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複議

一級複議制是當事人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機關申請司法救濟,不能再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二級複議制是指當事人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申請再複議。 我國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一級複議制是當事人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機關申請司法救濟,不能再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目前,多數國家都採用一級複議制,如美國、法國、韓國、奧地利等。
二級複議制是指當事人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申請再複議。實行二級複議制的國家有德國、日本、西班牙等。我國的台灣省也採用兩級複議制。
我國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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