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英國殖民者炮製的干涉中國內政、策劃西藏獨立的陰謀會議。會議於1913年10月~1914年 7月在印度的西姆拉(今喜馬偕爾邦境內)召開。與會者包括中國中央政府的代表、西藏宣撫使陳貽範,中國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十三世達賴特使倫欽夏托拉,英國政府代表、英印殖民政府外交政務秘書H.麥克馬洪。
基於策劃西藏獨立的目的,麥克馬洪在會議期間提出劃分“內藏”、“外藏”和中國內地與西藏之間的界線問題,即所謂“中藏邊境事宜”。麥克馬洪和倫欽夏托拉又在會下私自商討不丹和緬甸間的中印東段邊界走向。麥克馬洪提出一條邊界線,畫在比例為 1英寸等於8英里的地圖上。1914年3月24日,倫欽夏托拉背著中國中央政府的代表在德里同麥克馬洪秘密換文,接受了麥克馬洪提出的上述邊界線。秘密換文中未就麥克馬洪線走向作任何文字說明,亦未提出劃線依據。
麥克馬洪為會議準備了一份備有附圖的條約草案。該圖用蘭線標明擬議中的內外藏界線,用紅線標明中國西藏地區同內地的分界線,並將紅線南端延伸成弧形,用秘密換文中的麥克馬洪線取代了中印東段邊界的傳統習慣線,因而將中印邊界東段邊界線悄悄向北推移約96公里。該線西起不丹邊境,向東延伸,在中印東段邊境地區,把歷來屬於中國、面積達 9萬平方公里的地區劃歸英屬印度。麥克馬洪利用這種欺騙手段將麥克馬洪線塞進西姆拉會議條約草案之中,並誘使陳貽範在條約草案和附圖上“畫行”(即草簽)。陳當即聲明,正式簽約需在接獲中央政府命令後方可進行。中國中央政府電飭陳貽範不承認麥克馬洪同倫欽夏托拉秘密簽訂的一切條約和文牘,並立即聲明取消草簽。麥克馬洪亦承認,未能使中國政府“正式簽字”。
西姆拉會議是一次失敗的會議,未能產生任何正式條約,西姆拉條約草案與麥克馬洪線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是,它給中印兩國人民留下了不幸的歷史遺產。
時代背景
中不邊界
不丹在清代官書中稱為布魯克巴。17世紀中葉,西藏的主巴噶舉派教主因內部紛爭逃入不丹,借鑑西藏的政教制度建立了不丹國。雍正初年,不丹內部紛爭,不丹首領主動要求西藏安撫,從此不丹成為清朝的藩屬國。不丹與中國西藏的邊界線是由雙方共同承認的傳統習慣線。
中印邊界
中國和印度領土相銜接,邊界線長約2000公里。雖未經兩國政府正式規定,但千年以來,存在著一條傳統習慣邊界,一直是兩國和平友好的邊界。按照地區的不同,一般將中印邊界分為三段,即西段、中段、東段。中印邊界西段指中國新疆和西藏與克什米爾拉達克接壤的邊界,在這段邊界印度除了對中國阿里地區幾處有領土要求外,主要是企圖占領面積約3.3萬平方公里的中國阿克賽欽地區。中印中段邊界是指中國西藏與印度旁遮普、喜馬偕爾和北方邦接壤的邊界。中印邊界東段是指中國西藏與印度阿莎姆邦接壤的邊界。20世紀初,英國陰謀策劃西藏獨立,誘脅北洋政府在印度西姆拉舉行英國、中國、西藏當局三方面的會談,提出西藏獨立與劃分內外藏等侵略要求。北洋政府談判代表予以拒絕。英國又背著北洋政府談判代表,炮製了劃分中國西藏與英國印度之間邊界的麥克馬洪線(英方談判代表為麥克馬洪),侵占我國西藏領土約9萬平方公里。中國歷屆政府拒絕承認《西姆拉條約》與麥克馬洪線。
破產緣由
英國在成功拉攏十三世達賴居留印度後,乘勢在西藏上層中進步籠絡,培植出一批重要的親英人物,如夏扎·班覺多吉、擦絨·達桑占堆、赤門·諾布旺傑等,這些人企圖先“將西藏的外交事務置英國控制之下而由他們自己掌管內部事務”。
1912年初,英國確定進一步製造“西藏獨立”的強硬政策,並以此作為承認民國政府的條件。8月17日,駐華公使朱爾典向中國外交部提出召開西藏會議,再訂一個條約的五項條件。同時,十三世達賴從大吉嶺返藏,接到袁世凱“開復”其名號的電令後,也要求政府派人前去談判。民國政府雖然正式反駁了英國所提條件,但最終同意談判。會議原定在大吉嶺,後改在西姆拉。從開始到破裂。歷時8個月12天。
