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外籍兒童保證書公證

  寄養外籍兒童保證書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申請人的承擔寄養外籍兒童保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一、寄養外籍兒童保證書公證,由申請人住所地或事實發生地具有涉外公證業務職能的公證處受理。

二、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證明和材料:

承擔寄養的撫養、監護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幹部、勞資)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信;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

被寄養兒童的國籍證件及複印件;

被寄養兒童父母的書面寄養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寄養理由,指定監護人、撫養人,寄養年限及被寄養兒童父母的基本情況;

被寄養兒童父母的身份證明,被寄養兒童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外國人的,需提交外國護照或通行證原件及其複印件,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的,需提交其父(母)在國外定居證件及其複印件。

承擔寄養的撫養人、監護人的書面保證書。保證對寄養兒童擔負撫養和監護的責任,保證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承擔寄養的撫養人、監護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工作單位、職業、家庭住址與被寄養兒童的關係等);

(2)被寄養兒童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3)承擔撫養與監護的責任和寄養期限;

(4)保證被寄養兒童沒有不可抗拒之原因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期離境。三、辦理寄養兒童保證書公證應注意:16周歲以上的外籍兒童不得在華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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