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法院組織

蘇聯法院組織

蘇聯法院組織是蘇聯在十月革命勝利後徹底打碎舊沙皇國家機器的基礎上建立。蘇聯法院由區(市)人民法院,邊疆區、州、市、自治州和自治專區法院,自治共和國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和蘇聯最高法院等組成;實行審判合議制和兩審終審制。第一審案件由1名審判員和兩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第2審案件由3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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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蘇聯十月革命勝利後徹底打碎舊沙皇國家機器的基礎上建立。1917年11月24日,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頒布了《關於法院的第1號法令》,宣布撤銷舊俄的全部司法機構,建立蘇維埃地方法院和革命法庭。1918年3月頒布了《關於法院的第2號法令》,將地方法院改稱地方人民法院,並建立州人民法院,審理超出地方人民法院許可權範圍的案件。法令還規定設定省人民法院和最高審判監督處,但實際上沒有建立起來。1918年7月頒布了《關於法院的第3號法令》。1924年 10月及1938年 8月16日,蘇聯先後頒布了《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法院組織立法基本原則》和《蘇聯、各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法院組織法》,1958年12月25日又頒布了《蘇聯、各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法院組織立法綱要》,規定了法院進行審判的任務及其活動的方式方法。1977年10月 7日通過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根本法)》在第20章中對法院組織作了原則性的規定。1980年 6月通過了新的《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法院組織立法綱要》。
蘇聯法院由區(市)人民法院,邊疆區、州、市、自治州和自治專區法院,自治共和國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和蘇聯最高法院等組成;實行審判合議制和兩審終審制。第一審案件由 1名審判員和兩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第2審案件由3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區(市)人民法院 蘇聯法院體系中的基層法院,是絕大部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法院。
邊疆區、州、市、自治州和自治專區法院以及自治共和國最高法院 都是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和執行職務的陪審員組成。設立法院主席團、刑事審判庭和民事審判庭,負責審理依法由它們管轄的第一審刑事和民事案件,如國事罪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以及訴訟標的在一定數額以上的民事案件和離婚案件;也審理對本轄區內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的抗訴和抗議(見抗訴審程式)案件,以及檢察機關按審判監督程式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抗議的案件。
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 是各該加盟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負責監督本共和國內一切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和執行職務的陪審員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最高法院全體會議。根據加盟共和國的立法,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也可設立主席團。各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一般負責審理依法由它們管轄的第一審刑事和民事案件,如上級政權機關以特別決議或由共和國檢察長移交其審理的特別重大的案件,州以上領導人員和司法工作負責人員的職務上犯罪案件,以及當事人一方是部或州以上執行委員會或案情特別複雜、具有重大社會意義的民事案件;也審理對邊疆區法院、州法院、自治州法院或自治共和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的抗訴和抗議案件,以及按審判監督程式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抗議的案件。
蘇聯專門法院 原有鐵路和水上運輸法院、武裝力量軍事法庭。1957年撤銷了前者。軍事法庭分3級:①軍、軍事聯隊和衛戍部隊的軍事法庭,只管轄第一審案件;②軍區、集團軍和艦隊的軍事法庭,審理依法由它們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和對其所屬各軍、軍事聯隊或衛戍部隊軍事法庭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的抗訴或抗議的案件;③蘇聯最高法院軍事審判庭,審理依法由其管轄的特別重大的軍職罪、有將軍軍銜或身居兵團或兵團以上指揮官職務或與此相當的軍人犯罪案件,及對軍區、集團軍或艦隊軍事法庭的刑事判決或裁定的抗訴或抗議案件。
蘇聯最高法院 蘇聯最高審判機關。它依法監督蘇聯和加盟共和國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有權向蘇聯最高蘇維埃提出立法提案以及在其管轄許可權內解決蘇聯參加的國際條約中出現的問題。根據1979年11月30日通過的《蘇聯最高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最高法院設全體會議、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和軍事審判庭。各審判庭審理依法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和按抗訴程式或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抗訴或抗議案件,並解決各加盟共和國法院之間有關管轄的爭議。蘇聯最高法院全體會議由蘇聯最高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和各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組成。蘇聯總檢察長和蘇聯法務部長參加全體會議。最高法院全體會議的主要職權是:依審判監督程式審理抗議案件;審議審判實踐和司法統計的總結材料,並就法律問題向各級法院作指導性解釋;根據蘇聯最高法院院長的提議,確定各審判庭的人選;聽取各審判庭庭長和各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以及各軍區、集團軍或艦隊軍事法庭庭長的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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