英國在西藏代表團出發前後,進行了周密安排。柏爾親自到江孜迎接夏扎·班覺多吉等人,頻頻交往,密謀策劃如何對付中央政府、收集各類材料充作證據。
1913年10月13日,會議正式舉行,由英印政府外務大臣麥克馬洪主持。夏扎率先發難拋出與英方秘密協商的條約草案,要求確定西藏為獨立國家;重新劃定西藏和中國邊界;中國不能派員駐藏等。這些要求,關鍵在於割斷西藏與中央政府的聯繫,搞出一個“西藏獨立國”。11月1日,陳貽範對此予以駁復,提出七條議案,要點是:西藏為中國領土;中國可派駐藏辦事長官駐紮拉薩,其衛隊分駐西藏各處;西藏的外交及軍政事宜均應按中央政府指示辦理等。由於懸殊太大,直到12月18日仍無結果。
1914年2月17日,舉行全體會議,麥克馬洪拋出“調停意見書”和一份地圖,公開提出劃分“內藏”與“外藏”,並在地圖上標明界線。這樣做的目的在於:先使“外藏”在自治旗號下行獨立之實,從中國分裂出去;然後等待時機,再將“內藏”併入。4月27日,英國拋出一個條約草案,最後通牒說,中國方面今天必須做出肯定答覆,否則,將直接與西藏訂約。草案包括“承認外藏自治”、其“內政暫由印度政府監督”;“西藏中央政府”在“內藏”“仍保留其已有之權”;中國不得駐兵藏境;“中國政府與西藏有爭議時,由印度政府判決之”等等。陳貽範見英藏已簽字,被迫在草約上畫行,但聲明:“畫行與籤押,當截然為兩事”、“如政府不認,尚可作廢”。
陳貽範在草約上畫行的訊息公布後,引起全國各界強烈反對。北洋政府乃命令陳貽範拒絕在正約上籤字。
7月3日,英國不顧中國政府的反對,悍然令麥克馬洪代表英國與夏札·班覺多吉在《西姆拉條約》上籤字。對此,陳貽範當場發表中國外交部聲明:該條約未得中國政府同意,英藏方面簽字畫押,中國萬不能承認,會議宣告破裂。
會議回顧
英國在十九世紀中葉控制了整個印度之後,又進一步步步進逼,力圖攫取青藏高原,進一步稱霸世界。於1888、1903年兩次發動了侵略西藏的戰爭。1904年攻陷拉薩,大肆燒殺搶掠,迫使清朝中央政府和拉薩地方政府簽訂了喪權辱國的拉薩條約。拉薩條約第十條,實際上宣告西藏為英國的獨占勢力範圍。
弱國無外交。1913年,英國又進一步脅迫中國中央政府同意在印度的西姆拉舉行中、英、藏三方會談。西姆拉會議於1913年10月13日在印度的西姆拉召開。1914年7月3日,會議破裂。出席會議的英方首席代表是英屬印度政府外交秘書亨利?麥克馬洪,中方首席代表是中國中央政府駐藏宣撫使陳貽範,西藏地方當局首席代表是首席噶倫倫欽夏扎。
陰謀要求
在會議開始前,英國代表通過威脅利誘將西藏代表牢牢控制在手中。會議一開始,西藏地方代表倫欽夏扎果然按照事先與英方商量好的計畫,首先提出了六項要求。它們是:(一)今後中藏互不干涉對方之權利,確定西藏為獨立國家,達賴喇嘛為西藏之政教君主。中英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4月27日)在北京簽訂條約時,因無西藏代表 及其蓋印,故而無效。非三國所宜遵行者(按:1906年中英條約承認中國在西藏享有主權)。(二)中國和西藏的邊界,東北以西寧所屬梅如崗立石處為界,然後沿東自馬欽繃然雪山的河水向東迄於黃河頭曲;東南以建昌的白塔為界。具體的邊界是;北為崑崙山、阿爾旦達山、沿柴達木嶺至荷西里嶺,自巴康妥山嶺至青海北面之巴拿馬噶宋地方,經中國的甘肅省邊界;鏇折向南轉經東南,包括果洛、霍爾科(即甘孜一帶)瞻對(今四川新龍縣)、四川與雲南之交界處,又循西藏邊界向西至日瑪山(紅山)為止。近期被漢方逐步侵占的這些地方,新取名為西康。上述諸境土地系歸屬西藏,居民亦系藏人,今後鹹歸西藏政府所有,歷年所收稅款亦應退還西藏政府。(三)有關英藏通商方面,西曆1893年12月5日及1908年4月20日訂立之條約,由英國政府與西藏政府磋商,進行互利修改,不與中國相干。