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衡陽市委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衡發〔2010〕3號)和《中共衡陽市委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衡陽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衡委〔2010〕4號),設立衡陽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增加指導、監督全市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職責。
(三)加強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牽頭組織衡陽與中央企業、省屬企業的對接合作,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促進國有經濟發展。
(五)加強和規範對國有控股、參股企業董、監事的管理。
(六)加強和規範對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管理。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做好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向上級爭取資金情況,對財政或其他部門劃撥到監管企業的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處理管理,負責規範和發展國有企業產權交易市場,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參控股企業國有股權的管理。
(五)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指導所監管企業引進戰略投資者與產權(股權)招商引資與資本合作,加強與中央企業、省屬企業的對接合作,負責歸口組織協調全市與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對接合作工作。
(六)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的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七)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和財務總監,負責監事會和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市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
(九)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資委設9個內設機構: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會務、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檔案、安全、信訪工作;負責黨政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資產管理和接待聯絡工作,負責機關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及後勤服務等有關工作。業績考核與分配科
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研究提出包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體系的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根據企業改革發展的情況和各方面對所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綜合考核所監管的企業經營業績;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指導監管企業做好扭虧增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擬訂所監管企業及重要子公司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科
負責擬訂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財務監督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辦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對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管理;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和日常動態監測的有關工作;協調監管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工作和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產權管理科
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負責相關中介機構選聘及服務的基礎管理工作;建立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辦法,組織實施清產核資;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對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的管理;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產權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政策法規科
負責組織擬訂市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政策法規清理工作;負責委政策法規的彙編工作;負責政策法規的宣傳與貫徹實施工作;協調監管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為監管企業改革和發展等問題提供法律指導;承辦委機關的法律事務;指導、監督全市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研究市屬國資監管管理體制改革與創新的重大問題;依法對縣級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擬訂監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會同相關部門審核關係國有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負責全委對中介機構選聘的歸口審核管理。企業改革與發展科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研究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及資本運營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研究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和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投資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項目後評估;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編制並組織實施企業重組、資本營運計畫,研究審核有關重組、營運方案;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資本合作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招商引資與資本合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央企、省企對接的政策措施,負責組織協調我市與央企、省企對接合作工作;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和央企項目資源庫;負責市國資委招商引資、與央企和省企資本合作活動的組織實施;承擔衡陽與中央、省屬企業對接合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審計科
建立完善派出監事會工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監督檢查貫徹落實情況;擬訂派駐監事會的企業名單及派員方案;協調監事會與委內外有關單位的工作聯繫;負責監事會的監督檢查業務建設和技術支持;負責監事會監督檢查方案的備案及報告的審核、報送和綜合匯總工作;指導、協調監管企業內部監事會、財務總監工作中的有關問題;負責監事會對監管企業實施動態監管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時報告重大事項,及時總結推廣監管經驗;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監管企業開展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宣傳幹部科
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所監管企業董事、監事、獨立董事和財務總監人選;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後備人才隊伍建議;負責所監管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檔案管理和出國政審工作;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直屬單位和派出監事會的幹部人事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的老幹部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及駐衡中央、省屬企業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宣傳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共青團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人員編制
市國資委機關行政編制為3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紀工委書記1名,工會主席1名,總經濟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市國資委紀工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9名。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