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歷
1999年,他與女友莫某在杭州市湖墅南路的電子市場租下攤位,開始經營電子器材。經營僅一年多,2001年1月12日,警方接到舉報,從二人的攤位、倉庫及住處共搜出碟片3600餘張。後經警方鑑定,其中有3474張為淫穢碟片,均由袁、莫二人從浙江義烏購得,尚未售出。
袁、莫二人隨即因涉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1個月後被正式批捕。法庭上,律師為袁作了罪輕辯護,提出袁的販賣淫穢碟片行為屬未遂,應減輕處罰。同年5月,拱墅區法院正式對該案作出判決:袁與女友莫某均被判刑6年。至少在兩個看守所里,袁連芳參與了兩場冤案的定罪,這險些讓三人喪命。
2003年春節後,他被關押到了千里之外的河南省鶴壁市看守所,與當時鶴壁市下轄的濬縣發生的一起滅門血案嫌疑人馬廷新同監。按馬被無罪釋放之後的說法,自己是在不堪折磨後,聽從了袁連芳的“誘導”,才同意“自首”的。那份自首材料也是出自袁連芳的手筆。馬廷新自供:“我說不是我殺的人,我不知道怎么寫。他(袁連芳)就給我寫。”馬廷新每次提審回來,說過哪句話,這位獄中“大哥”都了如指掌。
2004年4月,袁又現身杭州市拱墅區看守所,與張輝同號。當時,張高平、張輝叔侄兩人正是一起姦殺案的犯罪嫌疑人,而警方根本沒有掌握任何物證痕跡,相反,據鑑定顯示,女受害者的指甲中的陌生人DNA並不屬於這對叔侄。一進監室,袁就多次問張輝“有沒有做過”,張否認後便遭到了袁的毒打。此案一審有罪判決中的26條證據幾乎都是事發前後的間接旁證,只有袁連芳作證稱:張輝在看守所里自稱曾姦殺過一名女子。
萬幸的是,張氏叔侄在服刑近10年之後,於2013年3月26日被浙江高院宣判無罪。袁連芳則因“多次調派‘外地’協助公安機關‘工作’”獲得減刑,第一次減刑1年半,第二次減刑10個月,早在2004年9月就已出獄。
袁連芳的案例可與上述印證:無論在鶴壁市第一看守所內與馬廷新同監,還是在拱墅區看守所內與張輝同監,袁連芳均是“大哥”、“號長”,並參與促成嫌犯承認“罪行”。
獄偵耳目由來
至此,一個陌生的辭彙:“獄偵耳目”,出現在公眾面前。其實,早在1991年《公安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安業務費開支範圍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有特情耳目費,包括:特情、耳目(含獄偵耳目)為我進行工作時所需的交際、職業掩護、交通、獎勵和其他活動費。“獄偵耳目”這一制度在看守所里被廣泛用於深挖餘罪。
2011年春節後,袁連芳因高血壓中風,一度不能進食和講話,被幾個打麻將的朋友送往醫院,住院治療長達一個半月。其住院所在的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也在京杭大運河邊,與他昔日服刑的地方隔河相望。2011年3月份,昔日的“號長”袁連芳出院。雖恢復說話,但語調已較常人緩慢,行動亦只能靠拄著拐杖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