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立憲制

君主立憲制

君主立憲制(英語: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共和政體。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英國的“光榮革命”為君主立憲制國家開啟了先例。一般君主是終身制的,君主的地位從定義上就已經高於國家的其他公民(這是君主與一些其他元首如獨裁者的一個區別),往往君主屬於一個特別的階層(貴族),此外世襲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個特點。

君主雖然是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但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力範圍,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力範圍也各不相同。君主立憲制與一個國家的國情和文化傳統有著密切關係,它具有一定的進步性,同時也有一定的妥協性,局限性。英國在革命後通過《權利法案》首先確定。

基本信息

歷史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

1688年,英國爆發光榮革命,在確立議會主權的同時保留了君主。國王開始逐漸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到20世紀初,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假如不將教皇列入計算)都是立憲的君主。立憲的君主雖然依然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力和義務或多或少受到憲法明確地規定。

現存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 現存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

這樣君主的權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權力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而沒有實際的權力,稱為“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憲的、擁有很大權力(比如組織或解散政府、指揮軍隊)的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斯登;君主的權力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者,往往前身是走向“軍國主義”之“帝國主義”卻先勝後敗之君主,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

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則仍為現代不少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如英國、西班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挪威、瑞典、丹麥、日本、泰國、高棉等。

種類

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亦稱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

二元君主制是起源於近代歐洲現代化,從政府層面看來,在有兩個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時進行,便是民族國家的中央集權制的成立,和相對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財產的確認,在後世理解是因為公民社會和理性主義發達的結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獨立於營利事業原則外運作,而專注於國防和外交事務。

但在較後才開始現代化的歐洲國家,為了擴張政府權力又為了吸納社會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為了晉身政府層面加強其運作,於是一部分君主制國家在統一和獨立的同時,編成了憲法成立議會,但和“虛君共和”相反是“虛位議會”制度。

一般認為二元君主制是原型是16世紀的波蘭立陶宛聯邦,但成熟於拿破崙時代的法蘭西第一帝國,是當時拿破崙因戰爭需要而稱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國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產物。而且受到十九世紀中歐洲推廣,如德國和義大利統一後憲法所仿效。並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啟蒙時代的誠虔信仰的非歐洲社會的接受,例如日本的明治維新甚至巴列維王朝時代(伊朗伊斯蘭革命前)的伊朗。

但在實踐上二元君主制,因為無法同時兼顧君主和議會權力之爭,往往淪為了第三方的武裝革命或政變的犧牲品,如戰時的日本和義大利王國或後來的伊朗等,被認為是權責不明的制度。所以迄今為止仍然保持二元君主制的國家較少,通常只是限於指某些中東君主制國家,如卡達、阿聯等,也包括歐洲國家列支敦斯登。

議會君主制

英國女王 英國女王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議會選舉產生的政府首腦組織政府,是真正的國家權力中心。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

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組建,下院多數黨領袖即為內閣首相。內閣掌握行政權,受議會監督,對議會負責。君主無實權,行使禮儀性的職責。

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挪威、瑞典、丹麥、日本、泰國、高棉等。

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中,國王是被議會請來的,國王權利的來源不再是神而是議會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儘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實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 來限制王權。

1689年十月,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法案規定:國王無權廢止法律,不得侵犯議會的的徵稅權,不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干涉議會言論自由,未按法律程式,不得拘捕臣民,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這些法令的意義在於限制王權,擴大議會的權力。其結果是把實際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

考據

現代國家從神權邁向民主化過程中,有共和制與君主立憲制的兩種選項。

中文“虛君共和”為梁啓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憲制時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當時革命黨支持的共和制競爭公共性:“第五種,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英國是也。英人恆自稱為大不列顛合眾王國,或自稱為共和王國。其名稱與美無異,淺人驟聞之,或且訝為不詞。不知英之有王,不過以為裝飾品,無絲毫實權,號為神聖,等於偶像。故論政體者,恆以英編入共和之一種。其後比利時本此意編為成文憲法,歐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歐洲各國,什九皆屬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也,今省名曰虛君共和制。” ——《新中國建設問題》, 1911年10月—11月

