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檢察制度
正文
規定蘇聯檢察機關的組織、任務、職權、活動原則及程式的制度。1990年12月修改後的蘇聯憲法規定,由蘇聯總檢察長、各加盟共和國檢察長及隸屬於他們的檢察員,對各部和其他國家管理機構、企業、機關、團體、地方人民代表蘇維埃及其執行和發布命令的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民眾運動、公職人員以及公民執行蘇聯各項法律進行監督。沿革 根據1918年制定的關於法院的第 2號法令成立的“法律保護人協會”,是蘇維埃國家最早的檢察機關的組織形式。該協會擔任著社會告訴及辯護的雙重任務。1922年頒布了《檢察長監督條例》,建立起專門的檢察機構,即檢察署,由司法人民委員兼任的共和國檢察長領導,並根據В.И.列寧的思想在檢察系統實行垂直領導制。1933年成立蘇聯檢察院,使蘇聯的檢察機構成為獨立的統一系統。1936年和1977年的蘇聯憲法都對檢察機關的組織、任務、活動原則及程式、檢察長的職權等作了原則規定。1979年制定《蘇聯檢察院組織法》,設立檢察院院務委員會,以加強一長制和合議制的結合。1988年12月後,蘇聯多次修改憲法,有關檢察機關的組織、任務等的規定也有所變化。
組織系統 蘇聯檢察機關係統包括蘇聯總檢察長以及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邊疆區、州、自治州、自治專區、區和市的檢察院,以及軍事檢察院、運輸檢察院等。1990年12月修改後的蘇聯憲法規定,蘇聯總檢察長由蘇聯總統提出候選人,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任命,並由蘇聯人民代表大會批准。蘇聯總檢察長對蘇聯人民代表大會和蘇聯最高蘇維埃負責並報告工作。蘇聯總檢察長擁有立法動議權。蘇聯檢察院院務委員會由蘇聯最高蘇維埃批准。各共和國檢察長由各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經蘇聯總檢察長同意任命,並向它們報告工作。邊疆區、州和自治州的檢察長由蘇聯總檢察長任命,自治專區、區和市的檢察長由加盟共和國檢察長任命,並由蘇聯總檢察長批准。各級檢察長的任期均為5年。
活動原則 蘇聯檢察系統實行垂直領導制和一長制。各級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地方機關的干涉,只服從蘇聯總檢察長。檢察機關的一切工作由蘇聯總檢察長及其所屬的各級檢察長負責。檢察院院務委員會對實行檢察的重要問題進行集體討論,但最後決定權屬檢察長。
基本任務 蘇聯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其基本任務是:①對各部和其他國家管理機關、企業、機關、團體、地方人民代表蘇維埃及其執行和發布命令的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民眾運動、公職人員以及公民執行法律的情況實行監督;②對調查和偵查機關執行法律的情況實行監督;③同犯罪現象和其他違法行為進行鬥爭,偵查犯罪行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保證使犯罪者受到應有的懲罰;④對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執行法律的情況實行監督;⑤對監獄、羈押場所在執行刑罰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強制性措施過程中實行監督。此外,它還負責同其他國家機關制定預防犯罪的措施,協調各司法機關和民警機關同犯罪作鬥爭的活動。
1991年蘇聯各加盟共和國紛紛宣告獨立,同年12月,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