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1977年憲法
正文
1977年10月7日蘇聯第 9屆最高蘇維埃第7次非常會議通過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根本法)》。除序言外,包括9部分,174條,對蘇聯的社會制度基礎和政治基礎,國家和個人,蘇聯的民族國家結構,人民代表蘇維埃及其選舉程式,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加盟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組織基礎,審判、仲裁和檢察監督,國徽、國旗、國歌和首都,憲法生效和修改程式等,分別作了規定。憲法宣稱,蘇維埃國家已經完成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已成為全民國家,蘇聯共產黨是全體人民的先鋒隊,它的領導作用已經加強;蘇聯已經建成發達的社會主義社會,發達的社會主義社會是通往共產主義道路上的一個合乎規律的階段。蘇聯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所有制,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形式包括國家(全民)所有制和集體農莊合作社所有制。憲法還宣稱,蘇聯考慮到它作為世界社會主義體系一個組成部分的國際地位,意識到自己的國際主義責任。
蘇聯由15個加盟共和國聯合組成。自治共和國是加盟共和國的組成部分,自治州包括在加盟共和國或邊疆區之內,自治專區包括在邊疆區或州之內。
蘇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為:蘇聯最高蘇維埃,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邊疆區、州、自治州、自治專區、區、市、市轄區、鎮、村人民代表蘇維埃。蘇聯最高蘇維埃由聯盟院和民族院組成,每屆任期5年,每年召開兩次會議。休會期間,由其常設機構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行使其職權。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由主席1人、第一副主席1人、副主席15人(即每一個加盟共和國1人)、主席團秘書1人和委員21人組成。
蘇聯各級國家管理機關為:蘇聯部長會議,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自治共和國部長會議,邊疆區、州、自治州、自治專區、區、市、市轄區、鎮、村人民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蘇聯部長會議由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對蘇聯最高蘇維埃負責;在其閉會期間,對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負責。
蘇聯各級法院為:蘇聯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國最高法院,邊疆區法院,州法院,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專區法院,區(市)人民法院,武裝力量軍事法院(見蘇聯法院組織)。州以上各級法院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選舉產生,軍事法庭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選舉產生,區(市)人民法院由區(市)公民直接選舉產生。蘇聯總檢察長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任命,其他各級檢察長均由蘇聯總檢察長任命或批准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