國家

亞洲

國家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行憲日期備註
日本國 天皇:德仁天皇 首相(內閣總理大臣):安倍晉三 1946年
高棉王國 國王:諾羅敦·西哈莫尼 首相:洪森 1993年
泰王國 國王:瑪哈·哇集拉隆功 總理:巴育·占奧差 2011年
馬來西亞 最高元首:穆罕默德五世 總理:馬哈迪·莫哈末 1957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不丹王國 國王:吉格梅·凱薩爾·納姆耶爾·旺楚克 首相:吉格梅·廷里 2007年
巴林王國 國王:哈馬德·本·伊薩·阿勒哈利法 首相:哈利法赫·本·舒曼·阿勒哈利法 2002年
約旦哈希姆王國 國王:阿卜杜拉二世 首相:阿卜杜拉·恩蘇爾 1952年
科威特國 埃米爾:謝赫薩巴赫·艾哈邁德·賈比爾·薩巴赫 首相:謝赫賈比爾·穆巴拉克·哈馬德·薩巴赫 1962年

歐洲

國名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行憲日期 備註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國)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首相:特蕾莎·梅 1688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挪威王國 國王:哈拉爾五世 首相:埃爾娜·索爾貝格 1814年
瑞典王國 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 首相:斯特凡·勒文 1974年
丹麥王國 女王:瑪格麗特二世 首相:拉爾斯·勒克·拉斯穆森 1953年
尼德蘭王國(荷蘭王國) 國王:威廉·亞歷山大 首相:馬克·呂特 1815年
比利時王國 國王:菲利普國王 首相:夏爾·米歇爾 1831年
盧森堡大公國 大公:亨利大公 首相:澤維爾·貝特 1868年
西班牙王國 國王:費利佩六世 首相:馬里亞諾·拉霍伊 1978年
安道爾公國 大公: 1. 法蘭西共和國總統:埃馬紐埃爾.馬克龍 2. 烏赫爾主教:霍安·恩里克·比韋斯·西西利亞 首相:安東尼·馬蒂·珀蒂 1993年
摩納哥公國 親王:阿爾貝二世 國務大臣(首相):米歇爾·羅傑 1911年
列支敦斯登公國 大公:漢斯·亞當二世 首相:克勞斯·許謝爾 1862年

非洲

國名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行憲日期 備註
摩洛哥王國 國王:穆罕默德六世 首相:阿布德里拉赫·本基拉納 1993年
賴索托王國 國王:萊齊耶三世 首相:莫措哈伊·托馬斯·塔巴內 1962年

美洲

國名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行憲日期 備註
加拿大 總督:戴維·約翰斯頓 總理:賈斯廷·特魯多 1982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巴哈馬 總督:阿瑟·亞歷山大·福克斯 總理:佩里·克里斯蒂 1973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安提瓜和巴布達 總督:路易絲·萊克-塔克 總理:鮑德溫·斯潘塞 1981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巴貝多 總督:埃利奧特·菲茨羅伊·貝爾格雷夫 總理:弗羅因德爾·斯圖亞特 1966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貝里斯 總督:科爾維爾·諾馬·揚 總理:迪安·巴羅 1981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聖基茨和尼維斯 總督:埃德蒙·威克姆·勞倫斯 總理:登齊爾·道格拉斯 1983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聖露西亞 總督:皮爾萊特·路易茜 總理:肯尼·安東尼 1979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總督:弗雷德里克·納撒尼爾·巴蘭坦 總理:拉夫·岡薩維茲 1979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格瑞那達 總督:卡萊爾·格林 總理:蒂爾曼·托馬斯 1974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牙買加 總督:派屈克·林頓·艾倫 總理:安德魯·霍爾尼斯 1962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大洋洲