(由)由於以往互生惡感之兩民族將來雜居一地必多齟齬,中國既不在西藏徵稅,中國官兵駐藏將擾西藏政府、百姓眾生,為目前及長遠相安之計,今後不準中國大臣、官員、軍隊、百姓等入藏僑居。中國商人非持有西藏政發給之護照者,不得入藏。(五)第十三世達賴喇嘛曾前往蒙古傳播佛教,並與僧徒有約;其活佛哲布尊丹巴的轉世法身,下屬法師,官員派充,所有委派之下發,悉由達賴喇嘛繼續行之。蒙古、中國有僧徒入藏及以財物布施寺院者,蒙古、中國地區之佛教僧徒尊達賴喇嘛為教主者,仍一律按舊規行之。(六)中國官兵、百姓勒索、搶掠西藏政府之財物,掠取瞻對各縣之物資、稅款,對德格地方的藏政府百姓及尼泊爾、拉達克商人等之屠殺、財物之搶劫、房屋之焚燒毀壞等,西藏不能受此虧耗,中國應立字據儘速予以賠償。
反對提案
倫欽夏扎提出的上述要求,實際上是想把西藏、青海和四川西部的大片領土從中國分割出去,製造“獨立”,使之成為英帝國主義的殖民地。陳貽範對此當然不能同意。他請示北洋政府後提出一個共有七條內容的提案。其內容如下:
(一)締約各方一致同意承認西藏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對此,西藏政府與英國政府不得製造糾葛。過去中國對西藏之統治西藏仍需照舊予以尊重。對此,英國政府應作出承諾。中華民國允準不將西藏改為中國的行省。英國政府亦不得將西藏或西藏之部分地區劃入英國範圍。
(二)中華民國政府得委派長官一人常駐拉薩,其許可權與待遇仍按舊例;並得設衛隊2600名,其中1000名駐紮拉薩,其餘1600名由該長官斟酌分駐各處。
(三)西藏在外交、軍事方面均應按中國之指示辦理,非經過中國政府同意,不得與任何外國進行交涉。但根據1904年9月7日英藏條約第5款所載(並經1906年中英“藏印續約”所肯定),對英國商務委員與西藏官員會晤有關商務事宜等,不予限制。
(四)西藏官員、百姓因心向漢方而身遭監禁,產業被封者,西藏允許一律釋放、給還。
(五)西藏方面所提之第五項要求,可以進行商談。
(六)前訂之通商條約,即1893年12月5日及1908年4月20日之通商章程條約,如需進行修改,應由締約各方按照1906年4月27日中英“藏印續約”第三款之規定商議修改。
(七)關於中藏邊界,現附上表明大體界線的略圖一份。
這七條方案基本上否定了“西藏獨立”的意圖。由於兩個提案相差較大,引起激烈爭論。這時英國代表也按事先商定的作法,以中國調解人自居,提出了所謂的“折衷”方案,把中國藏族居住的所有地區都納入他的討論範圍,將其劃分為“內藏”和“外藏”兩部分。“內藏”包括青海、甘肅、四川、雲南等省的藏族居住區,由中國政府直接管轄;“外藏”包括西藏和西康西部地區,實行“自治”。這個“折衷”方案的目的,實質上是妄圖先行將“外藏”從中國分割出去,將其置於英國控制之下,以西藏“自治”為名,行西藏獨立之實。
調停約稿
西姆拉會議所公開宣稱的目的本來很明確。用英國人的話來說,就是“試圖就中國和西藏邊界諸事項獲得一個解決辦法”。於是英國代表,以調停中藏兩方爭執為由提出了一個“調停約稿”。該約稿共十一條,其主要內容有:
(一)英國和中國雙方承認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並承認外藏進行自治。中國承諾不將西藏改為一個行政省,英國承諾不秉並西藏或其任何一部分。
(二)中國承諾不向外藏派駐軍隊和文武官員,並且不在外藏建立殖民地。英國承諾不向西藏派駐文武官員(據1904年英藏條約所派人員除外)和部隊(商務代理衛兵除外),並且不在西藏建立殖民地。
(┲泄鑰稍誒設駐藏大臣並帶形藍櫻嗽輩壞貿?00人。(約稿的第四條)
(四)中國和西藏承諾不在彼此之間或與任何其它國家(英國除外)進行有關西藏的談判或簽訂協定。
(五)1906年4月27日簽訂的中英條約作廢。西藏將對英國商品給予中國同淖罨莨觥?
