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凡在行車工作中,因違反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技術設備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車中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害、經濟損失、影響正常行車或危及行車安全的,均構成行車事故。
事故因素
一、爭強好勝,飆車族增加
時下,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車輛已進入眾多家庭。同時,道路也在不斷的加寬,路況越來越好。一些年輕人逞強好勝,夜晚閒暇無事,三五成行到寬敞的馬路上兜兜風,飆飆車。我們時常看到呼呼隨風而過的快速機車,還有那刺耳的叫聲。真是讓人替他們捏著一把汗。試想,在車輛和行人突然出現時,他們還能夠來得及採取制動措施嗎?
二、過度自信,開車隨意
夜間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和行人相對減少,一些有著一定駕齡和技術的駕駛員由於過於自信駕技高超,而疏忽了安全行車的準則。這些人在駕車行駛過程中往往注意力不集中,或吃東西,或點香菸,或打電話,或與同坐的他人聊天、嬉戲,至兩手不把握方向盤。可想而知,由於注意力分散不集中,一旦發生緊急情況,駕駛員就會措手不及。
三、強行超車,占道占線
有些駕駛員在駕駛車輛過程中,由於爭強好勝和顯示自己的高超車技,總想千方百計強行超過別人,甚至有的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也強行超車。這樣,由於夜間行車視線不好,目測與前方來車的距離會產生一定的誤差。當正在超越時,前方來車臨近,想把車輛駛回正常車道時,會因車速過快而無法及時回歸,或者正趕上其他車輛占線,結果導致與同向行駛的車輛發生刮擦或與對向行駛而來的前方車輛發生碰撞。發生事故的幾率會增加。
四、人車勞頓,勉強打起精神駕車
一些長途行駛的車輛車主為了趕時間,讓駕駛員長途奔波,顧不得休息,把安全行車拋至腦後。這樣,人的體能和精力是有限的,由於長時間的駕駛操作和奔波,人體機能消耗很大,如果不能很好的休息,精力就下降,注意力就會不集中,況且人體的生物鐘在夜間是處於半休眠狀態,夜間行車危險性會加大,稍不注意就會發生危險。
五、由於車困人乏,違章停車路邊休息
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在夜間行駛不可避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情況,如駕駛員需要停車休息,隨意停放,不開停車夜視燈,不放置警示標誌,車身占據行車道,甚至有的車輛停放在陡坡處、轉彎處、交叉路口等。這既影響過往車輛的正常行駛,又容易造成一些由於超速行駛、酒後駕駛違法駕駛車輛追尾碰撞。夜間人困車乏停車休息時,有的駕駛員忘記在車前後一定的距離內擺設警示標誌和開啟示警燈光。這樣,由於夜間視線不清晰,來車無法遠距離看到前方的車輛,當快速行駛到前方發現時為時已晚,就來不及採取必要的措施。有的駕駛員擺上大塊石頭作為警示標誌,放在路中間,其結果使快速行駛的車輛因看不見就會碰上擺放的石塊,造成嚴重的後果。
六、夜晚車輛相對少,駕駛員會猛踩油門
我們知道,在夜晚,光線不好,同時,道路上車輛和行人也相對減少。於是,一些駕駛員為了儘快地趕往目的地,就大著膽子猛踩油門開快車,根本不去考慮後果。再加上夜間光線暗淡,駕駛員視線能見距離縮短,路面狀況模糊不清,雖然車燈的照明度達到了一定的亮度,但視線總不如白天清晰。同時,速度太快會使駕駛員視力相對下降,判斷情況的時間縮短。速度太快還延長了車輛的制動距離,擴大了非安全區。一旦突然發現前方有緊急情況,駕駛員就會措手不及,亂了方寸,採取措施不及時或不正確,後果可想而知。
由於天氣光線等諸多因素,駕駛員在夜間行車心情比較放鬆,注意力也就容易分散。據統計,在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80%以上發生在夜間,而大多數重大交通事故和逃逸案件都發生在夜間。因此,做好夜間交通事故的預防非常重要。夜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的原因具體有以上幾點。
預防
行車事故(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於車輛一駕駛員一道路交通環境之間關係的不協調、不穩定狀態造成的。因此,車輛、駕駛員和道路交通環境是引起行車事故的三大基本因素。預防行車事故,就是要針對引起事故的三大基本因素,套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採取積極有效的預防和綜合治理措施,強化人、車、路、環境各個環節的管理,才能有效地減少行車事故。所以,安全工作的重點必須以預防為主。各級領導和安全專業部門要集中主要精力,搞好預防措施,把事故隱患消滅在事故萌芽狀態之中。這就需要安全專業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結合為統一整體,及時對各種影響安全行車的行為,進行多角度、多層次、多手段的防治活動,共同維護安全行車,行車事故的預防是一項艱苦的、靈活多樣的、經常性和長期性的工作。特別是當前我國正處於汽車社會的初級階段、城市化進程進一步加快、物流量、客流量迅速增加、道路交通運輸規模迅速擴大、機動車保有量隨之大幅度增加。與此同時,相關的交通安全法規實施不夠完善,交通參與者安全意識比較淡薄,道路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後,是事故發生總量和事故死亡人數呈現高位運行的重要原因。因而行車事故的預防工作就越發重要。尤其是在新的歷史時期,總結吸收前人的經驗,繼續探索有效預防行車事故的方法和措施,學習和研究預防工作的理論,是擺在廣大安全管理專業人員面前的重要課題。
行車事故的預防,對一個城市來說,可分為整體和局部兩個不同的管轄範圍。所謂整體,是指整個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和治理,是由市政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的;所謂局部是指各有車單位的內部預防和管理。前者為權力機構,後者為管理機構。這兩個不同的預防範圍所定的各種規定和措施是相互連線、相互依存的。
事故判定
行車事故經過調查後必須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判定,並根據不同的責任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責任判定必須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規章為準繩的原則。
行車事故責任按程度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按責任關係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行車事故中承擔的責任分配關係如下:全部責任100%,主要責任75%,同等責任50%,次要責任30%,一定責任10%。
事故責任判定具體方法如下:
(1)行車事故責任按責任程度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按責任關係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
①事故全部由一方原因造成,則承擔全部責任。
②當事故由兩方以上原因造成,相關單位不能提供事故的原因,造成難以分清責任時,可裁定相關單位均衡承擔責任。
③當事故南兩方原因造成,主要原因一方則承擔主要責任;非主要原因一方則承擔次要責任。
④當事故由三方以上原因造成,則視各方責任依次承擔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一定責任,或具有非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與事故發生有一定的關係時,則負有一定責任。
(2)因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事故,不計事故指標。若因處理不當造成的次生事故,將按上述條款追究有關部門和個人的責任。
(3)當一起事故同時符合兩類以上事故的定性條件時,按最重的性質定性。
(4)新線系統設備在質保期內,由於產品質量問題造成事故時,可對專業管理責任單位降級定責。
(5)相關部門委託捷運外部單位施工發生事故追究相關單位的委託管理責任,負一定責任。
(6)對事故責任者,應根據事故性質和情節,予以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