國名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行憲日期 備註
湯加王國 國王:圖普六世 總理:阿基利西·波希瓦 1970年
澳大利亞聯邦 總督:彼得·科斯格羅夫 總理 :斯科特·莫里森 1986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紐西蘭 總督:傑里·邁特帕里 總理:約翰·基 1987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 總督:麥可·奧吉奧 總理:彼得·查爾斯·奧尼爾 1975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吐瓦魯 總督:亞庫巴·伊塔萊利 總理:埃內爾·索博阿加 1978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索羅門群島 總督:弗蘭克·卡布伊 總理:戈登·達西·利洛 1978年 大英國協成員國

各國體制

英國

君主立憲制是現代資產階級代議制的表現形式之一,其實質是資產階級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這是最重要的國家權力。英國的議會制度奠基於中世紀的“自由大憲章”“牛津條例”等封建法律文獻。它們所確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權”基本原則,構成了英國立憲政治的政治基礎。1688年的“光榮革命”是一場“不流血的革命”,而作為重要成果的《權利法案》是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文本。現代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在保留古老的憲政傳統和確立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的基礎上,將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為一體。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同時代表英國的形象、素質。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抗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併組閣,向議會負責。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從價值選擇來看,不難發現,這實際上也是人為地將法理與情理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法律固然是社會關係的調節器,但“法有限而情無窮”的固有矛盾從未消失過;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著機械執法、無視情理的可能性。來自社會的陪審員們雖然不懂法律,卻懂社會情理。一個人難以代表複雜的社會心理,但來自方方面面的12個人應當說差不多了。知曉情理的陪審團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結合在一起,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巧妙的組合。這不等於詬病沒有陪審團的訴訟模式,更不等於說不設陪審制度就必然會出現情與法的衝突。那么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沒有陪審團,定然有別的結合方式,比如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理念應是相近的,即剛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統籌兼顧。有一點還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體的,但吸納情理的途徑和範圍應是剛性的和具體的,嚴防情對法的隨意侵蝕。

挪威

現行憲法於1814年5月17日通過,後經多次修訂。憲法規定,挪威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為國家元首兼武裝部隊統帥,並提名首相人選,但無權解散議會。議會分上下兩院,除制定法律先由下院後由上院討論外,其他問題均由兩院合併討論。

瑞典

現行憲法由政府法典(1809年制定,1974年修訂)、王位繼承法(1810年制定,1979年修訂)和新聞自由法(1949年制定)三個基本法組成,此外還有議會組織法(1866年制定,1974年修訂)。憲法規定瑞典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作為國家象徵僅履行代表性或禮儀性職責,不能幹預議會和政府工作。議會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構,由普選產生。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構,對議會負責。國王的最年長子女是法定王位繼承人。議會為一院制。

丹麥

現行憲法於1915 年制定,1920 年、1953 年兩度修改。憲法規定,丹麥實行君主立憲制。經議會5/6 多數通過,政府可將一定範圍內的主權交給某種“ 國際機構”。

荷蘭

1814年3月29日頒布憲法,1848年修改憲法,規定荷蘭是世襲君主立憲王國。立法權屬國王和議會,行政權屬國王和內閣。樞密院為最高國務協商機構,主席為國王本人,其他成員由國王任命。

比利時

1994年2月17日,比利時國王阿爾貝二世正式簽署了新憲法文本。憲法規定,比利時實行世襲君主立憲的聯邦制。國王為國家元首,三軍最高統帥。國王和議會共同行使立法權,和政府共同行使行政權,實權在政府,政府對議會負責。議會實行兩院制,眾議院行使立法權,參議院僅有立法建議和諮詢權,只在修憲和國家體制改革方面仍與眾議院享受同等權力。同時擴大地區政府的內政和外交權力。議員經普選產生,任期4年。新憲法首次承認女性王室成員的王位繼承權。

