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工業國有化
正文
蘇聯用革命手段改變工業中的資本主義私有制,使它成為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過程。工業國有化從1917年年底開始,於20年代末基本完成。對工業實行國有化,變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公有制,是俄國共產黨(布)早在十月革命前就已確立的基本方針。但為了維持國家的經濟秩序,儘可能減輕社會經濟震盪,列寧曾打算採取“逐步、迂迴的過渡”辦法,也就是用“最適合當時所存在的關係的方法,儘可能逐步地不經過特別破壞地過渡到新的社會關係上去”(《列寧全集》第33卷,第69頁)。十月革命前夕,列寧在《論無產階級在這次革命中的任務》(即《四月提綱》)等文獻中,只提出把土地、河流、礦山等自然資源收歸國有,對社會化程度高和在國民經濟中具有戰略意義的大銀行、鐵路、郵電、外貿企業等實行國家壟斷,以此作為監督、控制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和手段,而對工業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則主要採用工人監督的形式,使其為蘇維埃政權服務,在條件成熟時再實行國有化。
十月革命後,由於資本家的反抗和破壞,國內階級矛盾加劇,蘇維埃國家很快就採取對大資本家實行剝奪的政策。1917年11月底,開始對大工業企業實行國有化。1918年6月,宣布一切工業部門的大企業實行國有化。到戰時共產主義時期,國有化進一步從大企業波及到小企業。1920年11月蘇維埃政府頒布對擁有 5名僱工以上的企業實行國有化的法令之後,國有化企業從1918年8月31日的3000個增至404000個。其中,職工人數在31人以上的較大企業僅占20%,其餘80%都是小企業和家庭手工業。
在新經濟政策時期,俄國共產黨(布)和蘇維埃國家調整了政策。1921年7月7日通過了《關於手工業和小型工業企業》的專門決議,規定每個公民均可經營手工業和小型工業企業,經營者有權支配自己的產品,有權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購買原料、工具和設備。同年12月10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法令規定,凡工人人數在5人以下擁有發動機的小型企業和工人人數在10人以下沒有發動機的小型企業一律解除國有化。此後,各種形式的私營經濟得到了發展。在 1924-1925年度註冊的私營工業企業在工業產值中所占的比重:錳礦部門為56.4%,捲菸部門為30.8%,釀酒部門為17.3%,在整個工業總產值中,約占25%。此外,蘇維埃政府還把一部分國有化企業租讓給私人經營。1922年以前,私人只能承租10人以下沒有發動機的小企業,後來一些較大的企業也租給私人,到1923年7月,私人租讓企業已達5000家左右。當時列寧對於租讓制、特別是對外商的租讓制十分重視,他認為,同其他先進國家的國家托拉斯實行這種聯合,是十分必要的,沒有外國的裝備和技術幫助,單靠自己的力量就無法恢復破壞了的經濟。如果“租讓制政策施行成功,就會使我們獲得為數不多、但卻具有現代先進資本主義水平的模範的──和我們的比較──大企業”(同前,第32卷,340頁)。在列寧的倡導下,對外資的租讓制也有一定的發展。到1925年4月1日,工業中有91份租讓契約生效。
列寧逝世後,1924年5月召開的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大會,提出了把私人資本從國民經濟中排擠出去的任務。1926年,在實行工業化的同時,採取了取締私人資本的激烈措施。20年代末轉入了向資本主義的全面進攻,把全部工業企業不分大小一律國有化,到1928年,私營成份在工業總產值中的比重已從1924年的23.7%下降為7.6%。這樣,蘇聯基本上實現了工業國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