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申訴

行政訴訟中申訴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栽定確有錯誤,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行審理的訴訟行為。應具備以下條件:(1) 提出申訴的主體是行政訴訟當事人;(2)申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裁定、判決;(3)申訴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中的申訴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申訴是否能引起再審程式須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的申訴也並不停止作為申訴對象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

申訴與抗訴的區別:(1)條件不同。抗訴是享有抗訴權、依法可行使抗訴權的主體,在法定期限內,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是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2)引起審理程式的作用不同。當事人提起抗訴,人民法院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審理抗訴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當事人申訴能否引起再審程式須由人民法院決定。(3)效力不同。在提起抗訴期間,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申訴提出後,原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申訴是行政訴訟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它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糾正錯誤的判決、裁定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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