1994年2月17日,比利時眾參兩院通過比體制改革後的新憲法。這是1831年以來比利時第一次對憲法進行重大修改。新憲法從原來的140條增至198條,保留了原憲法有關基本自由、權力分享和國家民主的2/3條款。憲法規定比實行世襲君主立憲的聯邦制。國王為國家元首、三軍最高統帥。

盧森堡

大公為國家元首、武裝部隊統帥,擁有立法權和行政權。實際上,議會行使立法權;政府行使行政權,並對議會負責。議會為一院制,為最高立法機構,有議員60名,任期5年。2005年7月,盧森堡全民公決通過《歐盟憲法條約》。

西班牙

現行憲法於1978年12月6日全國公民投票通過,12月29日生效。憲法規定西班牙是社會與民主的法制國家,實行君主立憲制,議會民主制,王位由胡安·卡洛斯一世的直系後代世襲。國王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最高統帥,代表國家。政府負責治理國家並向議會報告工作。憲法承認並保證各民族地區的自治權。

安道爾

法國總統和西班牙塞奧—德烏赫爾地方主教同為國家元首,稱為兩大公。

1993年12月安首次舉行議會選舉,由里瓦斯·雷格領導的全國民主聯盟在選舉中獲得相對多數並於1994年初組閣。1994年11月政府提出設立增稅方案,遭到議會以自由聯盟領導人馬克·福爾內為首的多數委員的反對並被彈劾下台。12月,議會主要政黨經過協商,同意由馬克·福爾內擔任首相併組建新政府。福爾內政府作為少數黨聯盟在議會中倍受牽制。1996年末,福爾內政府因提出經濟開放和銀行改革與反對黨爭執不下,最大的反對黨全國民主聯盟也提出彈劾,要求政府下台。在此情況下,福爾內首相決定解散議會,並於1997年2月16日提前舉行議會選舉。福爾內領導的自由聯盟大獲全勝,贏得議會28個席位中的16席,最大的反對黨全國民主聯盟僅獲6席。同年4月初,福爾內組成新政府。2001年3月,福爾內領導的自由黨在大選中再次獲勝蟬聯執政。福上台後,積極推動政治穩定和經濟多元化,安政局日趨穩定,經濟運行良好。

新憲法規定,法國總統和西班牙塞奧-德烏赫爾地方主教同為國家元首,國家主權屬於人民。實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

摩納哥

現行憲法於1962年12月17日頒布生效。2002年4月2日修改。憲法規定摩為君主立憲制,親王為國家元首,王位由親王的合法直系子嗣繼承,按照年齡順序排列,男性優先。在沒有合法子嗣的情況下,親王的兄妹及直系子女亦可繼承王位。繼承的法定年齡為18歲。親王對外代表國家,有權簽署和批准條約。親王在政治和刑事上享有不受侵犯權和豁免權,並擁有最終決定權、特赦權、大赦權、批准入籍權及授予勳章和名譽稱號的權力。親王與國民議會共同行使憲法修改權和立法權。每項法律均由親王提議,政府起草,提交國民議會審議和表決,再由親王批准頒布。親王有權簽署敕令、批准內閣法令並任命法官、外交使節、國務大臣和國務委員。親王簽署並批准對外條約並將其通知國民議會。

列支敦斯登

列支敦斯登是一個君主立憲國家,且與歐洲其他僅具象徵意義卻沒有政治實權的王室不同,列支敦斯登的王族擁有相當程度的實際權力。該國的元首稱為大公(Prince,德文里稱為Fürst),現任元首漢斯-亞當二世是在1989年時由他逝世的父親佛蘭茲·約瑟夫二世(Franz Josef II of Liechtenstein)手上繼承國家的統治權,並已在2004,8,15 他退位,將國家大權轉由他的兒子、王儲亞洛伊大公(Prince Alois)繼承。

