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行政應訴

審計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為被告而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到法院應訴的只能是審汁機關。 審計行政應訴分工的原則審計行政應訴的主體是審計機關,即被起訴的審計機關。 審計行政應訴是就被訴的審計機關向法院證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

審計行政應訴的特徵

審計行政應訴活動具有以下特徵:
(一)應訴的主體是審計機關。審計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為被告而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到法院應訴的只能是審汁機關。
(二)審計機關的地位是被告。這是由審計行政訴訟的特點所決定的。因為審計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所以,審計機關在法庭上只能以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作出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它既不能作為原告起訴,也不能進行反訴,只能以被告的身份出庭應訴。
(三)應訴的內容是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訴訟權利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維護自已合法權利的重要手段,這些權利主要包括:(1)有申請迴避的權利。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2)在法庭辯論階段有行使辯論的權利;(3)有最後發表意見的權利;(4)對原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有提起抗訴的權利;等等。訴訟義務是指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維護訴訟秩序,使訴訟得以順利進行的規範。也是對被告進行訴訟活動的約束,如按應訴要求進行答辯的義務,提供作出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規範性檔案及相關的證據材料的義務等。審計機關通過應訴可以正確、有效地行使訴訟權利,以維護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確、合法性。
(四)應訴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行政法制的尊嚴。審計機關的應訴,實質上就是通過證明自已作出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確性,來維護審計法制的尊嚴和國家審計行政管理的權威性。

審計行政應訴分工的原則

審計行政應訴的主體是審計機關,即被起訴的審計機關。審計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指經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審計機關。由此可以看出,作為被告的要件之一,除法律特別規定以外,必須實施經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說作為被告所實施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和原告認為被侵犯的合法權益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某種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與侵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不能作為被告。作為被告的要件之二,是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被告地位是因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而確定的,被確定為被告的審計機關才享有在訴訟中的權利和承擔訴訟中的義務。
由於行政管理主體和行政管理活動的複雜性,弄清由誰應訴,即誰是被告的問題對於正確、及時參加審計行政訴訟活動就顯得很有必要。因此根據《審計機關審計行政應訴管理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審計行政應訴活動是按以下原則分工的:
(一)審計行政複議機關維持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應訴。理由是:當複議機關維持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直接處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機關。因此,作出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理應是應訴機關。
(二)審計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改變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複議機關進行應訴。理由是:當複議機關改變(包括變更和撤銷)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審計複議決定,審計複議機關是直接處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機關。因此,作出審計複議決定的審計機關理應是應訴機關。
綜上所述,審計行政應訴分工的兩項原則是在審計行政複議活動的基礎上所確立的,並不基於最初審計具體行政行為而確立。因此,審計行政具體相對人因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應先向作出原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計機關的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審計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計行政應訴代理機構

審計行政應訴代理機構的職責是什麼?根據審計機關應訴管理規範要求,審計機關的法制機構是本機關的行政應訴代理機構。未設立法制機構的審計機關,應當確定本機關的行政應訴代理機構或者專職代理人員。
審計行政應訴代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組織、辦理具體的審計行政應訴案件。組織、辦理具體的審計行政應訴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正確及時地答辯。答辯是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理由進行反駁和回答的行為。答辯是法律賦予被告的權利,同時也是法律要求被告承擔的責任。在審計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審計機關正確行使答辯權有利於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便於人民法院全面地審查案件情況,分清是非,從而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應當在10日內提出答辯書。這是對被告行使答辯權利的限制性規定。
2.委託訴訟代理人。受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代為訴訟行為的人,稱為委託代理人。在審計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審計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在自已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活動時,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委託他人代為訴訟時,必須向受訴的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受託人即代理人取得訴訟代理資格的證明文書,代理人基於授權委託書,代為進行訴訟活動。作為審計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l至2人代為參加訴訟活動,委託他人代理的,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進行訴訟活動,其不超越許可權的一切活動,視為委託人的訴訟活動,對委託人具有法律效力。
3.履行舉證責任。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這一規定明確了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不舉證或舉不出證明案件的事實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那就要承擔敗訴的責任。之所以承擔舉證責任,主要原因是:(1)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與原告所處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它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2)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是基於行政機關的單方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須事先徵得被管理人的同意。因此,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有事實依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3)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處罰是否適當,程式是否合法等都要進行全面審查。所以,行政機關應就這些被審查的內容提供有關證據。
4.行使抗訴權。這裡所說的抗訴,是指作為被告的審計機關不服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判決、裁定而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判決、裁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要求撤銷或改變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抗訴是基於法律賦予的抗訴權而提起的。抗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行使,也可以由委託代理人代為行使。
5.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對訴訟當事入雙方都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和強制性,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否則,人民法院將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審計行政應訴管理規定的意義

(一)有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審計行政訴訟案件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審計機關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目的在於通過司法審判活動保護其合法權益。審計機關的應訴活動也正是為保證行政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作出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審計行政案件通過人民法院的審理,如果發現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或者其他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行為的,可以依法作出撤銷或變更的裁決,這樣運用司法手段保護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有助於維護審計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高執法水平。
審計行政應訴是就被訴的審計機關向法院證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告起訴是因其“認為”被告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並不是被告的行政行為必然存在錯誤。這樣,只有經過司法審判活動,才能加以鑒明。審計應訴活動的本身是為法院的審判活動提供必要的根據,有助於法院對應訴的審計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對審計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加以確認,運用裁決的方式宣布被訴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以司法強制性保護被訴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從而保障了審計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活動。同時,法院通過對審計行政案件的司法審判,對審計機關依法審計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在司法審判活動中,法院對被告實施審計行政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程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審查,通過審查對被告審計執法活動進行審判監督,促使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活動中的各個環節以行政訴訟審查標準衡量自身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三)有助於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案件,促進審計行政爭訴的有效解決。
原告起訴後,法院所掌握的只是原告的一面之詞,如果沒有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和就作出的審計具體行政行為的說明或解釋,法院就很難查清案件的真實情況,也就不可能正常進行司法審判活動。根據審計行政訴訟的特點,被訴審計具體行政行為所形成的事實材料、證據材料等都掌握在被訴的審計機關手中,只有審計機關認真履行答辯職責,將審計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材料提交給法院,才能保證法院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正確、及時地審理案件。另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出現被告不提交答辯書,拒不到庭應訴的情況,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和作缺席判決。但提交答辯狀和出庭應訴是被告重要的答辯活動,是審計行政訴訟的組成部分,也是審計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一部分,是應盡的職責。因此,加強審計行政應訴管理對於促進審計行政執法工作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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