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教學過程質量管理,嚴肅教學紀律,完善教學過程的質量監控,確保正常的教學秩序,最佳化育人環境,促進教風、學風建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教學事故是指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在教學或教學管理過程中,由於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違反教學管理及教師教學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對教學工作、教學秩序、教學質量及教學設施等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和損失,或造成不安全事故等。教學事故分為一般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三種。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教學事故
(一)教學類
1.上課遲到、下課提前15分鐘以內造成不良影響者。
2.提出申請未經批准擅自停課、調課、減少學時者。
3.未經學院(系、部)領導同意,由其他人代課或擅自轉讓教學任務者。
4.備課不認真,上課沒有講稿或授課提綱,在課堂上出現原則性錯誤者。
5.不按教師工作規範批改作業、實驗(實習)報告、課程設計,批改量少於1/3者。
6.課堂教學組織不認真,講述與教學無關的內容,閒談等。
7.教師上課途中無故離開課堂從事與教學無關的事情。
8.教師上課衣著舉止不文明,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者。
9.在授課、考試等教學現場,手機發出響聲,影響教學秩序者。
10.無故不按時進行輔導答疑者。
11.未按時報送和登錄學生成績或錯登、漏登學生成績造成不良影響者。
12.實驗課前準備不充分,嚴重影響實驗進行者。
13.實驗過程中不認真指導學生實驗,擅自離開實驗室者。
14.在指導教學生產實習、畢業實習期間,無故離開工作崗位一天者。
15.在教學過程中,因指導失誤,造成價值在800元以下儀器設備損壞者。
16.對實踐教學環節(含實驗課、生產實習、課程設計或畢業設計),隨意減少環節,降低要求者。
17.畢業設計(論文)準備不充分,嚴重影響畢業設計(論文)進度者。
18.畢業設計(論文)無故不按大綱規定時間進行指導和輔導者。
19.確係指導教師要求不嚴,在實習、畢業設計(論文)進程中,致使學生出現違紀事件者。
20.考試命題、閱卷、評分等明顯不當或不合理者。
21.確係監考不認真,致使考場出現違紀事故者。
22.監考教師缺席或開考後遲到15分鐘以上,造成不良影響者。
23.由於試卷短缺或卷面出現多處錯誤,嚴重影響考試正常進行者。
24.未經批准,擅自更改考試時間、考場者。
25.考試中監考人員聊天、看書報、私自外出,造成不良影響者。
26.其他因教師工作不認真或失誤,對教學造成一定影響者。
(二)管理類
1.教師已辦理請假、調課或停課手續,教學管理人員沒有按時通知學生,致使學生空等五分鐘以上者。
2.未能按規定時間報送教學檔案、材料,影響教學管理工作正常運行者。
3.未按規定時間排出課表、考試進程表或考試安排衝突,給上課或考試造成一定影響者。
4.重修、選修課已開課3周,教學班學生名單未下達到任課教師者。
5.單課教材錯購或超購,價值(以原價計)在10000元以上者。
6.未及時完成水、電、氣的修繕,直接影響教學工作正常進行者。
7.未能按時開教室門,耽誤上課或考試者。
8.其他因管理人員工作不認真或失誤,對教學造成一定影響者。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一)教學類
1.一學期內,累計釀成兩起以上(含兩起)一般教學事故者。
2.不按教學大綱執行,捨棄課程內容1/4以上或提前結課4學時(含4學時)以上,造成嚴重影響者。
3.課堂教學內容上出現嚴重錯誤,散布不健康思想內容者。
4.沒有教學大綱、教學日曆和教案而授課,學生反映教學效果差者。
5.未經院(系、部)同意,教務處備案,無故停課2學時及以上者。
6.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教學任務,造成嚴重影響者。
7.故意完不成教學任務,給教學工作造成重大損失者。
8.因從事第二職業,嚴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9.試題未按規定審查,從而導致試題嚴重錯誤未能事先發現,造成考試延誤、中斷或失效者。
10.泄漏或變相泄漏試題,影響考試有效性者。
11.擅自改動學生考試成績或在考試閱卷中有徇私舞弊行為者。
12.監考教師不負責任,導致考場紀律鬆懈,發現學生作弊而不及時糾正、處理,造成嚴重影響者。
13.主(監)考人員未能嚴格執行有關的考試規定而造成考場秩序混亂,影響考試結果有效性者。
14.考試成績上報後,因工作失誤,造成學生成績重新改動5%以上者。
15.因教師失職造成教材漏訂、錯訂而未能按時發放教材,使教學受到嚴重影響者。
16.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打擊報復學生者。
17.在畢業實習和教學實習中,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兩天以上或從事其他與實習無關的工作而影響實習者。
18.在實驗(實習)教學中,因指導失誤,造成價值在800元以上儀器設備損壞或造成人身傷害者。
19.指導實驗、實習、畢業設計(論文)時,縱容或默許學生偽造數據,支持學生弄虛作假者。
20.其他因教師工作不認真或失誤,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二)管理類
1.未能按時上報、下發、落實教學任務、教學計畫、考試安排、試卷等而嚴重影響教學秩序者。
2.因管理人員失職造成教材漏訂、錯定,致使課前教材未到位,影響正常教學情節嚴重者。
3.在考試安排中漏排班級、考試課程,嚴重影響考試的正常秩序者。
4.在報送上級的有關教學數據、材料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影響者。
5.其他因管理人員工作不認真或失誤,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三、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教學事故
(一)教學類
1.在教學中,公然宣揚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等政治性言論者。
2.因教師錯誤指導或擅離崗位,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財產損失者。
3.在教學過程中出現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
4.在教學過程中,遇到突發事件,不能及時妥善處理,造成事態惡性發展者。
5.教師不按評分標準評閱試卷,擅自更改成績,造成重大影響者。
6.其他因教師工作不認真或嚴重失誤,對教學造成重大影響者。
(二)管理類
1.教學管理人員在制卷或組織考試過程中有意泄漏考試內容者。
2.教學管理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丟失在校生考試成績,造成學生不能正常畢業者。
3.不按國家及學校規定,擅自出具與事實嚴重不符的學歷、學位證書,造成重大影響者。
4.其他因管理人員工作不認真或嚴重失誤,對教學造成重大影響者。
四、教學事故的認定
一般教學事故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學院認定;嚴重教學事故由教務處會同人事處,組織相關學院認定;重大教學事故由主管教學副校長牽頭,組織教務處、人事處和相關學院認定。
五、教學事故的處理
1.教學事故責任人只能是個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門或集體代替。
2.一般教學事故:教務處會同相關學院認定後,由教務處和人事處根據認定情節,酌情給予院(系、部)內通報或全校通報,當年不得參加評優。
3.嚴重教學事故:教務處會同人事處,組織相關學院認定並提出處理意見後,報主管校長審批。嚴重教學事故,根據其情節輕重,可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停課(職)檢查、扣發崗位津貼和取消責任人申報高一級職稱資格等。
4.重大教學事故:由主管教學副校長牽頭,組織教務處、人事處和相關學院認定後,由校長辦公會或校常委會會議研究處理決定。根據其情節輕重,可給予調離工作崗位、扣發全年崗位津貼、直至開除公職等。
5.事故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和處理有不同意見,可在接到認定和處理結果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六、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和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