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事故

二、發現錯裝貨物不及時處理,影響交貨遲延,有到站貨物而未卸,造成越站損失等到事故。 二、到站行包、零擔貨物,未按時通知收貨人提取或錯交造成賠償。 在站外裝車,對物不加檢查,致使短件、短斤、破損、差錯等到事故。

定義

在進行商務往來過程中,貨物、行包在承運責任期,由於經辦人員造成差錯或因行車發生的貨損、貨差及肇事或由於契約、運輸、接發貨過程沒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或非人為因素造成的貨物損失
商務事故分類

一、責任事故:

1.貨物承運載後,在運輸、裝卸、交付時發生污損、破損、燒損、變質、被盜、丟失、撒漏、短少、錯裝、錯卸等到貨損、貨差事故;
2.及時運輸,造成暫存費、延期費、保管費以生產停工等經濟損失事故;
3.由於承運方經辦人員工作失職,影響運輸質量(如:鮮、活商品、救災、搶險和軍事運輸延誤時間等),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

1.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包裝完整發生自然變質、減量、自然爆炸、自然腐蝕等事故;
2.國家法令禁運、限運物資,被有關部門查扣,棄置或作其它處理者;
3.貨物運抵指定地點後,收貨單位拒不收貨或逾期不提貨而造成腐爛變質者,託運方或收貨單位有隨車押運人員負責照料者;
4.由於託運方責任,給承運方造成損失,或因匿報而造成他人生命財產失者
5.由於外部門裝卸原因,造成貨運事故者。

商務事故預防

1.不斷進行安全質量教育,實行全面質量管理。運輸企業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必須重視貨物、行包運作,建立健全商務分全監督機構,全面實行質量管理,把安全運輸也作為全面推行經濟責任制一項主要考核項目,並把政治思想工作和安全質量教育作為職工經常性的工作之一,使職工牢固樹立愛護企業信譽愛護貨物,徹底為用戶服務的思相。預防商務事故的發生,將事故壓縮最低限度。
2. 車隊職責。凡參加營運的車輛(包括掛車),要求技術狀況良好,安全設備,防護用具齊全,客車行李以及網繩必須緊固完整;加強住隊或夜宿載貨車輛的安全防護工作,協助車站做好貨物和防雨、防火、防盜工作,司乘人員必須服從調度指揮,遵守勞動紀律,尊重用戶,確保客貨運運輸安全。
3. 車站職責。
一、車站在受理行包、零擔、整車貨物時,必須由託運方填寫託運單,承運方經辦人員應逐件檢查包裝是否合格、完整、堅固。如發現污損、水浸、潮濕、霉爛、變質和負裝不符合要求,載重量、品名、件數、規格與託運單不符等到情況時,應請其改裝或在貨票備註內註明,由發貨人簽字認可。
二、受理易碎、液體、危險品等貨物,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堅固、標誌是否明顯、特別危險品。要嚴格執行《危規》及貨運程式有關規定。
三、車站倉庫收運的行包、零擔物資,應注意整潔衛生,分線分點堆放,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爆工作。危險品與一般物資必須分庫儲存。
四、經辦人員在貨物受理中,必須做到驗貨負責,過磅量測準確,配裝合理。整批貨物抽查過磅,散裝量測準確(有協定者以規定為準),行包、零擔物資要逐件過磅,兩頭栓簽。對託運的影片不得亂放、亂拉、亂座,嚴禁在室外、爐火附近堆放。整收零配貨物、行包在發行時必須向司機、乘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認真寫“授受清單”雙方簽字蓋章。
五、客貨車輛裝載,必須符合交通安全規定,並根據貨物屬性、規格、類別選配適宜的車輛裝運。在物資單位裝車時,經辦人員應向託運提出裝載注意事項。發車時根據託運單位“發貨明細表”,“發貨通知單”,將件數、重量、到達地點,向司乘人員交待清楚。認真填寫貨票、路單,準確計收運雜費。
六、裝車前經辦人員,應將物資屬性、品名、包裝件數、限期情況向司乘人員、裝卸工人交待清楚。並會同司機指導裝卸工人,輕拿輕放、堆垛整齊,按照鴰大後小,先重後輕,先遠後近,邊大內小的方法裝配。怕顛的貨物裝在前上方,怕磨貨物 必須加襯防磨設備,易碎、易散、易損貨物,必須按貨件顯示標誌“輕放”、“勿倒置”、“忌震盪”等到字樣規定裝車。危險有毒貨物,按其要求配備防護安全措施,嚴格執行裝卸操作規程。裝運食品車輛必須清洗消毒,儘量做到專車運輸隊嚴禁與有毒污染物貨混裝。貨物 裝妥後要綑紮牢固。剎繩不松,怕雨、怕濕及貴重物資應加蓋好篷布。
七、沿途各站對進站或住宿車輛,必須進行登記,負責檢查路單貨票看有無到站貨物,檢查車輛裝載情況,如發現剎繩鬆脫,包裝散漏,應協同司乘從員排除,並負責住站、夜宿車輛的安全防護工作。
八、貨物到站,應根據路單、貨票及授受清單會同司機檢查車輛裝載,捆剎有無異樣,無誤後通知收貨方卸車,並協同司乘人員辦好交貨簽證手續,負責站內卸貨的保管、安全、防護工作,通知收貨單位限期提貨,並對到站各票據,必須分類順號登記,按月裝訂歸檔,妥為保管。
4. 駕駛人員職責
一、駕駛人員要經常保持營運車輛的整潔,裝卸貨物時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實行監裝、監卸、點數清交;從承運到交付,駕駛員必須負責安全運輸,做到如時、如質、如量地送貨到家。
二、在裝運貨物前,駕駛員應檢查貨物包裝標誌並指導裝卸工人輕拿、輕放、重不壓輕、堆碼整齊、標誌向外,箭頭向上,裝乾裝淨,綑紮牢固,關好攔板,蓋好篷布。散裝貨物 必須防漏、防撒、隨身攜帶針線包隨時縫補破包爛袋。裝完將倉庫貨場清掃乾淨。
三、貨物交付時,駕駛員應按照貨方洽定的地點,卸得適當,堆放整齊。如因現場條件的限制,車輛確係不能駛入,主動聯繫收貨人重新洽定卸貨地點。貨物 交清後,要認真會同收貨人辦理收貨簽證手續,嚴格履行一車一票,車車簽證。沒有貨票和認可證明者,不準計算腳踏車產量進行考核。

