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包受理
旅客托運行李包裹(簡稱行包),由站方開具汽車旅客運輸行包票。行包要包裝嚴密,綑紮牢固,標誌明顯,適宜裝卸。每位旅客隨 車託運行包總重量一般不能超過40千克。行包單件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體積不得超過0.12立方米,本規則附屬檔案四"計件物品重量折算表"所列物品除外。每千克行包 的體積超過0.003立方米為泡行包,按體積每0.003立方米折合1千克的折算標準定計費重量。 旅客隨車託運行包重如超過40千克,在本次班車不超載的前提下或其它車次有運輸能力時,也可以受理。
收費標準
旅客託運"計件物品重量折算表"所 列物品,按表規定及其說明計收行包運費。 危險品及政府禁運物品不得夾入行包托 運,對有疑義的行包,由車站會同託運人開啟查看。 託運限運物品應持有關證明。 郵件,圖書,影片運輸和旅客行包保價託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