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於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26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修訂信息

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26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規範秦嶺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發展與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習性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土壤、森林、草場、礦藏、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以及村鎮等。

第三條 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旅遊、開發建設、管理等影響生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由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為準。

第四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統籌規劃、保護為主、科學利用、限制開發、恢復治理、生態補償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灞橋區、臨潼區、長安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建立多種投融資渠道,吸引國內外資金用於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資助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生態環境保護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套用。

第八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應當通過聽證、論證、專家諮詢、社會公示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接受公眾監督,促進科學決策。

第九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每年三月第三個星期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區劃

第十一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各項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堅持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秦嶺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總體規劃。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各類專項規劃須經環境影響評價,並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 經批准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各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編製程序進行。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各項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方便單位和個人查閱。

第十六條 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分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

海拔2600米以上的區域及世界地質公園、世界生物圈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天然林林區為禁止開發區;秦嶺山體坡腳線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間的區域為限制開發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其它區域為適度開發區。

第十七條 禁止開發區內,實施生態功能全方位保護,不得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文化遺產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擾和破壞。

第十八條 限制開發區內,應當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為主,恢復植被、退耕還林還草,引導超過區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人口逐步遷移。

限制開發區內禁止下列開發行為:

(一)開發商品住宅、別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產項目;

(二)新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山莊等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建築物;

(三)除國家開發外,新增勘探、開採礦產資源項目;

(四)建設其他與限制開發區保護功能不相適應的項目和設施。

第十九條 適度開發區內,應當以提高綠化面積,發展現代農業、生態旅遊為主,可以發展區域生態環境可承載的產業和進行必要的村鎮建設。

適度開發區內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建設有污染的工業項目;

(二)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

(三)控制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的空間範圍和規模。

第二十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設定保護區域標誌、標識和保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保護區域標誌、標識和保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區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劃定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

秦嶺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採取封閉保護措施,禁止遊客等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人員進入。

封閉的時間、區域應當經科學論證,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因防汛、防火、搶險、救災等原因確需採取緊急封閉措施的,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實施。

第三章 保護管理體制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中長期目標,統籌協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重大事項。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在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辦理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開發建設項目準入手續;

(三)指導監督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督促檢查市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依法查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違規建設和破壞生態環境行為;

(五)組織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議;

(六)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置;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發展和改革、規劃、財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林、水務、建設、交通、旅遊、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進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等工作,指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制定區域產業布局規劃;

(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各項規劃的編制工作,並指導規劃的實施;

(三)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財政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支出和有關政策性補貼、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四)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國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及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六)農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控制、農業結構調整、農業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植樹造林活動,加強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及濕地資源的保護;

(七)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管理、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水域及岸線防汛安全管理、河道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村鎮建設、風景名勝區建設工作;

(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交通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普查、規劃旅遊資源,監督指導旅遊規劃實施,規範旅遊市場秩序;

(十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文物保護措施,監督文物修繕保養,加強文物保護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文化、宗教、氣象、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世界地質公園、世界生物圈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天然林林區、風景名勝區、國家植物園和動物園、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等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其管理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接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指導,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綜合執法;市、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可以接受相關部門委託進行執法。

第三十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考核以完成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和公眾評價為主要依據,與考核對象類別、區域功能定位相適應,客觀、公正反映考核對象的工作實績,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第四章 自然資源保護

第三十一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人工種植、建立水源保護區、設立繁育基地和種質資源庫等措施,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和改善秦嶺生態環境。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秦嶺地質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生物分布、古樹名木、珍稀和瀕危動植物等自然資源進行分類調查評價、建立檔案。並建立綜合信息監控管理系統,對秦嶺的氣象、水文、土壤、植物、動物和微生物等要素實施動態監測,為制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各項規劃、採取保護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十三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天然林保護優惠政策,劃定天然林保護責任區,採取專業管護、承包管護、聯戶合作等多種管護措施,提高管護成效,促進秦嶺森林資源持續增長。

第三十四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組織義務植樹、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飛播造林等措施,對荒山、荒地、裸露山體進行補栽補植,提高秦嶺森林覆蓋率。

第三十五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河流兩岸坡地、水土流失嚴重地區、25°以上的陡坡地,應當按照退耕還林規劃逐步退耕還林還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新造幼林地、河流兩岸坡地、水土流失嚴重地區、陡坡地和其他需要封山管護的林區,應當封山育林。

市、相關區縣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封山育林區域四至、封育期限,設定界樁標牌,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應當保護天然草場、草甸,積極開展植樹種草、退耕還草,防止草場退化。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墾、違法占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草場、草甸。