1862年時首度頒布憲法組成國會(Diet,或德文里稱為Landtag),今日的列支登斯敦國會是由25個依照區域人口比例,由人民直選的代表所組成,並由多數黨的領袖出任閣揆。除此之外國家的行政體系實際上是由一個五人內閣負責,閣員名單是由國會指定,交由元首批准後正式上任。

列支敦斯登的王室有個特殊之處,由於當初此公國就是由奧地利的貴族為了要能夠擁有一塊位在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屬地,而另行購買土地設立,長期以來該國的統治者就一直居於國外,如維也納的列支敦斯登宮。現任元首漢斯-亞當二世是第一位居住在國境之內的列支敦斯登統治者,在2003年3月16日舉行的一場全民公投中,他以投票不通過他就要舉家遷移到奧地利居住作為要挾,得到國內大部分人民的同意(通過比例64.3%)通過一項進一步擴張列支敦斯登王權的法案。此法案授權賦予統治者必要時得以解散國會,以及擁有國家人事與法案最後通過權的至高力量,相對於大部分只是形式上有王權的君主立憲國家,列支敦斯登是非常少見的特例。

日本

明仁天皇夫婦 明仁天皇夫婦

日本為君主立憲國,1946年頒布的 《日本國憲法》明確“主權在民”,而天皇則作為“日本國及日本國民的整體象徵,不再握有政治軍事權等統治國家的權力,僅僅作為日本國的虛位元首。

日本政治體制三權分立:立法權歸兩院制國會;司法權歸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權歸內閣、地方公共團體及中央省廳。

憲法規定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為國會,眾議院480席,參議院242席。選民為20歲以上的國民。

1955年,日本自由黨和民主黨合併為自由民主黨即自民黨,成為國會第一大黨,在議會中形成穩定多數。自由民主黨(自民黨)一直長期執政,只是曾在1993年至1996年間短暫被對手替代執政,1996年後就一直執政到2009年。其餘在野政黨包括日本民主黨、日本社會民主黨、日本共產黨等,後於2009年的大選中被日本自由民主黨(自民黨)擊敗。現時日本自民黨及公民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執政。

高棉

現行憲法繫於1993年9月21日經柬制憲會議通過、由西哈努克國王於同年9月24日簽署生效。1999年3月4日,第二屆國會通過憲法修正案,新憲法由原來的14章149條增至16章158條。憲法規定,高棉的國體是君主立憲制,實行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場經濟,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國王是終身制國家元首、武裝力量最高統帥、國家統一和永存的象徵,有權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議並徵得國會主席同意後有權解散國會。國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國內期間由參議院主席代理國家元首職務。王位不能世襲,國王去世後由首相、佛教兩派僧王、參議院和國會正副主席共9人組成的王位委員會在七日內從安東、諾羅敦和西索瓦三支王族後裔中遴選產生新國王。

泰國

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瑪哈·哇集拉隆功是國家元首、武裝部隊最高統帥。2016年11月29日繼位。

