年在農奴主的“自營地”上無償勞動外,還要負擔名目繁多的差役和捐稅。在牧區,大部分牲畜被農奴主占有。牧奴雖占有一些牲畜,但由於是在農奴主的牧場上放牧,所以農奴占有牲畜的數量,便成了農奴主支派差稅的依據。農奴為了領得“份地”,而投在農奴主自營地上的剩餘勞動,構成了勞役地租,這是西藏農奴制社會中封建地租的基本形式。除此之外還有勞役、實物、貨幣三者兼有,而以勞役為主的混合地租。大致計算,無論是堆窮向農奴主莊園自營地支差的份地,即“內差”份地,還是差巴向地方政府支差的份地,即“外差”或“差崗”份地,以及另一部分專支地方政府兵差的份地,其剝削率均在70%左右。在牧區,牧租剝削率約在50%以上。西藏的農奴主都放債,債利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除通常借債外,還有強迫借債,即債主強迫把債務攤派給農奴。多半是強行放給鹽、茶,而收回糧食、土特產。農奴主的放債,不單純為索取債利,還為了避免農奴逃亡,把農奴捆在莊園裡,以進行長期剝削。西藏農奴主對土地的占有及對其他重要生產資料的壟斷,是他們殘酷剝削農奴的基礎,也是強制農奴人身依附於農奴主的重要條件。早在17世紀後半葉,達賴五世頒發的村地文書即明確規定:人(農奴)和水、草、森林,是跟隨土地一併封給農奴主的。農奴主可隨意出賣、抵押、轉讓或處死農奴。嫁出或外贅一個農奴要換進一個農奴。農奴主還強迫那些未直接為其支差的堆窮繳納人役稅,以示人身依附關係。
民主改革前,西藏政府雖分僧官和俗官兩個系統,但他們都出身於貴族,政府實質上是封建貴族專政的“政教合一”政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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