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寧市市縣(區)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09]67號)和中共西寧市委、西寧市人民政府《關於西寧市市縣(區)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寧發[2009]21號),設立西寧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
(三)加強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四)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審核市以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調處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執行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調查專項。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各、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執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並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負責全市測繪工作及測繪資料的審定、管理、使用。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執法監察處
組織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擬定土地執法監督和土地違法案件檢查的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主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撿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違法寨件。
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保衛、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工作;按管理許可權,管理人事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勞動工資;負責三縣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及同級幹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制定幹部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財務室
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計畫;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財務會計制度;指導下屬單位財務工作,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進行監督和審計;負責市國土資源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徵收管理;負責市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
地質環境處
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依法對探礦權採礦權進行監督管理;依法調處勘查採礦爭議、糾紛;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沉降與塌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土地利用處
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地籍管理處
執行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擬定並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工作及測繪資料的審定、管理、使用。
耕地保護處
組織研究全市性和區域性國土資源最佳化配置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市性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擬定土地供應政策;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各區、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監督工作。
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法規的宣傳教育;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