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應訴管理,是指政府對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行政應訴工作實施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過錯責任追究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範圍內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執法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應訴機關)行政應訴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行政機關行政應訴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授權執法組織的行政應訴活動接受所在地政府法制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受本級政府委託,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辦理以本級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
第六條 行政應訴機關必須依照《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積極、認真行使應訴權利,履行應訴義務。
第七條 行政應訴機關自接到起訴狀副本及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成以法定代表人為組長的應訴小組;
(二)組織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訴訟請求及其事實理由,提出答辯和出庭應訴對策,草擬答辯狀;
(三)整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事實證據,列出證據清單;
(四)確定行政應訴人員;
(五)辦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
(六)在10日期滿前,將行政訴訟答辯狀及副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事實證據、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材料送交人民法院。
第八條 實行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制度。年度內首起應訴案件,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庭應訴。行政機關應訴案件每年在4件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至少應出庭2次。
應訴案件為重大行政處罰和其他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出庭應訴。
前款所稱重大行政處罰為《鐵嶺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九條 行政應訴機關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裁定之前,如發現本機關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認定事實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式,行政決定違法或不適當、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行政不作為的,應及時予以糾正或採取補救措施,並書面通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條 行政應訴機關通過審查,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確需停止執行的,應當決定停止執行,並及時通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 實行行政應訴案件報告、備案制度。行政應訴機關自接到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將應訴事項、原告及主要案情向政府法制部門報告。判決或裁定生效後5日內,將判決書或裁定書報送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被撤銷或認定違法的,應在報送判決書或裁定書後30日內將敗訴的原因、責任追究、整改意見形成書面報告,一併報送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被告為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所屬部門、直屬機構的,按一、二款規定向市政府法制部門報告、備案。
被告為鄉(鎮)政府和縣(市)區政府所屬部門的,按一、二款規定向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報告、備案。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按一、二款規定向所在地政府法制部門報告、備案。
第十二條 實行行政應訴半年和年終統計報表制度。各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及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直屬機構,應分別於當年7月和次年1月10日前,如實填寫《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表》,上報市政府法制部門。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在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表》的同時,抄報所在地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三條 行政應訴機關應訴活動中所發生的訴訟費、聘請律師費和敗訴後所應承擔的經濟賠償等費用,按下列規定承擔:
(一)政府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訴的,由本級政府承擔;
(二)政府所屬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訴的,由該部門承擔;
(三)以政府名義由政府所屬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訴的,由實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承擔;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訴的,由該組織承擔;
(五)被委託執法的組織以委託機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訴的,由委託機關承擔;
(六)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組織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訴的,由其共同承擔。
訴訟費、聘請律師費,由行政應訴機關先行支付,再向同級財政申請核撥。
行政賠償費,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支付後,應當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個人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不應追償的,向同級財政申請核撥。
第十四條 實行行政機關行政應訴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行政應訴機關有下列過錯行為之一的,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視情節和所造成的後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怠於應訴,未在法定時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法律依據和答辯狀,造成敗訴的;
(二)未認真履行舉證責任,提供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造成敗訴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應訴,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
(四)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行政應訴機關已經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應當糾正或採取補救措施而不糾正、不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敗訴的;
(五)與原告惡意串通、提供偽證,損害行政機關利益,造成敗訴的;
(六)其他應訴過錯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十五條 實行敗訴案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凡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敗訴的,對本案件的執法過錯責任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鐵嶺市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其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鐵嶺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