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行政訴訟判決作出不同的劃分。按照審級標準可將判決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按照判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可將判決分為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等等。特徵
涉外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和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式。 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組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資企業均不屬於外國組織。
涉外行政訴訟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受理並經過審理作出的行政案件;二是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根據條約或者協定,以裁定的方式承認外國法院判決,並予以執行的行政案件。
涉外行政訴訟有如下五個特徵:
(1)涉外行政訴訟是解決 涉外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 行政爭議的重要途徑。
(2)提起訴訟的原告應當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
(3)涉外行政訴訟爭議的標的是中國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4)涉外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
(5)涉外行政訴訟必須依照中國法律進行。
原則
涉外行政訴訟的原則是指由涉外行政訴訟本身的特殊規律所決定的、反映涉外行政訴訟特殊要求、並未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行政訴訟案件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除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是人民法院在涉外行政訴訟中必須遵守的外,人們法院還必須遵守涉外行政訴訟所特有的原則。涉外行政訴訟所特有的原則主要有: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在涉外行政訴訟中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應享有和承擔與中國公民、組織同樣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涉外行政訴訟中的平等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1)基於國際法的規定。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國際上的“國民待遇原則”在訴訟中的反映。“國民待遇原則”要求本國公民享有的權利,也應同等地賦予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它體現了國家之間的平等、友好關係,是國際交往中的一項重要規則。
(2).基於憲法的規定。
我國現行《憲法》第3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權益。”其中包括了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在訴訟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和權益。
對等原則
涉外行政訴訟中的對等原則是指外國法院如果對我國公民和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我國便採取相應的限制措施,以使我國公民和組織在他國的行政訴訟權利與他國公民和組織在我國的行政訴訟權利對等。涉外行政訴訟的對等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這一原則之適用於外國對我國公民或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情況下,它不適用於權利的賦予。
(2)所謂訴訟權利的限制,是指我國公民在該國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低於該國公民的普遍標準。
(3)對等原則並未賦予我國人民法院首先限制外國公民和組織訴訟權利的權力,相反,從立法旨意上來說,我國立法是不允許這樣做的。
國際條約原則
國際條約是各個締約國在國家之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經友好協商確定相互權利、義務的各種條約或協定。國際條約是各個締約國都必須遵守的。通用語言文字
涉外行政訴訟的審理活動應當使用中國的通用語言文字。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換言之,無論作為當事人的原告是哪國公民、組織,抑或是無國籍人,在中國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均使用中國當地法院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告的語言障礙可以通過翻譯解決。五、涉外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委託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73條規定,涉外行政訴訟的原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機構的律師。世界各國為實現國家主權,保證司法管轄權的統一行使,一般都不允許外國律師在本國開展律師業務。我國也不例外。法律淵源
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規範是由中國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適用於調整涉外行政訴訟關係的規範系統。法律
《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規範行政訴訟活動的基本法,當然也是調整涉外行政訴訟的主要法律規範,該法第70條明確規定,涉外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中適用於行政訴訟部分的規範
其他法律相關規範
最高司法機關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的有關解釋涉外行政訴訟的規範性檔案,也是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淵源。國際條約慣例
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指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以國際法為準則並確定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書面協定。
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是指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不成文的規則,是國際法最原始的淵源。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可以在下列前提下參照適用有關國際慣例:
(1)情況特殊,沒有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可供遵循;
(2)有相應的國際慣例存在,而且我國與涉外行政訴訟主體所屬的國家也都在事實上承認和遵守這種慣例;
(3)人民法院適用這種國際慣例並不會損害國家主權和尊嚴,相反有利於涉外行政訴訟的順利進行。
參與人
原告
涉外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指認為中國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而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被告
涉外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指實施了作為原告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所認為的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人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後,接到法院的受案通知而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的行政機關或組織。第三人
涉外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應法院的通知或自己請求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的人(既可能是行政機關或組織,也可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代理人
涉外行政訴訟的代理人是指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訴訟正常進行,以當事人的名義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的人。其中行政訴訟代理人可分為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兩種。獨特之處
主要表現在:(1)主體的涉外性。由於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我國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以只有行政訴訟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港澳台地區的居民和組織的行政訴訟不屬於涉外行政訴訟,只是考慮到這三個地方的特殊性,在行政訴訟中具體問題的處理上可以參照涉外行政訴訟的規定。
(2)行政訴訟發生地點的特定性。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由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進行處理;二是外國當事人在我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參加到在我國法院進行的行政訴訟中。
(3)原則和制度的特殊性。涉外行政訴訟在原則和制度上有許多不同於一般行政訴訟的特點,我國行政訴訟法作出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