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房屋拆遷許可審批職責。
(二)劃出的職責
1.將房屋權屬登記職責劃入市國土資源局。
2.將物業服務企業三級及暫定資質的審批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職責。
2.加強房產行業各類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和監督檢查職責。
3.加強對物業行業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建設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
(二)承擔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的責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擬訂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測算、審核及管理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的指導監督。
(三)承擔房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促進房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責任。組織擬訂促進房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具體措施;負責房產市場相關的開發經營管理、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估價與經紀管理、資金管理及房產行業各類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房屋測繪監督管理;負責房產交易檔案管理工作。
(四)承擔物業管理監督指導的責任。負責對物業行業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建設;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保修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負責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及補償監督指導工作。
(六)負責房產市場的監測和統計分析,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房產管理信息系統;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提供房產市場發展動態和相關信息。
(七)承擔處理住房制度改革和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責任。
(八)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處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督查督辦、文書檔案、機要、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信息、新聞宣傳、機關安全保衛、保密、綠化、綜治、民族團結進步、建議提案辦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黨群、黨風廉政建設、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擬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普法依法治理及法制建設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房產行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二)住房保障處
負責擬訂城鎮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規和規章;負責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執行、計畫下達和組織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的爭取、分解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分配的指導、監督;負責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測算、審核及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棚戶區改造政策、法規和規章;負責棚戶區改造建設規劃執行、計畫下達和組織實施;負責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的爭取、分解工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管理、運營管理;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和交易監督管理;負責保障性住房考核、監督、管理;負責處理住房制度改革遺留工作。
(三)房產市場監管處
負責房產開發的建設規劃和政策制定;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核發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產開發企業四級及暫定資質審核和管理工作;負責房產開發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房產開發建設投資統計及年度計畫編制工作;負責現售商品房備案及銷售行為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契約備案管理工作;負責房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及項目管理;負責房產開發項目招商引資。
(四)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處
負責存量房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抵押、租賃、面積管理;負責租賃房屋的備案管理;負責房屋測繪和測繪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房產經紀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交易與產權檔案管理;負責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信息平台建設;負責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工作。
(五)信息管理處
負責編制房產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住房保障和房產市場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及督導實施;負責房產市場信息的採集、整理、統計、分析及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房產市場發展趨勢的預測分析和預警預報工作;負責房產信息系統和系統網路設備的管理、維護、培訓工作;負責房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產經紀服務機構、房產估價機構、房屋測繪機構及法人的經營管理誠信信息的採集、考核和利用,對企業及法人的良好和不良行為通過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示。
(六)物業發展服務處
負責物業行業規劃制定工作;負責擬訂物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相關政策;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建設;負責物業用房核定工作;負責前期物業招投標的監督管理;負責物業承接查驗、退出交接活動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保修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七)物業監督檢查處
負責對物業服務行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物業資質年度考核備案;負責物業服務等級評定工作;負責對物業服務項目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物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運行進行監督指導;負責物業服務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
(八)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
負責起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規、政策和規範性檔案;負責編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核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數據統計工作;負責對房產估價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指導縣區房屋徵收部門、實施機構及其人員的徵收行為;負責處理房屋拆遷遺留工作。
(九)資金監管處
負責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存量房交易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保修金的歸集、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匯總機關及所屬單位年度預算、決算並監督預算執行情況;負責機關並指導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機關及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
人員編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行政編制2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1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