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寄養兒童

被寄養兒童是指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被民政部門或者民政部門批准的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委託在符合條件的家庭中養育的、不滿十八周歲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被寄養兒童

【注音】bèijìyǎngértóng

【釋義】是指監護權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被民政部門或者民政部門批准的家庭寄養服務機構委託在符合條件的家庭中養育的、不滿十八周歲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2003年10月民政部頒布的《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殘疾的被寄養兒童,應當在具備醫療、特殊教育、康復訓練條件的社區中為其選擇寄養家庭。”

“需要長期依靠技術性照料的重度殘疾兒童,不宜安排家庭寄養。”

“寄養年滿十周歲以上兒童的,應當徵得被寄養兒童的同意。”

“安置在每個寄養家庭的被寄養兒童不能超過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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