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機關
蘇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為:蘇聯最高蘇維埃,加盟共和國最高蘇維埃,自治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邊疆區、州、自治州、市、區、村勞動者代表蘇維埃。蘇聯最高蘇維埃由聯盟院和民族院組成,每屆任期4年,每年召開兩次會議。休會期間,由其常設機構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行使其職權。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由主席 1人、副主席15人(即每一個加盟共和國1人)、主席團秘書1人和委員16人組成。
管理機關
蘇聯各級國家管理機關為:蘇聯部長會議,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自治共和國部長會議,邊疆區、州、自治州、市、區、村勞動者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蘇聯部長會議由蘇聯最高蘇維埃兩院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對蘇聯最高蘇維埃負責;在其閉會期間對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負責。
各級法院
蘇聯各級法院為:蘇聯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國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國最高法院,邊疆區法院,州法院,自治州法院,市人民法院,區人民法院。州以上各級法院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選舉產生。市、區人民法院由本市、區公民直接選舉產生。蘇聯總檢察長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任命,其他各級檢察長均由蘇聯總檢察長任命或批准任命。
基本特點
史達林在《關於蘇聯憲法草案》的報告中,認為蘇聯1936年憲法的基本特點是:①它是已經走過的道路的總結,是已經取得的成就的總結,它是把事實上已經獲得和爭取到的東西登記下來,用立法程式固定下來。②它的出發點是資本主義制度在蘇聯已被消滅這一事實,是社會主義制度在蘇聯已經勝利這一事實。③它所依據的是,社會上已經不再存在彼此對抗的階級,社會是由工人和農民這兩個互相友愛的階級組成的,執政的是這兩個勞動階級,對社會的國家領導權(專政)屬於工人階級這個社會的先進階級。④它具有深刻的國際主義性質,它的出發點是一切民族和種族權利平等。⑤它認為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決定每個公民在社會上的地位的,是個人的能力和個人的勞動。⑥它不限於規定公民的形式權利,而把重點放在保障這些權利的問題上。該憲法已由1977年通過的憲法所取代。
內容
憲法分13章146條,分別對蘇聯社會結構、國家結構、最高國家政權機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規定:蘇聯是工農社會主義國家,其經濟基礎是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和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所有制,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政治基礎是勞動者代表蘇維埃,全國國家政權屬於勞動者,國家最高權力機構是最高蘇維埃及其主席團(取消原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共產黨是勞動民眾一切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領導核心。公民享有勞動、教育、休息、信仰、言論、出版自由等權利,人身不可侵犯,同時負有遵守法律、鞏固社會主義所有制和包圍社會主義祖國等義務。新憲法改變了選舉制度,取消了以往蘇維埃選舉中殘存的限制,如對剝削分子、舊警察等的選舉權,以及城鄉勞動人民的代表人數比例不同等階級限制,實行普遍、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等原則。
意義
新憲法的制定從法律上鞏固了蘇聯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勝利成果,推動了蘇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