(六)1893年和1908年西藏貿易章程從此作廢。西藏承諾與英國重新談判,為外藏簽訂新的貿易章程。
(七)英國駐江孜代理及其衛隊在必要時可以訪問拉薩。
(八)為此條約之目的,附圖上的紅線和藍線分別表明西藏的邊界及內外藏的分界線。西藏政府在內藏仍保有選擇和任命各寺院活佛及管理一切宗教事務的權利。
會議破裂
根據這些內容,英國實質上是企圖把西藏變為它的保護國。對此,陳貽範當然不會贊同。在開始談判時,中方不同意使用內外藏的提法,但在英方的壓力下,中方代表不僅同意了這一提法,而且對內藏範圍一再讓步,後退三千餘里。但是由於全國人民反對,袁世凱政府始終不敢放棄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對此,英方不是對正式條約草案的本文內,而是在附屬檔案上加寫了“西藏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這一詞語,作為讓步,要求中方簽署條約。陳貽範仍不同意,英國代表麥克馬洪乃以最後通諜的口吻說,如中方再不接受英方草案,即宣布會議破裂,英國則將條約草案中之第二條和第四條全部刪去(即有關中國在西藏享有宗主權和可派大員駐拉薩並帶300人以內衛隊的條款),直接與西藏訂約。在此情況下,陳貽範為不使中英關係破裂,被迫於1914年4月27日在條約上草簽,但聲明草簽與正式簽字不同,他必須請示中國政府批准後才能正式簽署。當時英方也表示同意。在英方擬訂的條約草案為國人知道後,全國各地群起反對,尤以四川、青海、新疆和雲南等省最為激烈。袁世凱政府感到眾怒難犯,便一方面指示陳貽範不要正式簽字,一方面向英國駐華使館遞交一項備忘錄,聲明陳貽範的草簽只是他個人行為,是無效的。1914年7月3日陳貽範在最後一次三方會議上宣布了中國政府的訓示:拒絕在所謂“西姆拉條約”上籤字,並且發表聲明:“凡英國和西藏本日或他日所簽訂的條約或類似的檔案,中國政府一概不能承認”。中國政府同時將此立場照會英國政府。會議終於破裂。
主要人物
陳貽範
西姆拉會議是民國二年(1913年)10月至三年(1914年)7月英國策劃的在印度西姆拉(Simla)召開的所謂“中英藏三方會議”,是英帝國主義陰謀策劃將西藏地方從中國分割出去的會議。參加此次會議的中方代表陳貽範迫於壓力在草約上籤了字,但拒絕在《西姆拉條約》上正式簽字,會議宣告破裂。英方與中國西藏地方單方面於7月3日在《西姆拉條約》上籤字,是完全無效的。陳貽範作為中方代表,一開始就是袁世凱民國政府妥協的產物。而在西姆拉會議的整個談判過程中,英方代表和西藏地方某些代表相互勾結,對議案密謀策劃,並給陳貽範施加壓力,陳貽範始終未在正式條約上籤字。那么,陳貽範為什麼會被選為中方代表?他在西姆拉會議中表現如何?後來各方對他評價如何?本文擬就這幾個問題作一簡單論述。
陳貽範代表地位的確定