事故責任劃分

起運站責任

一、收運裝車、零擔、行包貨物運輸。由於不認真檢查,發生短斤少件、包裝不固,破損撒漏或因保管防護不慎,配裝不當,致使貨物發生雨淋、蔓潮、油污、霉爛、變質、壓損、摔壞、火燒、被盜、丟失、磨損等到事故。
二、由於經辦人員責任心不強,發生票據、貨單、標籤書寫錯誤,點交不清,手續不全致使貨物 錯裝、錯卸、越站等事故。
三、在物資單位裝車,由於經辦人員事先對貨物進行摸底核實,並未向駕駛員交待清楚,致使發生品名、地點變更、包裝破損、霉爛、變質、違章超載等到事故。
四、由於不遵守高度規定:車型配備不合理,配裝混亂,供車誤期,交貨遲延造成暫存費、延期費、保管費以及生產停工、救災搶險誤期,交貨遲延造成暫存費、延期費、保管費以及生產停工、救世主災搶險誤期,鮮活商品變質、死亡、形成政治、經濟損失等到事故。

過往站責任

一、對過站登記、住宿車輛的裝載情況不進行督促、檢查、防護、致發生被盜、雨淋及出站車輛捆繩鬆脫,貨物丟失、包裝破散不作及時處理,車輛發生故障、肇事未及時派車倒運救濟,造成損失蔓延,在倒運中手續不清,造成損失等到。
二、發現錯裝貨物不及時處理,影響交貨遲延,有到站貨物而未卸,造成越站損失等到事故。

到達責任站

一、對到站貨物 ,不認真檢查,作出記錄,互相簽認,事後發生名稱、短件、破損等情況或收貨人提貨人未索取交站手續,以致造成賠償事故。
二、到站行包、零擔貨物,未按時通知收貨人提取或錯交造成賠償。
三、由於卸貨保管不善,發生水濕、漏損、壓壞、霉爛、丟失、火燒、被盜等事故。

住宿站責任

對夜宿車輛不認真督促交代防護,發生雨淋、潮濕變質、火燒、被盜等事故,由值班人員及有關人員負責。

駕駛員、乘務員責任

一、由於沒有認真做好占收點交工作,但已作簽認,因而發生短少、破損等事故;或因丟失貨票及交貨證明,致使無法識別卸貨名稱、數量,造成錯卸、短少、破損、越站等事故。
二、由於車輛不進站登記,不認真檢查,不注意防雨、超速行駛、顛簸過甚,造成雨淋,被盜。
在站外裝車,對物不加檢查,致使短件、短斤、破損、差錯等到事故。
三、私自在站外停車造成損失,或因車輛箱槽、篷布、捆繩等安全設備破爛丟失,未及哩向車隊反映修補、配換,造成貨損、貨差事故。
四、裝卸特殊、危險貨物,沒有遵守安全操作規定,無故將押運人丟掉,或者私拉超載,造成事故和隱瞞事故不報,事後造成賠償者。