第三十八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保護植被,涵養水源,控制污染物排放,維護管理蓄水、引水、調水和水源地設施等措施,防止水資源枯竭和水質污染。

第三十九條 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安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規劃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立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應當限期拆除。

已建成的廠礦企業、院校、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山莊、鄉村旅遊設施等,應當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並逐步遷出。未遷出前產生的污染物應當自行清運。

有計畫、有步驟地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移民搬遷。

第四十條 市、相關區縣氣象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有利的氣象條件,採取人工影響天氣等技術措施,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增加秦嶺水源涵養量。

第四十一條 市、相關區縣林業、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改善生存環境,鼓勵馴養繁殖,禁止非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等措施,保護和增殖秦嶺野生動物資源。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

第四十二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山崩景觀、溶洞等地質遺蹟,管護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規範科學研究和遊覽活動,保證地質遺蹟不受破壞。

第四十三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秦嶺植被防火責任制,健全防火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完善火情監測預警體系,制定火災撲救預案,建立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設備,做好秦嶺植被防火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市、相關區縣林業、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病蟲害的監測通報,組織和監督森林等植被的管護單位和個人,採取以生物防治為主,生物、化學、物理防治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措施,做好森林等植被的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十五條 市、相關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土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保護動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

第四十六條 在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內拍攝電影、電視、廣告和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其他大型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就該項活動對秦嶺生態環境的影響進行評估,提出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徵得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同意後,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活動結束後,舉辦單位應當拆除臨時搭建的設施,清理現場、恢復環境。對生態環境及其保護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市、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拍攝單位和舉辦者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章 人文資源保護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文物古蹟、宗教遺蹟、古棧道遺址、古鎮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人文資源進行普查,建立檔案,列入秦嶺人文資源保護名錄。

第四十八條 列入秦嶺人文資源保護名錄的文物古蹟、宗教遺蹟、古棧道遺址、古鎮古村、名人故居,應當保持其整體格局和空間形態,反映歷史風貌。

第四十九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古鎮古村保護應當保持原有路格線局、街巷特色和名稱。

古鎮古村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體量、造型和色彩應當體現古鎮古村的建築風格和特色,並與周邊景觀相協調。

第五十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和管理。

未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秦嶺人文資源,由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根據保護對象的特點,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制定相應的保護管理辦法,並按要求設立標誌,標明其編號、名稱、保護級別等內容。

第五十一條 對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和有明確文字記載且在歷史上有一定影響的宗教遺蹟,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不得擅自開發,防止人為破壞。

第五十二條 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遊覽內容的景區,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協調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與園林、文物、旅遊等方面的關係,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古建築進行維修,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保持原有材料、傳統結構、形制工藝和歷史原貌。

第五十四條 對可能有地下文物遺存的區域,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勘察,劃定地下文物遺存保護區。

地下文物遺存保護區內禁止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

第五十五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歷史事件、地名典故、傳統工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蒐集、整理、研究、保護和利用。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歷史文化、宗教文化等人文資源與森林景觀、地質景觀等自然資源進行整合,組織開展秦嶺文化研究,發展文化觀光旅遊。

第五十七條 鼓勵設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紀念館、藝術館、民俗文化演藝場等文化場館,展示和宣傳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資料、方法和措施。

第六章 開發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八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礦產資源開發、交通設施建設、村鎮建設、旅遊設施建設等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各項規劃要求,實行開發建設項目準入制度。

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經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初審,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辦理項目準入手續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準入申請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審查,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辦理項目準入手續。

第五十九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辦理節能評估和審查等手續。

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環境保護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經批准的開發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當保護秦嶺地質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蹟等自然、人文資源,施工產生的棄渣應當現場回收利用或者運輸到指定地點進行消納。不得破壞生態景觀、污染河流水系,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庫、林地傾倒沙石等廢棄物。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將對水體、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的破壞控制到最低限度,邊開發建設邊恢復,履行治理義務。因開發建設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治理和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適度開發區內嚴格控制建築密度,可以點狀組團建設以旅遊度假、休閒養生、新農村社區為主的項目。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注重建築風格、建築色彩與自然環境的相互融合,做到顯山、露水、透綠,體現地域及自然山水特色。

第六十三條 嚴格控制環山路南北兩側建築高度。

環山路以南建築高度應當為低層,建築高度總體不超過9米,個別建築輪廓不超過12米。

環山路以北500米建築高度控制為低層,建築高度總體不超過9米,個別建築輪廓不超過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築高度總體不超過12米,個別建築輪廓不超過15米。

