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心理學會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蘇州市心理學會”,英文譯名為“SuzhouPsychologicalSociety”,英文縮寫為“SPS”。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1)由心理學工作者及相關單位組成;(2)學術性;(3)地方性;(4)自願結成;(5)具有社會法人資格;(6)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團結廣大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以促進心理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蘇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領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蘇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本團體辦事機構掛靠蘇州大學教育學院
第五條本團體的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仁愛路199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心理學學術活動,組織心理學課題研究;
(二)普及心理學知識,在各個實踐領域推廣和套用心理學;
(三)開展心理諮詢活動,為社會提供服務;
(四)開設心理學講座和培訓;
(五)編印心理學有關資料;
(六)協助江蘇省心理學會和中國心理學會開展一些工作;
(七)承辦心理學學術會議;
(八)組織心理學優秀學術論文評選;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1)團體會員;(2)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可以是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職稱以及同等或更高級別職稱的心理學專業工作者;取得碩士及碩士以上學位的心理學專業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專業(或鄰近學科)本科畢業從事心理學工作三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從事心理學工作五年以上,發表過有相當學術水平論文的心理學工作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心理學知識的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中國小心理諮詢工作者和有心理學基礎的人力資源工作者,經過理事會的審核,可以成為本學會的會員。在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也可以成為學生會員。
(五)團體會員應是具有一定數量心理學工作者,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由本會一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含專業委員會)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團體會員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含專業委員會)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團體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兩年內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通知應該參加的活動,經本團體通知提示,如仍不改變,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的活動計畫;
(十一)籌措和分配活動經費,並監督其使用情況;
(十二)舉辦學術報告活動,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擔任常務理事會的成員,兩年內參與常務理事會工作不得低於3/5的參與率,經常務理事會通知提示,如仍不改變,視為自動退出常務理事一職。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和副理事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5周歲,秘書長為專、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檢查、督促本會各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團體會員會費:不低於1000元/年;個人會員會費:50元/年,學生會員會費:10元/年。如果需要辦理會員證,另外再收會員證工本費和郵寄費共20元。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7年12月1日蘇州市心理學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09年4月24日蘇州市心理學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修改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蘇州市心理學會
二○○九年九月一日

學會組織

蘇州市心理學會第六屆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朱永新張卿
名譽理事:徐斌王文英馬維祥楊健身成桂珍
理事長:劉電芝
副理事長:吳繼霞田曉明韋洪濤吳榮先
秘書長:吳繼霞兼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名19人)
韋洪濤王靜田曉明劉電芝劉鴻奎李鳴吳榮先吳愛勤吳繼霞嚴文龍陳羿君陳錫林惠霞范庭衛閻力黃辛隱顧月華韓承敏童輝傑
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名31人)
王亞江晨華以剛吳衛東吳天誠李莘李建軍李愛娟陳偉俊邱根生何東亮金世炯朱文學宋文輝汪蘇春楊漢彬沈政元陸一鵬侯永生張凌張翔張莉華張蘇華黃大龍殷東明韓小英傅文青鮑謐清戴克明江波顧怡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