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稅法規定,取得偶然所得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納稅;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率以20%計算。對於大家常說的1萬元的起征點,是專指個人購買福利、體育彩票(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 (含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徵稅。
納稅人通過民政部門進行捐贈,捐贈部分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進行扣除
相關檔案規定
1、 2005年10月27日下午,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起征點為1600元,決定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2007年12月29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3、個人所得稅是偶然所得沒有起征點的規定。但對於購買福利彩票、福利獎券和體育彩票的中獎所得每次在1萬元以下的,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稅發[1994]127號)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4、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質的所得。
計算
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偶然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