二戰後,軍人集團長期把持政權,局勢動盪。上世紀90年代軍人淡出政壇後,政壇黨派林立,紛爭不斷,政府更迭頻仍。

2001年,電訊業巨子塔信創建泰愛泰黨,在大選中贏得下議院過半席位,組閣執政。2005年2月,泰愛泰黨在大選中贏得下議院500個議的席中377席,塔信蟬聯總理。

2005年9月起,泰社會掀起“反塔”運動,政局出現動盪。為緩解政治壓力,他信於2006年2月解散議會,提前舉行下議院選舉,政府轉為看守內閣。泰愛泰黨在4月的大選中再次贏得過半選票,但因三大反對黨--民主黨、泰國黨、大眾黨抵制大選,導致國會無法在憲法規定時間內成立。5月8日,憲法法院裁定4月大選中存在違憲問題,宣布選舉結果無效。9月19日,以陸軍司令頌提為首的“行政改革委員會”發動軍事政變,廢除1997年憲法,解散國會、內閣,接管政權。10月1日,蒲美蓬國王御準臨時憲法,任命原樞密院大臣素拉育·朱拉暖出任新總理,8日御準新內閣,12日御準立法議會,代行國會職責。政變發生後,他信旅居海外,宣布辭去泰愛泰黨黨首職務,退出政壇。2007年末,由他信親信沙馬·順達衛領導的人民力量黨在泰國大選中勝出,沙馬·順達衛成為泰國新任總理。2008年9月9日下午泰國憲法法院判決沙馬在出任泰國總理後主持烹飪電視節目違反憲法,沙馬被立即剝奪總理職務。2008年9月17日泰國人民力量黨副主席頌猜在國會下議院會議上當選泰國總理。12月15日阿披實當選泰國新總理。

現任泰國總理為巴育·占奧差。

馬來西亞

實行君主立憲制。因歷史原因,砂拉越州和沙巴州擁有較大自治權。

巴林

巴林是君主立憲制酋長國。國家元首由哈利法家族世襲,掌握政治、經濟和軍事大權。1999年3月6日,巴林老埃米爾伊薩因心臟病突發逝世。王儲哈馬德繼任新埃米爾。新埃米爾繼位後,注意保持內、外政策的連貫性,政權實現了平穩過渡。2002年2月14日,巴林國更名為巴林王國。2006年,巴林政局繼續保持穩定,經濟持續發展。

卡達

卡達系君主立憲制的酋長國。埃米爾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最高司令,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由阿勒薩尼家族世襲。卡禁止任何政黨活動。2006年,卡達政局穩定,埃米爾繼續深化政治、經濟改革,外交較為活躍。

不丹

2008年3月24日,位於中印之間的不丹迎來其歷史上的首次民主選舉,直接選舉國民議會議員,並在此基礎上產生首個民選政府。對於這個面積僅3.8萬平方公里、人口73萬的小國來說,此次選舉意味著國家政治體制將由原來的世襲君主制變為議會民主制。這個轉變的推動者正是不丹的老國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本人。

此次選舉是不丹國王多年來致力於推行政治民主化的結果。100年來,不丹一直實行世襲君主制,沒有憲法,也沒有政黨。1998年6月,辛格老國王對政治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解散了內閣,將政府行政權移交給大臣委員會。2001年9月,國王發布命令,要求政府籌備起草憲法。2005年3月,辛格國王建議在不丹建立兩黨制度,由在大選中得票最多的政黨組閣,另外一個政黨則成為反對黨。根據憲法草案,不丹將組建兩院制議會,由75人組成的國民議會和由25人組成的全國委員會。2006年年底吉格梅國王宣布退位,於2007年4月將王位正式讓給27歲的兒子吉格梅·凱薩·旺楚克王儲。

約旦

1952年1月1日頒布生效。憲法規定,約旦是一個世襲的阿拉伯君主立憲制國家,立法權屬國王和議會。國王是國家元首,有權審批和頒布法律、任命首相、批准和解散議會,統率軍隊。1960年1月議會通過關於國王有權延長眾議院任期的憲法修正案。1974年1月、1976年2月和1984年1月議會3次通過憲法修正案,授權國王可無限期推遲選舉,並在內閣認為有必要修改憲法時,有權召開議會特別會議。

賴索托

現行憲法於1993年3月頒布生效。憲法規定:國王為國家元首和立憲君主;內閣為執行機構,首相為政府首腦。

摩洛哥

摩實行君主立憲制,國王擁有最高權力。穆罕默德六世即位後,堅持君主立憲制、多黨制等既定政策,注重發展經濟,更加強調依法治國,優先解決貧困、青年就業等社會問題。2003年5月摩第一大城市、經濟首都卡薩布蘭卡市發生5起連環爆炸事件後,摩政府採取措施,一方面制訂反恐法,逮捕並判決了大批嫌犯,嚴厲打擊極端勢力和恐怖團伙,另一方面通過宗教改革、取締秘密祈禱場所、大赦等手段瓦解宗教極端勢力。同時,積極參與國際反恐合作。2005年5月,摩宣布啟動旨在消除貧困,實現持續發展的“國家人文發展計畫”,並設立專項基金, 計畫於2006年至2010年投資100億迪拉姆(約11.7億美元)用於扶貧。2011年後摩政局基本穩定。

