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以從中牟利的人,即為血頭。由於我國目前醫療用血緊俏急需,一些不法分子感到有利可圖,就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從中牟取非法利益,被老百姓稱之為“血頭”、“血霸”、“吸血鬼”。這種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采供血秩序,也侵害了供血者的身體健康。
基本資料
《獻血法》規定: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6個月。這是對獻血者健康安全的保證。而在揭陽非法賣血事件中,由“血頭”供養到處“獻血”的人員,每月“獻血”少則十次八次,多則十五六次,儼然成為“獻血機器”。血液專家指出:每月失血800至1000毫升是個臨界點,超過2000毫升,會導致人為失血,引起血氧減少,無法讓身體其他器官維持正常工作,從而使臟器功能減退。長此以往,會造成貧血性心臟病等,進而危及生命。而“血頭們”為了讓“獻血者”提高血產量,每天都要求他們服用硫酸亞鐵、複方肝浸片、維生素B12、利尿片。從廣州衛生局專家那裡了解到,硫酸亞鐵吃多了,體內鐵含量變高,對肝臟不利,還會刺激胃黏膜,導致慢性胃炎,也可能會引起多種疾病。吃利尿片,造成體內水分流失,會使血液容量進一步減小,不利人體的正常造血。
處罰條例
刑法對“血頭”、“血霸”的行為規定了非法組織賣血罪和強迫賣血罪兩種犯罪。非法組織賣血罪,指的是“血頭”、“血霸”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委託,擅自組織他人向血站、紅十字會或者其他採集血液的醫療機構提供血液的行為。在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犯罪中,供血者一般是自願出賣血液的。如果非法組織者實施了暴力或者威脅行為,而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要構成強迫賣血罪。依照刑法規定,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賣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即“血頭”、“血霸”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用限制人身自由、毆打等暴力方法,或者對他人進行威脅,強行迫使不願提供血液的人,向血站、紅十字會或其他採集血液的醫療機構提供血液。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除了擾亂國家采供血秩序外,還侵害了他人人身權利,因此在處刑上,比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要重。依照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