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為加強建築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西安市實際,制定了《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通過時間

2003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築物、構築物、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建設、維修、零星修繕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本市新城、蓮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橋、長安等7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建築垃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西安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築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7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環保、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清理的原則,不具備清理條件的,可委託有經建設築垃圾運輸資質的單位清運。

第六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向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畫,並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出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七條 建設施工現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行封閉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並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

(三)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對不符合市容環境要求的車輛不準駛出現場。

第八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對產生的各類建築垃圾及時清理,始終保持建設施工現場整潔。

第九條 經建設築垃圾運輸的單位,必須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建築垃圾運輸資質證。申請建築垃圾運輸資質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輸建築垃圾單位的車輛必須符合建築垃圾清運車輛的統一標準;

(二)車輛的核定載重噸位應在100噸以上。

第十條 建築垃圾運輸資質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單位取消建築垃圾運輸資質。

第十一條 承運建築垃圾的運輸單位,應持有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建築垃圾準運證。建築垃圾準運證應註明裝載地點、消納地點、行駛路線及有效期限。

第十二條 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點裝載和消納;

(二)裝載適量,覆蓋嚴密,不撒漏、飛揚;

(三)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四)駛離現場時應沖洗乾淨,不帶泥上路;

(五)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

(六)不得轉借、偽造、複製、塗改、買賣建築垃圾準運證。

第十三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設定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分別在蓮湖、雁塔、未央、灞橋、長安區各設定一至二個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設定和管理,由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設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應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建築垃圾消納場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善的排水設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四)明顯的指示標誌。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做到:

(一)入場建築垃圾及時推平碾壓;

(二)保持場內沒有蚊蠅滋生地,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

(三)保持進場道路整潔、暢通;

(四)不得受納生活垃圾和工業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停止使用前,設立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單位,應履蓋還田,搞好綠化,或按城市規劃造山,並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居民因裝飾、建造、維修房屋等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按物業管理單位或居委會指定的地點堆放;物業管理單位或居委會負責清理,並委託有經建設築垃圾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有償清運。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現場積存垃圾不及時清理的,責令立即清理,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現場不按規定封閉、出入口未硬化、未配有相應的沖洗設施的,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在指定的建築垃圾消納場排放建築垃圾的,責令立即停止排放、清理垃圾,並按已排放垃圾數量,對排放者按每立方米100元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託無建築垃圾運輸資質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運輸建築垃圾資格,擅自清運建築垃圾的,責令立即改正,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建築垃圾、車輛輪胎帶泥進入城市道路以及運載建築垃圾未密閉、覆蓋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遺撒的,責令清除,並處2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乾淨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委託他人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造成遺撒經處罰後,未採取措施,在運輸過程中再次遺撒的,吊銷其建築垃圾運輸資質證。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責令改正,並處200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築垃圾場受納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並吊銷其建築垃圾消納場資格。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塗改、偽造、轉借、租賃、買賣專用車輛標誌牌或建築垃圾清運證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主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民有權制止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並有權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舉報屬實者,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20日起施行,臨潼區、閻良區、藍田縣、戶縣、高陵縣、周至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1992年發布的<<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