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河南商會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五)決定本商會的終止事宜;

商會簡介

蘇州市河南商會成立於2010年6月8日。截至目前,共有會員企業287家。主要涉及建築工程、紡織服飾、機械五金、文化傳播、光電科技、生物製藥等領域。副會長以上企業數16家,上規模企業以工程建設、電子科技、生物醫藥、投資管理、文化傳播為主,業績優秀,經營狀況良好。
會長企業概況:會長曾文園,蘇州正亞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註冊資金2700萬元,經營範圍:承接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承接市政、土石方、園林綠化、裝飾裝潢工程施工;水暖、設備安裝;建築材料及設備銷售;建築設備租賃。置業投資,房地產項目策劃、諮詢,投資管理、企業管理諮詢,經濟信息諮詢、建築工程、園林工程、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室內裝潢工程設計施工,國內貿易,自營及代理對外貿易進出口業務。

商會宗旨

“促進會員經濟發展,弘揚中原文化,樹立河南人良好形象,為蘇州作貢獻,為家鄉爭榮譽”。今後商會需要做好以下三個方面工作:
一、堅持服務立會,拓展服務渠道,努力做好為會員的服務工作,從會員的實際需要出發不斷最佳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切實提高商會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二、發揮橋樑作用,根據會員的發展趨勢和發展需求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溝通,為會員企業與政府部門搭建一個溝通的橋樑;
三、搭建共享平台,會員企業之間信息互動,展開商貿交流,搭建一個和諧雙贏,互惠互利的服務平台,實現“商會搭台,經濟唱戲”,為兩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蘇州市河南商會。英文名為:Suzhou 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為HNCC。
第二條 本商會由豫籍在蘇州地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自願組成,是全市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豫籍在蘇州的企業家,使之信息互通、經驗交流、資源共享、協作發展。加強兩地經濟交流,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蘇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蘇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辦公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蘇蠡路63號蠡諧大廈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倡導誠信自律;
(二)為會員搭建互相溝通交流的平台,引導會員積極參與蘇州市的經濟、貿易、文化等有益活動;
(三)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資金融通、商業機會等諮詢服務;
(五)開展與政府和有關組織之間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進企業的發展;
(六)組織會員參加市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七)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事項;
(八)組織會員參加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不設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的各行業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豫籍在蘇州地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商會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商會的重大變更和發展戰略;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接受監事會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審議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提出下屆理事會理事的候選人;
(十三)協商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各自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商會工作,有公益事業心。
第二十二條 會長、監事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任職的,需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部署本商會重大工作事項;
(五)提議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六)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七)提名對會員、理事會成員的表彰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監事會原則上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其主要職責:
(一)監督本商會及理事會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和內部工作制度開展活動;
(二)選舉產生監事長;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四)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五)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六)監事列席理事會,監事長出席會長辦公會議,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七)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八)對本商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會長辦公會議和理事會研究,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蘇州市核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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