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藥品質量標準分為法定標準和企業標準兩種。法定標準又分為國家藥典、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藥品生產一律以藥典為準,未收入藥典的藥品以行業標準為準,未收入行業標準的以地方標準為準。無法定標準和達不到法定標準的藥品不準生產、銷售和使用。
藥品質量驗證內容有:準確度、精密度(包括重複性、中間精密度和重現性)、專屬性、檢測限、定量限、線性、範圍和耐用性。視具體方法擬訂驗證的內容。附表中列出的分析項目和相應的驗證內容可供參考。
目的
加強對藥品質量的控制及行政管理。
保障人民民眾用藥安全有效。
意義
對我國的醫藥科學技術、生產管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產生良好的影響與促進作用。有利於促進藥品國際技術交流和推動進出口貿易的發展與新藥的研製密切相關 。