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二)依照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資的重要骨幹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三)依照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四)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五)擬定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規章,制定有關制度;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進行指導和監督;(六)根據市政府授權,負責對市直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及市屬金融類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七)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1]
內設機構
辦公室業績考核與分配科經營預算科產權管理科企業改革與發展科幹部組宣科資本合作科政策法規科紀委、監查室工會[2]詞條圖冊更多圖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