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我校個人所得稅計繳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97號)、《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現將我校個人所得稅的計繳說明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九級累進稅率)
檔次 稅率 速算扣除數
<500 5% 0
500-2000 10% 25
2000-5000 15% 125
5000-20000 20% 375
20000-40000 25% 1375
40000-60000 30% 3375
60000-80000 35% 6375
80000-100000 40% 10375
100000以上 45% 15375
二、個人所得稅的計繳
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工資系統代扣稅=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進入工資系統的收入﹣公積金﹣契約制保險﹣醫療保險﹣政府特殊津貼﹣教護齡津貼﹣獨子費)﹣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金額
三、其他問題
⒈新進人員一次性補發工資及津貼分攤到月,未達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不扣稅,超過起征點的,按照規定計繳稅款。
⒉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性收入暫不進入工資系統,按照原扣稅方式計繳稅款。
⒊各單位發放金額小、涉及面小、頻次低、無法集中發放的零星收入暫不進入工資系統,按照原扣稅方式計繳稅款。
⒋外聘人員勞務費暫不進入工資系統,按照規定計繳稅款。
以上1-4條列舉的情況,由財務處會計科根據稅法規定及本說明代扣稅。
⒌本說明述及的個人所得稅計繳,從2009年7月1日起執行。學校根據國家稅收政策變化相應作調整。
四、稅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要求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追徵稅款、滯納金,特殊情況可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少繳稅款、滯納金或騙取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資料,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繳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採取強制措施追繳,並處以50%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50%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上述偷稅、騙稅行為情節嚴重、偷騙稅額巨大,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