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辯狀

行政答辯狀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或被抗訴人)針對原告(或抗訴人)在行政起訴狀(或抗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書面答覆。

什麼是行政答辯狀

行政答辯狀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或被抗訴人)針對原告(或抗訴人)在行政起訴狀(或抗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書面答覆。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給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給原告。
需要進行答辯的,可能是作為第一審被告或第二審被抗訴人的行政機關,也可能是作為第二審被抗訴人的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規範性的檔案。”因而當被訴行政機關進行答辯時,不僅要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反駁,還必須提供自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否則就會導致敗訴的後果。當作為第二審被抗訴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 織進行答辯時,應當對抗訴人抗訴的請求和事實與理由進行答覆、辯解和反駁。
提出答辯狀是訴訟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而不是訴訟義務。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2款的規定,在答辯期限內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行政答辯狀製作依據

本文書樣式供在行政訴訟活動中,被告或被抗訴人針對原告或抗訴人的起訴狀或抗訴狀的內容,進行回答和辯解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一審行政答辯狀,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舉出證據,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書狀。
第一審行政答辯狀是行政案件被告提出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
在行政案件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作為答辯的論據。
行政答辯狀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提出答辯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又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可見提出答辯狀,對於行政案件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

行政答辯狀文書樣式

行政答辯狀
辯人
住所
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因 XXXXXXXXXXXXXXXXXXX一案
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文書名稱“行政答辯狀”。

二、正文

1.當事人欄:
在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單位全稱和住所。接下去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電話。然後,再另起一行逐一列出委託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
2.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某因何項具體行政行為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例如:“答辯人對原告 (公民的姓名,或者法人、其他
組織名稱)提起 (案由,即具體行政行為名稱)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或者寫:“答辯人於 年 月 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 提起 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3.答辯部分。答辯的論點和論據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大體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1)就案情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在起訴狀中所敘述的案件事實經過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須明確提出,予以糾正,以正視聽。如果起訴狀中所說的事實存在,也應當明確表示,說明事實沒有出入。
(2)就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性進行答辯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根據這條規定,可以按照案情的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以下幾種答辯方法:
①認為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完全正確的,則明確指出原告起訴無理。必須針對原告起訴的論點,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案情事實,列舉有關的法律、法規,並適當摘引其相應的條款,進行辯駁,說明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實體法和程式法都是正確的。
被告如果是複議機關,還須闡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根據及其對原告是否有利。
②認為自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欠缺的,先就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部分,根據事實、證據以及法律和法規進行答辯,然後再實事求是地說明具體行政行為也存在某些不妥之處,並提出改正意見。
③已經發現或者認識到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確屬不當的,在答辯狀中不再進行答辯,可以直接承認原告起訴的理由和請求正確,表示願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樣,受訴人民法院將對該項行政訴訟暫停進行,等待原告在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提出撤訴。屆時,原告即使不提出撤訴,也將根據被告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變更訴訟請求。
(3)就法定程式方面進行答辯
①如果起訴狀指責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式,而且這種指責是沒有根據的,應當依法據理予以駁斥。
②如果原告起訴違背法定程式,而人民法院又未發覺時,應當明確予以提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某些行政案件在起訴前有其特定的必經程式。對於法定的在起訴前必須經過一次或者兩次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沒有經過必要的申請複議程式,或者是雖經申請複議,但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尚未作出複議決定,原告就直接提起訴訟的,被告在答辯狀中應當摘引有關法律、法規的相應條款,指出原告起訴違背法定程式。
(4)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和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後,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要求對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部分撤銷,還是表示願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被告在答辯狀中所提供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可以在答辯狀中舉出有關法律、法規的名稱,並摘引其相應的條款,以供受訴人民法院參考;根據情況需要,也可以將有關的法律、法規或其相應的條款加以複印,連同答辯狀附送受訴人民法院。

三、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單位全稱;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再另起一行依次列寫委託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然後註明年、月、日,加蓋單位公章。
3.附項寫明:
(1)本答辯狀副本 份;
(2)證物或書證 (名稱) 件;
(3) 、 (法律和法規名稱)複印件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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