蟲八蜡廟
日前,在2009年名的考辨態度 &nbs2月號的《百戲齋》上拜讀了祁吳萍先生題為《正說八蜡廟》的文章,祁先生援引十四年前戲曲理論家吳同賓先生的文章再次提出《蟲八蜡廟》應寫作《八蜡廟》。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當年同賓先生是在《〈打魚殺家〉與〈八蜡廟〉》一文中提出的,吳先生把這篇文章發表在1995年第二期的《藝壇》(內刊,武漢市藝術研究所主辦)。儘管同賓先生在文中的敘述不無道理,但就在p; 日前,在2009年1996年第一期的《藝壇》上,趙曉東先生又發表了《“蟲八蜡”無誤》一文,在這篇短文中曉東先生根據《新華詞典》找到了“蟲八”字,而且還查到了“p; 日前,在2009年蟲八蜡”一詞以及釋義,按《新華詞典》上說“蟲八蜡”即為“蝗蟲”。除此,曉東先生還援引小說《施公案》第305回《淮安府鄉民告狀 2月號的《百戲齋》上拜讀了 祁吳萍先生蟲八蜡巨寇行兇》的回目,指出“小說原本就是虛構的,其廟或有或無,京劇沿襲小說之說,不為錯誤。”與此同時,當年同賓先生指出的《打魚殺家》也有專家發表不同意見,印象中鈕驃先生即在《梨園周刊》上撰文,認為該劇劇名仍應為《打漁殺家》。之所以舊事重提,筆者無意否定已經故去的吳同賓先生的學術成果,在這裡我是想說關於《ba蠟廟》和《打yu殺家》的劇名爭論由來已久,且至今仍無定論。因而使此戲同時存在兩種不同的文字寫法也就不足為怪了。
題為《正說八蜡廟》的文章,祁先生援引十四
p; 日前,在2009年
也說《蟲八蜡廟》 ――兼談戲曲劇
2月號的《百戲齋》上拜讀了 祁吳萍先生
其實與此類性質相似的劇目文字寫法的例子還有很多,其中比較典型並舉有代表性且也很有趣的例子莫過於《落馬湖》。這齣戲長期以來一直並存著《落馬湖》與《駱馬湖》的兩種寫法,為此一段時間內筆者也很想一探究竟,於是查閱了手邊有限的相關資料,結果發現二說各有淵源。查寶文堂出版的小說《施公案》,其中第名的考辨態度 &nbs288回的回目即為《落馬湖眾寇伏誅淮安府施公赴任》,可見倘以小說為依據,那么此戲作《落馬湖》毫無疑問。然而在現實中江蘇淮安卻沒有落馬湖,(吉林省倒是有個落馬湖公園,在吉林市船營區的德勝路上,但顯然不是“淮安府施公赴任”的落馬湖),有的只是駱馬湖。今天的駱馬湖隸屬於江蘇省新沂市,地跨徐州、宿遷兩市結合部,為江蘇省四大湖泊之一。此外在《宋史・高宗本紀》中記載:“紹興五年(公元1131年)四月金將度淮,屯宿遷縣駱馬湖”,可見在宋代“駱馬湖”的名稱即已存在,儘管p; 日前,在2009年《淮安府志》中有“舊作落馬”的記載,但“落馬”的叫法只能是往宋以前去推,所以無論是今天,還是清代的小說、戲曲,現實中都應該寫作《駱馬湖》。這樣一來,我們衡量問題的標準也就隨之浮出了水面,即考證戲曲劇目的標準究竟應該是戲曲脫胎的小說、唱本等,還是現實或當時的實際情況?相信對於這一標準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觀點及評判,但筆者以為:戲曲,特別是流傳久遠廣泛的傳統戲(新編歷史劇不在此間)是在本身已經經過藝術加工的傳說、唱本、小說、劇本等基礎上“再加工”而來的藝術作品,所以沒有必要再對其進行“歷史真實”的“一查到底”。假如採用這條標準的話,那么不要說什麼神鬼妖狐的神話戲,就連“紅樓戲”和一部分“三國戲”等等一大批優秀傳統劇目也都不能演了,因為它們和真正的歷史都有出入,這種近於“痴人說夢”的評判原則顯然不能為戲曲界人士所接受。
也說《蟲八蜡廟》 ――兼談戲曲劇
題為《正說八蜡廟》的文章,祁先生援引十四
名的考辨態度 &nbs我認為戲曲劇名如果根據其脫胎的小說、唱本或劇本中所涉及的人名、地名、劇名等進行比對和分析就可以了,因而我個人主張像《ba蠟廟》、《luo馬湖》這類有爭議的劇名應當“從簡”地到它們的來源《施公案》里去尋找答案。只要不是由於文化水平的原因,把不認識的一個字讀成自己認識的另外一個字(如《取滎陽》舊時曾被誤讀、寫作《取榮陽》),因而造成錯誤就足夠了。至於對歷史真實情況的還原與表現,我覺得至少供人娛樂欣賞的戲曲不必要承擔這份原本不屬於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