加拿大

1867年,英國國會通過《英屬北美法案》,加拿大獲得內務自主權,但外交和軍事仍由英國控制。

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將加拿大升格為自治領,擁有外交和軍事自主權,但仍歸於英王名下(如“皇家加拿大軍隊”)。

1982年版的《加拿大憲法》於1982年獲得當時10個省當中的9個(魁北克反對)通過並生效,以1960年《加拿大自由和權利憲章》為序章。憲法規定,加實行聯邦議會制,尊英王為加國家元首,總督為英女王在加代表,英、法語均為官方語言。憲法宗旨:和平、秩序和良政。

巴哈馬

現行憲法於1973年7月10日生效。憲法規定:巴哈馬為主權民主國家,必須保證公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任期五年。總督任命總理及反對黨領袖,並根據總理提名任命內閣部長。除總理外,內閣至少應有其他八位部長,總檢察長為其中之一。

安提瓜巴布達

根據1981年獨立時生效的憲法規定:安提瓜和巴布達是一個“統一的和享有主權的民主國家”。英國女王為國家元首。總督代表女王執掌國家的行政權。總督由女王根據總理提名任命。總督有權任命總理和總理提名的各部部長,還可任命參議員和反對黨領袖。議會則由女王、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享有立法權。

貝里斯

1981年8月的獨立憲法規定:英國女王是貝里斯國家元首,由女王任命的總督(必須是貝里斯公民)是英國女王在貝里斯的代表;總督任命眾議院多數黨領袖為政府總理,並根據眾議院多數黨的提名任命總理,根據總理提名任命副總理、內閣部長及反對黨領袖。國民議會是國家的立法機構。現任總督為科爾維爾·諾馬·揚,現任政府總理為迪安·巴羅。

聖露西亞

現行憲法於獨立時生效。規定國家元首為英國女王,女王任命總督為代表。議會有權修改憲法。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英國女王為國家元首,由總督代表女王執掌國家行政權,總督由女王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命。

澳大利亞

1927年,澳大利亞首都遷往坎培拉。1931年,英國議會通過《威斯敏斯特法案》,使澳大利亞獲得內政外交獨立自主權,成為大英國協中的一個獨立國家。

澳大利亞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是英王(或英女王),女王任命總督為其代表,但澳大利亞總督實際上不干預政府的運作。澳大利亞政府為聯邦制,共有六個州及兩個領地(北領地和首都領地),各州設有州長,負責州內事務。澳大利亞政府由眾議院多數黨或黨派聯盟組成,每屆政府任期三年。內閣是政府的最高決策機關,現共有三十名部長。國家最高的行政領導人是總理。

紐西蘭

英國女王是紐西蘭的國家元首,女王任命的總督作為其代表行使管理權。總督與內閣組成的行政會議是法定的最高行政機構。內閣掌握實權,由議會多數黨組成。議會只設眾議院(共120席),由普選產生,任期3年。無成文憲法,其憲法是由英國議會和紐西蘭議會先後通過的一系列法律和修正案以及英國樞密院的某些決定所構成。

吐瓦魯

新憲法於1978年10月1日獨立時生效,按憲法規定,圖為大英國協成員國。英女王根據總理推薦任命總督。總理由議員選舉產生。內閣對議會負責,由總理和4名部長組成。總檢察長為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1986年6月修改憲法,總督失去對政府所提建議的否決權。

索羅門群島

1978年6月8日英國議會通過索羅門群島新憲法,同年7月7日生效。憲法規定,所為君主立憲制國家,英女王為國家元首,由總督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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