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與特徵
正是這些區別體現了行政訴訟的裁定特點:第一,行政訴訟的判決解決的是行政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行政訴訟的裁定解決的是行政案件審理過程或者是案件執行過程中的程式問題;第二,行政訴訟的判決一般是在行政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的,而行政訴訟的裁定在行政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能作出。通常一個法院在一個審理程式中只能作出一個判決,而人民法院在一個審理程式可能作出多個裁定;第三,行政訴訟判決依據的是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式法,而行政訴訟裁定依據的是行政訴訟法;第四,行政訴訟判決是要式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行政訴訟裁定則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第五,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均可以提出抗訴,而當事人對第一審程式中的行政裁定並非都可以提出抗訴,而只能對部分裁定有權提出—亡訴。
適用範圍
行政訴訟中的裁定主要適用於下列事項:
(1)不予受理;
(2)駁回起訴;
(3)管轄異議;
(4)終結訴訟;
(5)中止訴訟;
(6)移送或者指定管轄;
(7)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8)財產保全;
(9)先予執行;
(10)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11)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
(12)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13)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
(14)準許或者不準許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裁定的法律效力有兩種情況,對一審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裁定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當事人可以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逾期不提出抗訴的,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於除以上三類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當事人無權提出抗訴,一經宣布或者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