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

(十)行政執法部門之間行政執法爭議的協調情況; (十一)行政執法人員配備和行政執法經費的保障情況; (十八)拒絕執行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決定的;

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錦州市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已經2010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文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錦州市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層級監督,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行政執法條例》、《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各級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
第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錦州濱海新區、錦州市松山新區管委會,下同)及市、縣(市)區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執法和依法委託執法的組織,下同)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公開和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保障各級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本系統下一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第六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主管全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在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各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和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在本級政府、本部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本系統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第七條 各級政府或者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
(二)行政執法部門是否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三)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和條件;
(四)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備案審查情況;
(五)上級機關的行政決定、命令的執行情況;
(六)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情況;
(七)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具體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
(八)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綜合行政執法、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和規範行政審批自由裁量權等工作情況;
(九)行政執法舉報、投訴案件的處理情況;
(十)行政執法部門之間行政執法爭議的協調情況;
(十一)行政執法人員配備和行政執法經費的保障情況;
(十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及罰沒財物的管理、處置情況;
(十三)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落實情況;
(十四)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情況;
(十五) 其他應當監督的事項。
第十條 實行行政執法情況報告制度。縣(市)區政府應當每年向市政府報告行政執法工作;市、縣(市)區直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政府報告行政執法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滿一年的,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經由政府法制部門向本級政府書面報告下列情況:
(一)法律、法規、規章、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學習宣傳;
(二)相應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
(三)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培訓和考核;
(四)違法案件的查處;
(五)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措施;
(六)對法律、法規、規章內容的意見和建議;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一條 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公告制度。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本級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進行審核確認,審核確認結果在本行政區域內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十二條 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經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
使用國務院所屬部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由使用單位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或者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執法技能的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實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按照《遼寧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和《錦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的規定,下級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審查;各級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報本級政府備案審查。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定期通報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報送備案及備案審查情況。
第十四條 實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對下級政府及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提出下一年度行政執法檢查建議。政府法制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擬定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
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項行政執法檢查。
行政執法檢查結束後,應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並向本級政府提交檢查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 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市、縣(市)區政府及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對評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
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和行政給付等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形成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並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對行政執法文書格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或者省有關部門未作規定的,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按照省政府法制部門規定的行政執法案卷立卷標準歸檔立卷 。
第十六條 實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制度。按照《錦州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辦法》規定,下級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各級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本級政府備案。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自收到備案報告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經過審查,認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存在問題的,應當向報送機關提出;報送機關應當自行改正,並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報送政府法制部門;報送機關拒不改正的,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報請本級政府予以撤銷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實行行政執法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級政府及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統計分析報告和統計報表。
第十八條 實行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度。市、縣(市)區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建立行政處罰的基準制度、先例制度和說明制度。
第十九條 實行行政執法舉報、投訴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向行政執法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政府法制部門舉報、投訴。
政府法制部門或者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受理的舉報、投訴事項在6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投訴人。
舉報、投訴採用實名制。受理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為舉報、投訴人保密。
第二十條 實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裁決制度。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發生行政執法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提請共同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協調解決。政府法制部門協調達成一致的,製作《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意見書》;協調無法達成一致的,報請本級政府裁決。
爭議未經協調或者裁決之前,除關係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外,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單方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裁決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實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的財政預算管理制度。行政執法部門不得規定行政處罰指標。
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
行政執法部門不得損毀和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罰沒財物。
第二十二條 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各級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應當定期組織評議、考核。
第二十三條 實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行政執法過錯行為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章 監督程式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行政執法監督的相關制度;
(二)提出行政執法監督的計畫和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處理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四)指導、督促和檢查下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五)檢查、調查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守秘密;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行政執法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調查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詢問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管理相對人、證人等,並製作詢問筆錄;
(三)調閱有關材料,查閱行政執法案卷及賬目、票據、憑證等,必要時可以複製上述有關資料;
(四)暫扣涉及違法案件的有關材料和物品;
(五)委託有關機構進行鑑定、評估、檢測;
(六)暫扣或者收繳涉嫌實施違法行政行為人員所持有的行政執法證件;
(七)責令行政執法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停止行政執法行為;
(八)責令行政執法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限期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執法行為;
(九)撤銷、變更行政執法行為或者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以及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執法行為;
(十)責令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十一)責令對有關違法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銷毀、轉移證據。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在進行檢查、調查時應當出示《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證》。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在規定的區域或者系統內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工作者和其他人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在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行為可能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性事件及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等情形的,經行政執法監督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下達暫停通知,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對被暫停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行政執法行為合法的,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應當下達恢復通知書,並書面告知當事人;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的,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停止行政執法行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系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人或者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
(三)與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監督的。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迴避,由行政執法監督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部門認為監督事項需要聽證的,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和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且行政執法監督部門認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一條 上級行政執法監督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辦理下級行政執法監督部門負責的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部門作出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決定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文書,並及時送達被監督部門。
行政執法監督部門責令停止、限期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執法行為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依法撤銷、變更行政執法行為或者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以及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或者《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20日內,向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報告執行情況。

第四章 監督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按《遼寧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辦法》、《錦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當作出撤銷、變更行政執法行為或者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以及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決定: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式;
(四)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
(五)行政執法行為明顯不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執行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執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公告制度的;
(三)安排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
(四)未按規定實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的;
(五)不執行上級機關的行政決定、命令和行政複議決定的;
(六)對上級機關部署的行政執法檢查拒不組織實施的;
(七)未按規定建立和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
(八)未按規定備案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
(九)未按規定上報行政執法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和統計報表或者虛報、瞞報有關統計數字的;
(十)擅自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或者擅自變更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許可權範圍的;
(十一)未按規定製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及相關配套制度的;
(十二) 拒絕受理舉報投訴案件或者對舉報投訴案件查處不力的;
(十三)不執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意見和裁決決定的;
(十四)未按規定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的財政預算管理制度的;
(十五)規定行政處罰指標的;
(十六)未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及組織評議考核、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
(十七)妨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調查工作的;
(十八)拒絕執行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決定的;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暫扣、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件,並建議其所在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等處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無效或者私印、偽造、變造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未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的;
(三)非法收費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罰沒財物的;
(四)擅自使用罰沒物品或者由於管理不善致使罰沒物品嚴重受損或者滅失的;
(五)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超越、濫用職權的;
(六)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七)對舉報人、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應當自暫扣行政執法證件之日起3日內通知行政執法人員所在單位和行政執法證件頒發機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收繳或者提請行政執法證件頒發機關收繳行政執法證件。
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行政執法人員在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被收繳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第三十七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及審計、財政等部門接到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有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和案件查處的建議後,應當立案調查,依法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抄送行政執法監督部門。
第三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
(二)利用行政執法監督職權謀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28日市政府發布的《錦州市行政執法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錦政規[1990]2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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