陳貽範之所以能夠被選為中方代表,是袁世凱北京政府一再妥協的產物,同時與他先前的經歷分不開。在會議開始前,北京政府就不得不作出讓步:其一是北京政府建議會議在北京或倫敦召開,而英國人卻堅持會議要在印度召開;其二是北京政府建議先由中國和西藏談判以後,再和英國談判,而英國人堅持西藏代表要與中國和英國的代表處於同等地位參加會議。當時民國政府在政治上尚未取得外國的普遍承認,國內各種政治勢力又沒有統一,因而急需得到列強的承認和支持;經濟上國庫空虛,財政拮据,急需外國貸款,可謂困難重重。在列強中,袁世凱首先希望取得英國政府的承認和英國財團的貸款。這就使得民國政府屈服於英國壓力,準備按英方所提條件進行談判,同意了英國的要求。
在中方代表的選擇和代表的名稱上,北京政府更是一讓再讓。北京政府原於1913年3月決定任命清時駐藏大臣溫宗堯為代表,但是當溫宗堯得知袁世凱同意英人建議把會議地點定在印度大吉嶺時,深知其中的利害關係,便堅決辭職,拒絕出席會議。據《中國近時外交史》載:“此等會議地點,與議約有密切關係。始初袁氏欲派溫宗堯為代表,溫以北京或倫敦開議為條件,不肯赴印度會議。蓋知印度政府侵略西藏之野心,遠過於倫敦政府。入其領內議約,必多蒙不利。”①後北京政府又準備改派具有和英人談判經驗的張蔭棠時,英人認為此人極端精明強硬,又堅決反對。當時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Sir J.Jordan)“與袁世凱有私交,總設法與總統面談重要問題,而西藏問題正是雙方談判的主題之一”,②因此,朱爾典於1913年4月會見袁世凱,向袁直截了當地點名要陳貽範來擔當中方代表,袁為了討好朱爾典,竟然當著他的面“允諾接受此建議”。③因此,由於急於得到英國的承認以及財政資助,會議尚未開始,北京政府就仰英人鼻息辦事,不能自主。同時,朱爾典選擇陳貽範也是有原因的,陳貽範原來是“上海方言學堂北京同文館學生,英國留學生,駐英公使館通譯參贊官,代理公使,雲南騰越海關道駐滬通商交涉使總統顧問”,④他在英國任領事時,辦事隨和,深得英人喜歡,因此朱爾典認為陳貽範能夠很好地和英人合作,聽任他們的擺布。在這種情況下,陳貽範於1913年4月15日被任命為“西藏宣撫使”。⑤儘管北京政府滿足了英方的要求,派陳貽範為談判代表,但是,英方還得寸進尺,認為“西藏宣撫使’,的頭銜與承認為三方會議相悖,要求北京政府取消成命。駐華公使臨時代辦艾斯頓(Alston.B.)於1913年7月2日向中國外交部交送了一份《備忘錄》,反對給陳貽範授予“西藏宣撫使”的命令。迫於壓力,1913年8月2日臨時大總統袁世凱改任陳貽範為“西藏議約全權專員”,⑥再一次對英妥協。不久後民國政府又任命具有反英傾向的胡漢民為談判代表,與陳貽範享有同等權力。英方對此立即提出抗議,民國政府遂又撤銷對胡的任命,而改派了王海平。
正是在這種北京政府不能自主一再妥協退讓和陳貽範深得英人“喜歡”的情況下,陳貽範被推到了談判代表的席位上,北京政府的軟弱以及陳貽範自己的性格特徵就注定了他以後的命運。在西姆拉會議中他遭遇多方壓力,最終因為性格軟弱,被迫草簽,得了一個遭人唾罵的命運。但是,陳貽範在西姆拉會議中也並不像英方期望的那樣聽任他們擺布,在很多時候他頂住了壓力,堅持了北京政府的原則。他的最後草簽,既與袁世凱政府為尋求其他國家的認可和支持而一再妥協退讓有關,也與他的性格軟弱及其在會議中所處的被動地位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