裝卸工人責任

一、裝貨前對車箱不進行清潔、檢查、致使貨物污染、磨損者。
二、由於操作不慎,配裝不當,輕重倒置,造成摔壞壓損、磨爛、漏耗、剎繩鬆脫,造成損失等事故。

非責任

除上述承運責任外,其它一般屬非責任

商務事故損失程度分等

1. 重要事故。
一、因貨物毒害造成人身死亡。
二、丟失軍用物資、珍貴文物或重點、尖端、保密物資,造成嚴重的政治、經濟損失。
三、貨物損失欠款額在三千元以上(包括三千元)。
2. 大事故。
人身嚴重中毒,貨物 損失款在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事故情節惡劣。
3. 一般事故。
不屬於上述二條所列事故,均屬一般事故。

事故處理程式

1. 客貨車輛,起運前發生的事故,由駕駛員向起運站報告,屬起運站處理;行車途中發生事故,報告就近站處理;卸貨交接中發生的事故,由到棕站處理;車站接到事故報告,車站會同收貨單位,駕駛員進行現場簽定,並填寫“事故現場記錄單”(附表一),簽定站於事故發生三日內報送公司主管質量部門的事故喇所屬車隊血查(大事故、重大事故應立即電話報告主管部門派人赴現場簽定)。
2. 現場簽定後處理應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對事故認真分析調查,待明確責任後,填報“商務事故處理報告單(附表二),並附責任人檢查材料及有關證明材料,於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向企業質量管理部門報血或報批,並抄知事故責任有關單位。
3. 企業質量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根據事故損失大小,涉及範圍,由主管部門負責人、車隊負責人或主管人員進行查對處理結案。事故要案一清,不得拖延,一般事故發生後十五天內,重大事故一至兩個月內處理結案。一時弄不清的重大事故,涉及面廣的,可以適當延長時間。
凡屬責任人的責任,當月不報專者,一律由責任人賠償,企業不予授理。

事故處理許可權

1. 事故損失每案賠償金額在百元以下(包括百元)的一般事故,由車站會同車隊審查處理,抄報企業質量主管部門備案。
2. 事故賠償金額在百元以上至二百元者,由站、隊提出處理意見,由企業質量主管部門審批。
3. 事故賠償金額在二百元者以上至五百元者,由企業質量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主管經理審批。
4. 事故賠償金額在五百元以上的大事故,重大事故故需報經商務會議審批。抄報省、地交通局備查。
以上四條的處理決定,由質量主管部門以“商務事故處理通知單”通知有關站、隊執行。

事故賠償及獎罰

1.對外理賠。
一、貨物損失的賠償,必須持有關貨物價值證據和發票、稅票聯單等按發生實際價格賠償。
如貨物部分損失,應按實際損失的金額或修補費用補償。丟失、被盜的貨物損失賠償,應按當地全部分賠償款。
三、賠償有效期限,從承運開票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因事故牽連面大,一時難以查明,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從損失方提出賠償要求之日起,責任方應在兩個月內作出處理。
2. 事故 賠償懲處,凡承運部門失職的貨運損失事故,經辦人咒應負賠償責任,除運費錯計、少收全由職工本人負責外,其餘造成損失應由責任人賠償(對外事故賠償應是百分之百,內部責任人除按比例賠償外,剩餘損失金額由企業核銷)。
一、對事故責任人,處理賠償時,應根據情節輕重、政治影響損失程式,認識態度和本人一貫表現進行處理。
二、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必須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搞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接受教訓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嚴肅認真進行處理。
三、事故損失在百元以下者(包括:百元),除寫出書面檢查外應賠償損失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五十元以下者,按損失金額全部賠償,損失在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除在職工大會深刻檢查外,應賠償損失金額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自第二次遞增百分之一(以年度為限);損失五百無以上的大事故,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除賠償損失費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外,還應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重大事故,區別情節,予以追究型事責任。
四、經查實,凡因職工偷竊物資,除追回全部偷竊貨物外,以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問題嚴重、情節惡劣者,應起訴司法機關處理。
五、由於企業貨運事故頻繁,或因工作失職給企業造成重大政治、經濟損失時,企業有權對主管業務的領導(站長、隊長、科長、經理)建議上級機關批准進行罷免或者行政處分,並區別情節輕重可追究刑事責任。、
六、凡發生責任事故的個人,一律取消當月獎金。
3. 獎勵。
一、對工作負責,一貫愛護貨物、行包,連續半年未發生任何大小貨物、行包事故的車站、車隊及工作人員、駕駛員、裝卸工、乘務員成績突出者,由企業結合質量評比。予以榮譽或物資獎勵,主管質量部門應及時總吉他們和經驗給予推廣。
二、事故責任人受處分後,學習、工作、生產表現成績突出者,能認真吸取事故教訓,經本人申請,民眾評議,組織批准,可以取消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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