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地方制度

蘇聯地方制度是規定蘇聯地方國家機關的設定、職權和組織活動原則的制度。

蘇聯地方制度

正文

規定蘇聯地方國家機關的設定、職權和組織活動原則的制度。
地方行政區劃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邦制國家,截至1990年底,蘇聯由15個加盟共和國組成(見蘇聯加盟共和國)。1991年各加盟共和國紛紛宣告獨立,年底,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解體。解體前,蘇聯地方行政區域單位是加盟共和國所屬的邊疆區、州、自治州、自治專區、區、市、鎮和村。加盟共和國的行政區劃一般分為州、區、村三級,有的加盟共和國只設區和村兩級。①邊疆區是蘇聯地方行政區劃的特殊環節,設定條件是:離中央比較遠,人口超過100萬,境內有自治州。只有俄羅斯加盟共和國境內設有邊疆區。②州(自治州)是蘇聯地方行政區劃的高級環節,是包括工業中心和農業區的複雜的經濟綜合體,直屬加盟共和國管轄。自治州是民族區域自治單位,行政地位與州相同,但享有自治權。③區是蘇聯行政區劃的中層環節。自治專區是蘇聯的民族區域自治單位,直屬邊疆區或州,境內設有區和專區轄市。④村和鎮為行政區劃的基層環節。蘇聯的市有 3種:加盟共和國轄市;自治共和國、邊疆區、州、自治州轄市;自治專區和區轄市。人口不少於10萬的大中城市可設市轄區。
地方國家機關 1990年12月修改後的蘇聯憲法規定,地方國家機關設有邊疆區、州、自治州、自治專區、區、市、市轄區、村、鎮的人民代表蘇維埃及其選出的執行委員會或者其他機關。憲法還規定,在地方自治系統內,除了地方人民代表蘇維埃之外,地區社會自治機關、公民大會、直接民主的其他形式可以根據各共和國的法律進行活動。
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是蘇聯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 5年。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有權解決一切地方性問題,並負責貫徹上級國家機關的決定,參加討論共和國的和全聯盟的問題,並就這些問題提出自己的建議。它負責領導本地區的國家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文化建設,批准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地方預算,領導下級人民代表蘇維埃和所屬國家機關、企業、機構和組織的工作,保證法律得到遵守,維護國家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權利,協助加強國防力量,對境內的屬於上級所屬的企業、機構和組織遵守法律的情況實行監督,協調並監督它們在土地使用、保護自然、建築,勞動資源的使用,消費品生產以及對居民的社會文化服務、生活服務和其他服務等。它有權在法定的職權內通過決定,其決定在轄區內對一切企業、機關、組織以及公職人員和公民具有拘束力。
由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選舉產生的執行委員會或者其他機關,是地方人民代表蘇維埃的執行和發布命令的機關,即蘇聯的地方國家管理機關或稱地方政府,它每年不少於 1次向選舉它的蘇維埃以及在勞動集體大會上和在公民居住地報告工作。地方國家管理機關負責領導本地區的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設法實現蘇維埃批准的國民經濟計畫和預算,維護社會秩序,執行蘇聯法律、蘇聯總統命令、蘇聯各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和管理機關通過的其他法令。
各級人民代表蘇維埃向選民負責並報告工作。各級地方國家管理機關實行雙重從屬制,它既要向選舉它的蘇維埃負責並報告工作,又要向上級國家管理機關直接報告工作。

配圖

相關連線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