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本部門所屬工作機構和下級工作部門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和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活動。政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法規處),是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工作機構。被建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建議,並將處理情況告知建議機關。被通知機關必須在限期內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報告通知機關。

負責機關

政府部門負責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政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法規處),是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工作機構。

檢查內容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

(一)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幾個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備案。

(二)法律、法規、上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發布後,應對本機關的有關檔案進行清理,及時修改或廢止與之相牴觸的檔案。

(三)將規章、規範性檔案的清理情況書面報告政府備案。

(四)各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是:

1、是否建立和遵守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2、是否與法律、法規、上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3、是否越權設定強制措施、許可制度或處罰、收費、集資等項目;

4、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實施辦法;

(五)對監督

檢查抽象行政行為中發現的問題應視情況通知改正、責令自行廢止或予以撤銷。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

(一)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年度計畫,加強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是: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或組織是否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2、是否遵守行政執法程式;

3、適用實體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4、是否依法進行行政複議;

5、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二)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明顯不當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對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或授權、委託不當的,責令停止行政執法或逐級上報有權機關處理;

2、對違反法規程式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予以撤銷、變更或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予以撤銷或糾正;

4、對不執行或拖延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督促執行或責令限期執行;

5、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督促履行或責令限期履行。

(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請有關機關處理的,使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建議書》;直接作出處理決定的,使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處理決定通知書》。

被建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建議,並將處理情況告知建議機關。被通知機關必須在限期內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報告通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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