第六十四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進行考古勘探,建築風格和高度應當與文物保護區域的歷史風貌和周邊自然環境相協調。

第六十五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不得新建宗教活動場所。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內不得擴建宗教活動場所;適度開發區內已有宗教活動場所的改建、擴建,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各項規劃。

第六十六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業資源和農業生態環境狀況,合理安排和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生態農業、觀光農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六十七條 礦產資源開發單位應當採用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減少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嚴禁超出批准範圍、年限開採礦產資源。

第六十八條 加強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地熱水、礦泉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地熱水、礦泉水,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開採點、開採量進行,防止水源枯竭。

第六十九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調度水資源、建設水庫應當按照規定留足生態基流,建設水電站應當在攔河壩上設定生態基流口,保障河流的合理流量、湖泊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生態平衡。

第七十條 建設周期長、生態環境影響大的交通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等防護措施,減少對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的影響。

第七十一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加強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等基礎設施建設,規範公共衛生管理,實現污水達標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

村鎮、旅遊景區、農家樂經營集中區及其他單位應當建立污水處理設施,確保污水達標排放,不得將生活污水和生產污水直接排入水體;設定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對生活垃圾進行統一收集和清運。

第七十二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村鎮、旅遊景區、農家樂經營集中區及其他單位應當優先選擇電能、太陽能、水能、天然氣、液化氣、沼氣等清潔能源;旅遊景區觀光車應當使用環保能源車輛。

禁止賓館、飯店、培訓中心、農家樂以及其他單位砍伐林木作燃料使用。

第七十三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旅遊景區,應當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安全設施,保證通訊暢通,及時發布暴雨、暴雪、冰雹、寒潮等氣象災害及其他信息。

旅遊景區應當根據區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對進入遊客進行限制,不得超容量接待遊客。

旅遊景區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救援人員和設備,保證遊客安全。

第七十四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居民和遊客,應當愛護秦嶺生態環境和旅遊設施,遵守旅遊秩序和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採集、採挖國家和省市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二)採集、破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卵、巢、穴、洞;

(三)擅自進入封閉區域;

(四)野外燒烤、野炊、生火取暖;

(五)隨意丟棄廢棄物;

(六)其他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移民搬遷、產業布局規劃,將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內的居民和企業有計畫、有步驟地遷出,並及時予以妥善安置。

移民搬遷、產業轉移後,應當組織限期拆除原有房屋及相關建築物、構築物,並恢復植被。

第七十六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非當地居民違法購買房屋或者購買宅基地修建房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搭亂建棚房等設施用於居住或者經營。

第七十七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經營性公墓。提倡文明祭祀和以植樹方式取代土葬墳頭。

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內禁止焚燒紙錢紙紮、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生態補償

第七十八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以資金補償為主和技術、政策、實物補償為輔的生態補償機制。

第七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主要用於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逐年增加財政投入。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應當與中央、省級補償基金按照標準配套使用,主要用於重點公益林所有者的補償費、直接管護費和村級組織監管費。

第八十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實行礦權退出補償機制。根據區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環境保護的需要,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礦產資源開採許可權尚未到期的企業,勸其退出,給予補償,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八十一條 市、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對重要水源涵養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區縣給予生態性經濟補償,用於修復生態環境和改善民生。

第八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移民搬遷安置補償制度,保障搬遷移民有安置住房、有生活來源,使搬遷移民生活水平不低於安置地的平均水平。

第八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秦嶺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數額繳存保證金,專戶存儲,政府監管。

建設單位履行治理義務,並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的,退還保證金本息;未履行治理義務或者未達到治理標準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後仍達不到標準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治理,治理費用從保證金及利息中支取,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十四條 實行秦嶺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制度。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單位應當繳納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專項用於植被破壞、水系破壞、水資源損失、水體污染、水土流失、生態退化、土地破壞等方面的生態環境綜合治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市、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應當先行制止,並通知有權處理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有權處理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市、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單位和個人實施相關禁止行為的,由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相關單位未自行清運污染物的,由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相關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組織清理外運,集中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項目準入手續開工建設的,由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恢復原狀,處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零點五到百分之一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留足生態基流或未設定生態基流口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私搭亂建棚房的,由區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十二條 對秦嶺生態環境污染或者破壞的行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生態環境保護公益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法登記的生態環境保護公益組織,為了生態環境公共利益,可以對保護秦嶺生態環境不力的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不作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有關行政機關履行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的職責。

鼓勵律師、法律服務志願者,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訴訟提供法律服務。

第九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其他規定,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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